出口质量许可证该如何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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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出口商品生产、加工单位申请质量许可证,应向当地商检局登记,领取并填写《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由生产、加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商检局。
出口质量许可证该如何办理?

对于出口出口质量许可证,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对于出口商品的质量的认可而发给的一种证书,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的,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商品我们用起来都是比较放心的,那么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办理程序是怎么样的?下面律图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出口质量许可证

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冶金轧捆等76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管理制度,对实施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认证制度,不在实施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均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质量许可证书。

二、出口质量许可证该如何办理

出口商品生产、加工单位申请质量许可证,应向当地商检局登记,领取并填写《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由生产、加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商检局。

一)获得质量许可证的生产加工单位应具备下列各项必备条件:

1、有正厂长抓质量,并有厂领导分管的独立的检验机构,有健全的检验制度。

2、产品经商检局或商检局指定的单位按规定抽样检验合格并获得证书。

3、半年内商检局检验(包括品质、数量、包装、安全、卫生,下同)累计批次合格率达80%,一年内未发生大的质量事故或由于生产、加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国外退货。

4、按《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考核评分表(试行)》(见附件一)考评,总分达到400分,而且评分表二、三项单项分别达到80和96分。

(二)质量许可证的申请、考核和颁发:

1、 出口商品生产、加工单位申请质量许可证,应向当地商检局登记,领取并填写《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书》一式四份,由生产、加工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商检局。

2、 商检局接到质量许可证申请书后,应首先抽样检验产品,合格后单独或会同生产、加工单位的主管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按质量许可证考核评分表进行考核评分,达到规定分数,并满足其他必备条件的批准发给质量许可证。对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应整顿改进,一般半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3、 对已获得生产许可证或企业验收合格的申请单位,各地商检局在进行质量许可证考核时,对相同项目可酌情减免。

行文至此,我们知道,出口质量许可证应该向自己当地的商检局进行办理登记,具体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办理流程以及办理条件在小编的文章之中已经罗列出来了,提供大家参考,如果您对出口质量许可证的办理还有疑问,可以事先咨询相关的律师,还想了解更多的知识也可以咨询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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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朋友注册了一个公司的商标,和对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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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uot;注册商标使用许可quot;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违反前述规定,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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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问题解答如下, 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的区别
质量保证金常常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出现,我们又称为“质保金”。施工企业除了要缴纳质量保证金外,还需缴纳质量保修金。而两者的缴纳能够有效地提醒施工方的安全责任态度。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所谓质量保证金,或称建筑工程信誉保证金,是指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保修金与施工质量保证金这两个概念,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属性却截然不同,前者在合同中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行为后者无法律依据,等于变相的垫资施工。因而属于非法行为。两者法律屑性的不同。因此处理时就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旅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质量保证金实行管理。质量保证金适用于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两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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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保修金与质量保证金最大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来源不同。保修金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工程竣工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工程维修的资金,它来源于建设单位的工程款。
而保证金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前,由施工方预先付给建设单位的用于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它来源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预收了这笔质量保证金后,作为工程量的一部分再支付给施工单位,因而是一种变相的垫资施工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严禁带资承包工程和垫资施工的通知)规定,属无效行为,有关部门应按规定追究行为人的相应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反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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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述观点的疑问:根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11版中第九十四页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说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一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应该是同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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