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承包工程,都是需要垫付资金的。充足的资金才能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对于承包方来说,从发包方那里接手工程,再找工人工作,是需要垫付一部钱的。当工程结束后,发包方结清工程款。但是,若承包方领到钱后携款跑了,而工人没领到工资。怎么办呢?接下来,365律师将和大家分享工程承包欠款适用条件。
《纠纷解释》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欠款的诉讼权利,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虽然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实际施工人应当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但从实际情况看,有的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管理费用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这样导致实际施工人没有办法取得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不能得到工程款则直接影响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因此,如果不准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但是适用该规则也应当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一)实际施工人原则上应当向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主张权利,一般不允许其提起以不具备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只有在实际施工人的合同相对方破产、下落不明等实际施工人不提起以发包人或者总承包人为被告的诉讼,就难以保障权利实现的情形下,才准许实际施工人提起以发包人或总承包人等没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为被告的诉讼。
(二)适用该规则,原则上第一手承包合同与下手的所有转包合同均应无效。如果总承包合同有效,按照《合同法》原则,有效合同就应当全面实际履行;发包人在有效合同中也只应对合同相对人负有履行义务,对合同之外的人不负担履行义务,如果要求发包人在负担合同义务的同时,还要负担合同以外的义务,则对其是不公平的,是其签约时无法预料的,不利于保障交易安全。
(三)不应准许借用实际施工人名义,以适用该规则为名,提起以发包人或总承包人为被告的恶意诉讼。
劳动人民处于基层,是最容易受到剥削和权益侵犯的。对于施工队工人而言,是最没有保障的。当承包人在工程完工后,未结工资就“失踪”的情况下,许多人不知所措。工程承包欠款适用条件,诉讼应该是有正当理由的。关于发包方、承包方、转包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分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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