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延续如何进行?

最新修订 | 202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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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欢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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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继续留用,按照原来劳动合同的约定付出劳动,领取报酬,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维系劳动关系。但是,仍必须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固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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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职工来说,在入职之前很多都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自己以后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福利与待遇。但是如果合同期满,这个时候如果双方都认为可以继续合作,那么此时的劳动关系的延续如何进行呢?小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方法,来看一下吧。

劳动关系延续合同

经双方协商同意,对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延续,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用人单位(甲方):(盖章)

劳动者(乙方):(盖章)

合同延续时间:年月日

一、劳动关系的延续时需要注意什么?

(一)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会自动延续,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发出是否续签的询问函与劳动者确认,双方沟通一致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1、《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在双方协商后将延续的年月日写清,然后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定好截止的日期。而如果不想延续劳动关系,如果是用人单位不续签此时会对劳动者进行相关的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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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劳动关系的延续如何进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关系延续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对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延续,期限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用人单位(甲方):(盖章)劳动者(乙方):(盖章)合同延续时间:年月日
一、劳动关系的延续时需要注意什么
(一)劳动合同到期后不会自动延续,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一个月发出是否续签的询问函与劳动者确认,双方沟通一致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1、《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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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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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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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想要将劳动关系延续此时劳动关系的延续最好是签订一下劳动关系延续合同,在双方协商后将延续的年月日写清,然后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定好截止的日期。而如果不想延续劳动关系,如果是用人单位不续签此时会对劳动者进行相关的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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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上个月辞职了,请问劳动合同关系转移工龄是否延续?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
[律师回复] 企业职工的工龄,依据用人单位录用的时间和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计算。
如果只有单位录用的手续而无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只能算作厂龄。
只有具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才能算作将来领取养老金依据的工龄,也叫缴费年限。
你在原单位工作20多年,加上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厂龄从该单位录用你的时间算起,缴费年限从你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算起。
你在参加社会保险之前的时间(也就是参加工作在前,参加社会保险在后),叫做视同缴费年限,与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你现在新单位工作,签订劳动合同。新单位给交养老金,但是要把在原单位建立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新单位,缴费年限(也就是工龄)才能连续计算。如果社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新单位,原来的工龄也就不能连续计算,对以后的退休影响很大。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你有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你中断的缴费年限(也就是工龄)则要被扣除。
所以,一要抓紧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二是尽量不中断社会保险的缴费时间。因为缴费年限越长,缴费金额越多,将来的养老金就越高。
补充:“新单位给交养老金,但原来的工龄不算”。
不是这样的。原来的工龄应该计算,与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有关:
1.缴纳社会保险费没有中断,原来的工龄连续计算。
2.缴纳社会保险费有中断,原来的工龄也要计算,扣除中断缴费的时间后,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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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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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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