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代驾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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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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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私人代驾包括亲朋好友无偿代驾和其他人受雇有偿代驾。如果是有偿代驾,那么代驾人与委托人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出了交通事故如果车辆没有保险,责任应由代驾人承担。
私人代驾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

经济的高速发展,带来的就是新兴行业的起步。待嫁作为我国的一个新兴行业,它的性质是服务。不过,新兴行业在发展的时候会带来一些陌生的问题,并且这种问题,是当事人难以解决的。我们国家对这方面的问题解决的法律规定还没有完善。那么,私人代驾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

一、私人代驾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

1、代驾行为本身的产生是由于社会需要,但代驾过程中容易产生车主车辆被盗、车辆受损及发生交通事故后互相推脱责任的情况,有人认为代驾可以方便生活,也有人认为车主完全可以打车出行,因此对于是否允许代驾或者禁止各方观点不一。

2、代驾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法律界的观点也不一,有的认为是雇佣关系,有的认为是承揽关系,有的认为是委托代理关系,其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出事故后到底由谁来承担责任,怎么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的权益。

3、现在普遍采取的观点是承揽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给第三人或自身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指示或者选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也就说在代驾过程中除车主有过错外,应当由代驾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建议车主聘请专业的代驾公司并签订合同。政府应尽快完备行业标准,立法部门出台相应法律法规

4、代驾是指车主聘请专业驾驶人员将其送达指定地点并支付一定费用的有偿行为。目前我们国家对于代驾行为需要什么资质、产生不当后果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生状况的情况下,仅是根据个案进行处理。由于我国对于代驾行为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个人和公司并存的代驾行为,一般只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而且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这种行为就不被禁止,但是一些没有驾驶证的司机私自承担代驾的行为显然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发生事故,不但司机要承担责任,车主也会因雇佣无驾照的司机承担责任。

代驾行业的兴起,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体现。但是,新兴行业的兴起和发展带来的问题,我们的解决办法还不是很完善。并且,代驾指的是代替车主驾驶汽车。那么驾驶汽车就会发生相应的交通事故,针对私人代驾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的问题,是我们代驾行业以及司法部门都要做出一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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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代驾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1、无偿代驾:按帮工关系处理。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使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雇人代驾:按雇佣关系处理。3、公司代驾:按委托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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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代驾发生车祸谁承担责任,无偿代驾发生车祸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一、代驾发生车祸谁承担责任
(一)酒店提供的免费代驾发生车祸,酒店不能免责现在很多酒店为招徕生意,专门为喝酒后的顾客免费提供代驾服务。如果司机在代驾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致使顾客或他人受伤,酒店不能免责。因为酒店为饮酒顾客免费提供代驾服务,是酒店招徕生意的一种手段。酒店有保障顾客消费安全的义务,不能以提供的是免费服务为由而要求免责。
(二)司机自己雇佣的代驾发生车祸,按雇佣关系认定责任饮酒司机雇请他人代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伤的,属于雇佣关系发生事故。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劳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三)代驾公司人员驾车发生事故,由公司承担责任目前,还有一部分代驾公司。如果代驾公司的司机在代驾过程中发生了车祸,依照相关法规,公司职员在完成公司指派的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自身损害,且职员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在主要责任以下的,视为工伤。
二、无偿代驾发生车祸谁承担责任
(一)无偿代驾的性质是义务帮工无偿代驾不计取报酬,属于义务帮工性质。无偿代驾致人损害的,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无偿代驾者对事故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要承担连带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被帮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帮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如下:
1、帮工关系的客观存在。构成帮工致人损害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存在帮工关系。
2、帮工人的行为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帮工致人损害赔偿责任在性质上为被帮工人因帮工人的侵权行为而承担的替代责任。
3、帮工活动与人身损害的因果关系。
4、帮工对致人人身损害有过错,必须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的,如果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帮工人应当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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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喝酒了不能开车,找了个代驾公司,却不小心酿造了车祸,那么代驾开车出车祸车主要承担责任吗?是该谁承担呢?
[律师回复] 交警处理违章时,一般按“谁开车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罚,不区分开车的人是否属于代驾。如果交警不在现场,只能根据监控给车主开罚单,如超速、闯红灯、乱掉头等违章行为。事后如果代驾司机不主动缴纳罚款,相关的违章信息则会记录在违章车身上,如果过了缴费日期还没有缴纳罚款,最后受影响的还是车主。需要注意的是,在代驾过程中如果车主酒后发生抢方向盘或指使代驾违法驾驶,导致发生事故的,责任由车主来承担。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但违章处罚后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目前我国法律还无相关规定,但双方可在代驾合同中明确约定。
问题又来了
如果代驾司机出了交通事故,责任又应该由谁来负责呢?
法律课堂小知识科普
1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无论是找代驾公司、临时代驾,或者酒店等场所提供的代驾服务,都属于有偿代驾。如果发生事故,代驾公司、酒店等也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亲朋好友代驾
在这种情况下,代驾者和车主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使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写到这里,我想不少朋友都会产生疑问,现在代驾多为兼职,并不会和代驾公司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也不向代驾公司领取固定工资,那么这类代驾司机属于代驾公司的正规职员吗?这也是我们要说的下一个重点:如何界定代驾司机和代驾公司之间的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般认为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则劳动关系成立:
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一般来说,具备了以上三种情况就属于委托关系了。
我们在选择代驾时,一定要选择有正规资质的代驾公司,并选择有驾照,有一定驾龄的代驾司机。
每到晚上饭点过后,一些人气很旺的餐厅门口总能看见很多代驾司机等待代驾,这些代驾司机有的是属于正规代驾公司,有的是属于个体户。此时车主就一定要询问清楚,一定不要图省事选择了个体代驾司机。因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除按照车主投保的险种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外,超出的部分一般由车主负责。如果代驾司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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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代驾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雇人代驾:按雇佣关系处理。车主临时花钱雇人代驾,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除按照车主投保的险种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外,超出的部分一般由车主负责。但是,如果代驾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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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第一次找代驾,没想到就出事了,昨天晚上我的代驾酒驾被抓,请问代驾出事故谁担责任?
[律师回复] 天平车险的工作人员表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产生赔偿事宜,事故车有投保的,保险公司会先行赔偿,若事故由代驾公司代驾司机的过错造成,保险公司可向代驾公司进行追偿。而代驾公司司机是职务行为,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代驾公司承担。若保险公司认定为对方负主要责任,代驾公司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应协助处理。该人士特别指出,代驾公司和车主之间的约定是不能对抗事故中受害的第三人的,也就意味着,如果事故致第三人受伤,车主仍然负有赔偿的责任,但可以按照约定向代驾公司追偿。
如代驾车辆未参加交强险,则要由车主承担全责。如果车辆只买了交强险且有责,代驾公司赔付会按投保商业险的情况计算。也就是说,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由委托方支付,剩下部分才由代驾公司支付。
郑州市交警三大队民警任光江提醒说,交警处理违章时,一般按“谁开车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罚,不区分开车的人是否属于代驾。如果交警不在现场,只能根据监控给车主开罚单,比如说超速、闯红灯、乱掉头等违章行为,代驾驾驶员没有主动来缴罚款,相关的违章信息则会记录在违章车身上,如果过了缴费日期,还没有收到罚款,最后受影响的还是车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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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代驾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1、属于代驾平台的,代驾人或其所属公司应对造成的事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朋友之间提供的无偿代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帮工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帮工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究竟“雇佣代驾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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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我和我的老板有雇佣关系,我帮他开车,出了事故,老板让我负责,我想问一下代驾车辆出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律师回复] 关于代驾车辆出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应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有偿代驾中被代驾人的责任免除
关于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问题,我国司法实务上通常采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标准。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运营地位。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因机动车运行而产生的利益。在有偿代驾中,代驾人代替被代驾人行使车辆控制权,故其应具有运行支配。另外,代驾人通过代驾获取一定报酬,显然具有运行利益。而被代驾人虽然被安全快捷送回到指定目的地,看似具有一定的运行利益,但是该利益来源于被代驾人支付的对价,而非车辆运行,即被代驾人如不支付对价委托代驾人驾驶车辆则无法达成目标。故有偿代驾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49条相关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的法律关系与雇主责任
实践中代驾司机多为兼职,并不与代驾公司签署正式的劳动协议,也不向代驾公司领取固定工资,而通常约定以代驾次数换取报酬,如何界定两者的法律关系存在一定难度,尤其是在软件开发公司提供的代驾中尤为突出。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般认为同时具备以下三种情形的,则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仅从构成要件来看,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存在相似之处,都以劳务获得劳动报酬,都接受用人方的管理,但劳动关系区别于雇佣关系之处在于,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表现出更强的人身依附性,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之下从事劳动,而且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办理和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相比之下,雇佣关系中雇员对雇主的人身依附性不强,管理也不如劳动关系严格,也无办理社会保险的义务。故上述案例中,从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进行选任、管理、较弱的人身依附性以及未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考量,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应成立雇佣关系。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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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言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产品代言人应承担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虚假广告中的产品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存在侵权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一)代言人实施了虚假代言的侵权行为代言人在广告中针对广告主的商品或服务作出了虚假的、夸大的、片面的介绍、宣传和推荐,即构成虚假代言的行为。根据我国《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不得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产地、原材料等作虚假宣传。如果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即可以认为代言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代言广告可分为两种形式: 一种是利用代言人的知名度等做广告,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这可以称为 第一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比如代言人在广告中称“某某品牌,我信赖”、“感冒了就喝某某某颗粒,暖暖的很贴心”等。 另一种是利用代言人的影响力和说服力,以出演角色包括使用台词的方式来说明商品的品质、性能或者购买使用的必要性,增加自己企业、产品广告的真实性,可以称为 第二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比如某虚假广告中代言人称“20年的老胃病,喝了3个疗程就好了;短时间内康复老胃病、老肠炎;让你烂胃变好胃,烂肠变好肠”、“3天溶栓,30天通脑,3个月治好中风偏瘫,5到8年不复发”?T等。此外《2021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中要求严厉查处的各类媒体以新闻报道形式和健康资讯节目名义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其中广告的出演者亦属该类代言行为。 针对代言行为以上两种形式进行分析,第一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并不针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产地、原材料等作介绍,只是利用代言人自身的知名度进行宣传,该类广告内容简单,有时甚至只有一张代言人的肖像或者签名照,不存在违反广告法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要求,不存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的虚假内容,因此不属于虚假广告。第二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代言人往往针对商品或服务的具体情况进行介绍,内容较多。如果违反了广告法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即构成虚假广告,代言人虚假代言的侵权行为即告成立。 (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后果这里的损害后果是指因虚假广告行为给消费者带来的实际的或必然的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广告主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消费者丧失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有关消费者权益、损害后果及赔偿的范围的界定,应结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 (三)虚假代言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是产品代言人在广告中的虚假代言行为促使消费者购买了相关产品或接受了相关服务,并由此而造成损害,即可认定虚假代言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当然,生活中部分消费者并非由于虚假广告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虚假代言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虚假代言行为和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其 一,受害消费者是否将产品代言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讼。根据生活经验判断,没有受虚假广告影响的消费者甚至不知道虚假广告的存在,或者购物不是基于广告的影响,因此一般不会代言人,而诉请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消费者一般是基于虚假广告的一定影响才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 其 二,虚假广告的失真程度。如果广告中只是个别的、非关键的内容失真,该失真内容不足以引起消费者的误购,则应认定因果关系不成立,反之则应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其 三,虚假广告中产品代言人的出演状态或所起的作用。如果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所起的作用不大,只是利用自己的知名度对商品作了第一层次的代言效果,而虚假广告中第二层次的代言效果(即虚假宣传)是由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以添加其他画面、视频、音频制作的,代言人并没有出演角色、使用台词,则不能认定因果关系成立。如果代言人出演了第二层次的代言效果广告,则应认定因果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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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撞车的责任应该如何承担?
如果是车主花钱雇人代驾,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如果代驾司机在履行代驾的行为过程中存在过错,保险不足赔付时,由代驾司机或代驾司机所在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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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代驾司机出了交通事故责任应该由哪个承担呢
[律师回复] 案例:代驾出事故索赔犯难判决代驾公司担责3月9日晚,在北京市房山区某饭店聚餐的赵某通过某代驾公司的官网电话联系代驾服务,该公司在受理后将代驾服务信息发送给代驾司机陈某。陈某在收到信息后随即赶至该饭店,在与赵某签署代驾服务确认单后驾驶赵某名下的小型客车离开饭店。当晚,陈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政通路十字路口处,因未让右侧车辆先行,不慎将驾驶电瓶车行驶至此的潘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潘某无责任。而后,潘某将赵某、陈某及代驾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房山区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明确侵权责任的成立以及范围的基础上,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该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确认由被告保险公司依次在交强责任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保险范围部分,在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后,由赔偿人责任人予以赔偿。该案被告陈某与代驾公司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案发时陈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属于职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损失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应有代驾公司基于职务关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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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请问代驾车辆出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呢?结合案例简要分析,我妈妈的代驾出事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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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偿代驾中被代驾人的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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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出车祸,代驾公司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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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费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按照规定,招标代理费通常由招标人支付.招标公司为接业务,才违违法与招标人串通公告由中标人支付。  招标代理费是由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拟招标项目投资额,双方依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规定标准,在双方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的拟招标项目招标代理全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此笔费用一般由招标人向招标代理机构给付,但如果双方在合同上约定了此笔费用由中标人支付,则从其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文件。  根据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的规定,招标代理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委托单位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中包括了所有的费用,不再另行支付其他的费用,例如评标专家费、招标现场场所租赁费。由此可以确定,专家评审费应包含在招标代理费中,应有招标代理机构支付。  委托单位支付评标专家费,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委托单位对法律法规学的不深不透,没有完全掌握法律法规规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专家评审费;二是委托单位对招标代理费的取费标准和取费范围不够了解,对招标代理合同的签订不够规范;三是部分招标代理机构业务不精,造成多次废标,增加了招标代理成本,提出让委托单位承担专家评审费等情况;四是存在人情关系,委托单位的招标活动往往有固定的招标代理公司代理,久而久之,由于人情关系,存在委托单位为招标代理公司支付专家评审费的现象。  招标代理费的承担一般是由招标人来支付的,但招标代理费的额度招标人是可以和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协商确定,而不是一个固定的金额,招标代理费设置一定要合理才可以。
表见代理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表见代理是代理人没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所以代理行为造成的缺失应该由被代理人承担。
三、表见代理的法律责任表见代理主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相对人,两种关系即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内部关系,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相对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外部关系。1本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表见代理多为缔结合同的行为,因此本人所承担的后果常表现为合同的履行。假若被代理人确无履约能力,人民则应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第三人因此造成的损失。2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应属责任赔偿关系在表见代理中,本人与无权代理人并没有对未来的行为预见性的约定,可以说表见代理中的本人在相当程度上承担了没有预期的法律责任,因此本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请求补救,救济的原则是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责任,如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大小分担责任。如果是本人的授权意思不明确,代理人无过失而为代理行为并构成表见代理,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全部责任。3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责任表见代理既已成立,即构成有效代理关系,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可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直接导致本人与第三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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