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物先占法条规定了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29
浏览10w+
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
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6984人
专家导读 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无主物先占法条规定了哪些内容

有些物品是没所有人的,这类物品就属于无主物,生活中也是很常见的,像挖出的物品很多就是无主物,其实,无主物的到底归谁也是热点话题,大家都议论争论都有很多。那么,无主物先占法条规定了哪些内容?下面,就让小编带领大家了解下具体的内容吧。

一、无主物的先占的情形是否可以

我国民法里压根没有这样的规定。

的确,“无主物”的先占取得早在罗马法中就有规定,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袭。同时从老百姓最朴素的认知出发,也很容易赞同这样的观念:既然是野外捡到的,谁捡归谁呗?

问题在于,我国目前法律中规定“国家所有”的范围很广,且并未提到“无主物”可以先占先得。

这样的法律是否应该修改和完善是一回事,但专家断言“民法规定”如何如何,记者则有闻必录,这造成的误会可就大了。

二、无主物的权属

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三、无主物占有既所有

1、“无主物”的先占取得早在罗马法中就有规定,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袭。所谓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2、在民法上的原意,指的是对无主物的最先占有者可以取得该物的所有权。

四、无主物占有既所有的法律规定

1、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2、对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已明确规定应当参照拾得遗失物的规则处理,能够交还权利人的,返还权利人,不能返还的,送交公安机关。

3、国内目前来说,不承认先占制度,无主物、遗失物、遗忘物不能属于拾得人(无主归公)。在国际法上,一般指的是国家可以占取无主地,取得对无主地的所有权。而所谓“无主地”,是指当时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是一种领土的取得方式。

无主物的先占简单的说就是谁先占有的问题,无主物由于没有主人,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谁先得到就是谁的。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物品,比如矿产资源,这类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2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594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无主物先占法条规定了哪些内容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37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6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56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7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4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77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820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51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44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88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02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364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55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1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382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主物先占先得的条件是什么?
无主物先占先得的条件是有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物的事实及先占的客体是无主物。先占之物是无主物,这是先占与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的根本区别。遗失物、埋藏物等是有主物,只是暂时脱离了所有人或对其有占有权的人的支配,因此不能由拾得人、发现人凭借发现行为和拾得行为自动取得所有权。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物业管理有哪些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管理有哪些主要内容  
(1)设备、设施的管理用维修养护  房屋设备与设施管理,是开放性的管理,也是技术含量较高的管理,管理的好坏直接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企业形象,从而影响着企业效益。  
(2)房屋的维护与修缮  房屋的维护与修缮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常规必服务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对房屋维护和修缮时,应该依照国家规定的维修规范和行业标准,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在确保房屋建和用房安全适应用户使用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少投入多产出,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3房屋装修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装修行为的监管,审核装修设计图纸或作为是否构成对物业结构、墙面、楼板等的损害,派员巡视施工现场,监督施工人员规范作业,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劝阻并督促其改正。  
(4)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不肥破坏  物业管理企业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不受破坏。按照规章制度,制止各种违章行为,禁止私搭乱建,督促指导业主和使用人执行城市规划法。  
(5)安全保卫与消防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保卫与消防工作,应该在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根椐用户的需要雇请保安人员履行安全保卫职责。  
(6)保洁管理  在物业管理区域中,整齐清洁优美的环境,会给人带来舒适感,因而清洁优美成了物业区域文明程度的象征。  保洁工作的重心,是治理“脏、乱、差”,而“脏、乱、差”却具有多发性、传染性和顽固性的特征。  
(7)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指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为主要内容而实施的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科学技术的和宣传教育的各种措施和活动的总称。
物业管理有哪些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主要内容】
(一)合同的当事人
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其中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一般都是法人组织。
(二)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内容。
(三)服务内容与质量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环境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管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管理服务内容等。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四)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收费约定的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用开支项目;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酬金制条件下,酬金计提方式、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公布及其争议的处理等。
(五)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包括:停车场和会所的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收入分配办法;物业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经营与管理。
(六)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续筹和管理。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主要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争议处理、物业管理用房、承接查验和使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归属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物业管理有哪些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管理有哪些主要内容  
(1)设备、设施的管理用维修养护  房屋设备与设施管理,是开放性的管理,也是技术含量较高的管理,管理的好坏直接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企业形象,从而影响着企业效益。  
(2)房屋的维护与修缮  房屋的维护与修缮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常规必服务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对房屋维护和修缮时,应该依照国家规定的维修规范和行业标准,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在确保房屋建和用房安全适应用户使用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少投入多产出,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3房屋装修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装修行为的监管,审核装修设计图纸或作为是否构成对物业结构、墙面、楼板等的损害,派员巡视施工现场,监督施工人员规范作业,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劝阻并督促其改正。  
(4)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不肥破坏  物业管理企业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不受破坏。按照规章制度,制止各种违章行为,禁止私搭乱建,督促指导业主和使用人执行城市规划法。  
(5)安全保卫与消防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保卫与消防工作,应该在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根椐用户的需要雇请保安人员履行安全保卫职责。  
(6)保洁管理  在物业管理区域中,整齐清洁优美的环境,会给人带来舒适感,因而清洁优美成了物业区域文明程度的象征。  保洁工作的重心,是治理“脏、乱、差”,而“脏、乱、差”却具有多发性、传染性和顽固性的特征。  
(7)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指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为主要内容而实施的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科学技术的和宣传教育的各种措施和活动的总称。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无主物先占为主对吗,无主物的归属规定是什么
我国民法里压根没有这样的规定。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物业管理有哪些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物业管理有哪些主要内容  
(1)设备、设施的管理用维修养护  房屋设备与设施管理,是开放性的管理,也是技术含量较高的管理,管理的好坏直接反映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企业形象,从而影响着企业效益。  
(2)房屋的维护与修缮  房屋的维护与修缮是物业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常规必服务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对房屋维护和修缮时,应该依照国家规定的维修规范和行业标准,制定修缮计划和方案,在确保房屋建和用房安全适应用户使用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少投入多产出,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3房屋装修监督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装修行为的监管,审核装修设计图纸或作为是否构成对物业结构、墙面、楼板等的损害,派员巡视施工现场,监督施工人员规范作业,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劝阻并督促其改正。  
(4)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不肥破坏  物业管理企业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划不受破坏。按照规章制度,制止各种违章行为,禁止私搭乱建,督促指导业主和使用人执行城市规划法。  
(5)安全保卫与消防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保卫与消防工作,应该在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根椐用户的需要雇请保安人员履行安全保卫职责。  
(6)保洁管理  在物业管理区域中,整齐清洁优美的环境,会给人带来舒适感,因而清洁优美成了物业区域文明程度的象征。  保洁工作的重心,是治理“脏、乱、差”,而“脏、乱、差”却具有多发性、传染性和顽固性的特征。  
(7)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是指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保障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为目的,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为主要内容而实施的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科学技术的和宣传教育的各种措施和活动的总称。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594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先契约义务有哪些,先契约义务的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的含义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的特征
1、先契约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契约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契约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契约义务是附随义务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契约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先契约义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保护对方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损害的义务。任何人均负有不得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义务,违反之将负侵权责任。在缔约接触磋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人身、财产可能遭受损害,前者如去商场购物被货架砸倒致伤,后者如去饭店就餐因服务员过失将污油洒在新穿之衣所致损失,此类损失实为与契约无直接关系的利益损失,但双方为缔约而接触磋商的关系实不同于一般关系,理应给在其支配范围内对方人身、财产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违反的结果必将是一般侵权责任之外的缔约过失责任。这里应注意的是,德国判例历来认为缔约接触磋商之际受特别保护的并不限于当事人双方,与当事人一方有福祸与共关系之第三人亦在保护之列。
(二)避免对方订立“不当”合同的义务。这并不是说当事人不可以利用合同获得利益,而是指缔约接触磋商之际,当事人必须对对方合理期待的一些关于合同标的物等特殊情况的信息作如实的告知,不能恶意隐瞒更不能虚假告知进行欺诈。这并不限于对方明确要求提供的信息,在一方的期待与另一方的获利目的之间,应公平依诚信原则确定告知的内容。此种分类在我国突出的问题是虚夸不实广告充斥,如楼房买卖过程中广告里天花乱坠,签订合同后发现差距很大,而合同中又没列明广告中的条款,致使购房者受到损害却无法得到赔偿。保护对方避免因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而遭受损害的义务。当事人为达自己所需开始缔约接触磋商是人类正常生活一部分,合同有效缔结固然可喜,但因各种原因致合同不能有效缔结亦属正常。不能强求缔结合同,否则有违意思自由原则。当事人在此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亦应依据“自承损失之原则”而由自己负担。但一方当事人因自己行为导致对方产生合同会有效缔结的合理信赖,对因合同未有效缔结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自应予以赔偿。故当事人于缔约过程中须负担不让对方产生这种会招致损害的“合理信赖”的义务,如应告知对方合同成立后须审批方能生效、不得声称自己并不享有的代理权等。
物业工程部工作内容有哪些,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物业工程部主要工作职责范围 1、负责制订小区内公共设施、建筑物、设备系统的管理规定; 2、负责新接管物业项目的供电、空调、给排水、消防、电梯、弱电系统及建筑装修项目的验收和资料核实工作; 3、负责查验用户装修报批手续及审批装修方案、监督装修方案的实施; 4、负责编制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计划,负责做好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合同评审; 5、负责小区内的工程改造、设备更新、方案及预算的编制并送有关部门评审; 6、负责对维修装修项目、设备的保养进行验收,负责对设备保养、维修、工程项目进行技术审核; 7、负责所有设备、设施系统(供电、空调、给排水、电梯、电话、卫星及有线电视、消防、计量等)的管理、运行、维修等; 8、配合客服中心做好用户入住时房屋设施、设备的交验、记录工作; 9、负责配合客服中心物管员派发的维修施工单; 10、负责小区内紧急情况的处理工作。日常工作内容: 1.在物业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做好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新项目物业的接管、验收、移交工作,解决接管后的遗留工程问题; 3.负责所辖物业公共区域内房屋主体及设施设备(包括机电、消防、供电等主要设备)的运行、保养、维修及安全检查; 4.负责设备发生故障或者隐患时及时组织处理、检修,确保各种设备能正常使用,保证所管辖系统设备处于优良的技术状态;做到“三不漏”(不漏油、不漏气、不漏水)、“五良好”(使用性能良好、密封良好、润滑良好、紧固良好、调整良好),故障设备暂时无法修复时,工程主任及时通过客服告知顾客; 5.负责所辖物业的各类工程图纸、机电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6.负责整理编制辖区设备、设施的台帐、标识工作; 7.负责维修工上门特约维修服务所收费用的审核和维修质量监管; 8.负责业主装修申请的核查,以及协助开展装修过程的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和装修后的验收等; 9.负责每月水、电费的计量、制表,汇总及项目辖区内的水电分摊工作,以及相关节能方案的提出与实施; 10.负责工程部相关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执行落实、修改,做好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的上墙工作;1 1.负责对外委工程的工程核价,施工监督;1 2.负责审核维修工具、材料的采购计划及维修成本的预算;1 3.负责针对下属员工的技术状态和思想状况,编制培训计划,经常对下属员工进行职业道德、物业服务意识教育和专业技术知识培训;1 4.负责组织、督导所属员工积极开展工作;1 5.负责工程部人员的考勤、考核、人员选聘和技术指导;1 6.负责制定年度公共设施、设备及房屋的“月度”、“季度”以及“年度”维修与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1 7.完成上级领导和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4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无主物的先占的情形是否可以
我国民法里没有这样的规定。的确,“无主物”的先占取得早在罗马法中就有规定,并被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承袭。同时从老百姓最朴素的认知出发,也很容易赞同这样的观念:既然是野外捡到的,谁捡归谁呗。
10w+浏览
债权债务
法医物证鉴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医物证鉴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确定死亡原因,主要在于确定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暴力死亡),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对于存在几种致命性损伤,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澄清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二、是判定致死方式,即判定是他杀、自杀还是意外死亡,判定致死方式要比确定死亡原因复杂,常须结合现场勘验和案情调查进行全面分析,然后作出判断。
三、是推断死亡时间,是指人死后到尸体检验的时间,推定死亡时间有助于侦查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尸体现象所见和对生物化学变化的检测,结合当时当地的气象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四、是认定致死伤物体,主要是根据损伤的形态、大小、程度及其他性质,如损伤内的附着物来推定的,或对咬痕、扼痕、捆绑痕、注射针孔以及各种工具打击痕迹等的性质、形成方式和方法来判断。
五、是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即推断死者损伤是生前造成的还是死后形成的,以及生前损伤后经过的时间。在鉴定中,还可通过骨骼、牙、毛发的检验推定死者的性别、身高、年龄、血型等。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594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告示先占无主物能取得所有权吗?
1、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如果已经确认拾得物是无主物,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10w+浏览
债权债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594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担保物权主要有哪些内容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先契约义务是什么,先契约义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的含义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的特征
1、先契约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契约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契约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契约义务是附随义务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契约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二、先契约义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保护对方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损害的义务。任何人均负有不得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义务,违反之将负侵权责任。在缔约接触磋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人身、财产可能遭受损害,前者如去商场购物被货架砸倒致伤,后者如去饭店就餐因服务员过失将污油洒在新穿之衣所致损失,此类损失实为与契约无直接关系的利益损失,但双方为缔约而接触磋商的关系实不同于一般关系,理应给在其支配范围内对方人身、财产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违反的结果必将是一般侵权责任之外的缔约过失责任。这里应注意的是,德国判例历来认为缔约接触磋商之际受特别保护的并不限于当事人双方,与当事人一方有福祸与共关系之第三人亦在保护之列。
(二)避免对方订立“不当”合同的义务。这并不是说当事人不可以利用合同获得利益,而是指缔约接触磋商之际,当事人必须对对方合理期待的一些关于合同标的物等特殊情况的信息作如实的告知,不能恶意隐瞒更不能虚假告知进行欺诈。这并不限于对方明确要求提供的信息,在一方的期待与另一方的获利目的之间,应公平依诚信原则确定告知的内容。此种分类在我国突出的问题是虚夸不实广告充斥,如楼房买卖过程中广告里天花乱坠,签订合同后发现差距很大,而合同中又没列明广告中的条款,致使购房者受到损害却无法得到赔偿。保护对方避免因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而遭受损害的义务。当事人为达自己所需开始缔约接触磋商是人类正常生活一部分,合同有效缔结固然可喜,但因各种原因致合同不能有效缔结亦属正常。不能强求缔结合同,否则有违意思自由原则。当事人在此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亦应依据“自承损失之原则”而由自己负担。但一方当事人因自己行为导致对方产生合同会有效缔结的合理信赖,对因合同未有效缔结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自应予以赔偿。故当事人于缔约过程中须负担不让对方产生这种会招致损害的“合理信赖”的义务,如应告知对方合同成立后须审批方能生效、不得声称自己并不享有的代理权等。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594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什么是物业纠纷,物业纠纷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物业纠纷的定义是如何的 物业纠纷是指与物业管理和服务活动有关的民事纠纷。 相关问题:物业管理费纠纷 物业管理费纠纷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物业管理费包含的费用项目;另一个是物业管理费收取不到。 物业管理费,一般来说是指保安费、保洁费、保绿费、管理费4项,但对于很多业主来说,很容易把这4项内容与额外的日常公共设施设备维修费以及电梯水泵运营能耗费等掺合在一起。同时,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业管理费用后,有的开发票、有的给收据,使得很多业主对于自己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内容不甚清楚。因此,在某些小区里其收缴率相当低,有的甚至低至20~30%,使得物业管理难以为继,造成其他已缴费业主的心理不平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只讲了合理公开收费问题,而基本物业服务费由哪些构成没有罗列出来,造成应该付的不付,而不该付的也付的怪现象。 同时,造成物业管理费的欠费纠纷,除了物业管理企业服务不到位、开发商遗留问题为主要原因外,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明确,不能体现质价相符的原则是重要原因。而目前仍然有部分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的定价缺少相关知识,物业收费忽高忽低,造成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矛盾重重,这种情况在前期物业管理上尤为突出。 解决方法:在收费方面,物业公司应该在给予业主的相关物业管理费用缴费收据上,将相关的收费目录名称和费用全部罗列清楚,不能简单地以一个“物业管理费”的名称来取代其中各类的费用名称。
物业管理与业主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6、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8、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9、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医疗事故现场实物封存的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旦出现医疗事故,现场实物的封存是十分的重要的,但是如何进行封存才最好也是现场实物封存过程中最关键的问题,那呢如果怀疑是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的时候,这需要在医患双方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对所怀疑的物品(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进行现场封存,在封存的时候,应该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规范操作,以免再次污染。为了检验时做比对检验,还应当同时封存同批同类的物品。血液不能像药物一样批量生产,这就说明了他的特殊性。再加上血液的质量涉及到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中的多个环节,一旦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有可能导致不良的后果产生。因此为了保证结论的工资客观,且有利于明确责任。对怀疑由输血引起的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所采集的比标本进行封存时,采血机构应当在接到医疗机构的通知后后派员到场。如果短时间内无法到场,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进行密封,并保存在适当的条件下,等采供血机构人员到场后,有双方共同封存。封存的物品送检启封的时候,也是需要当事人双方同时在场的,在场双方的当事人在场,在场的双方当事人应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还需要保证在俩人以上。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债权 > 无主物先占法条规定了哪些内容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