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写借条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细节

最新修订 |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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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借条是日常生活中时常会用到的字据之一,它是出借人在借钱给借款人时,由借款人向出借人所出的字据。而对于该字据的书写有一些细节问题是需要注意的。那在借款活动中,当事人书写借条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细节呢?下面就让律图小编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吧。
书写借条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细节

借条是日常生活中时常会用到的字据之一,它是出借人在借钱给借款人时,由借款人向出借人所出的字据。而对于该字据的书写有一些细节问题是需要注意的。那在借款活动中,当事人书写借条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细节呢?下面就让律图小编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吧。

一、书写借条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细节

写借条时,应该注意一些细节问题,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具体如下:

1、注意要准确标明日期。

借条不写日期一旦发生了纠纷,事实真相常常难以查清,对诉讼时效的确定也容易造成困难。

2、注意不要用易褪色的墨水书写。

借条不宜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书写,如用此写,当遇保存不当、或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并为有别有用心的人用化学制剂涂改留下可乘之机,制造麻烦。

3、注意要认真核对。

借条写好后要反复核对,在找别人代写或由对方代写后,对字据要字字斟酌,不能稀里糊涂地就签字盖章,以免后悔。

4、注意内容要表达清晰。

借条有的字据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借给”写成“借”等等,都极容易颠倒,是非难辨。

5、注意名字要全。

借条有姓无名或有名无姓,这对持条人来说要注意,可能会给写条人留下赖帐的把柄。

6、注意不要使用同音同义字。

写姓名不要用同音同义字、多义字代替,否则也是容易发生责任不清的纠纷。

7、注意印章要规范。

借条由他人代笔书写或代签名,而且只在借条上面按一个手印,如发生纠纷时很难认定责任。

二、借条的书写要注意什么

写借条还要注意以下事项:

1、注意借条不要空白间隙太大。

书写内容部分与签字盖章之间空白留的太大,容易被持条者填写其他内容,或者将原内容裁去,在空白处重新添加内容,由此产生麻烦。

2、注意数字要有大、小写。

写借条时只有小写,没有大写,小数点位置不准确,数字前头有空格,或者大小写不符,都会容易被持条者添加数字或修改,由次而引发纠纷。

3、注意还款时要拿回借条。

还款时,对方如一时找不到借条,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待日后凭依此据兑换借条,这样不会留下隐患。

在借款活动中,如果您想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那就一定要将借条写好,这对于参与借款活动中的您而言是十分重要的。如果您不知道具体应该怎么去写借条,那么建议您可以去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让律师根据您的需要为您提供有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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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借条要注意什么细节
注意要准确标明日期 借条不写日期一旦发生了纠纷,事实真相常常难以查清,注意不要用易褪色的墨水书写.注意要认真核对 借条写好后要反复核对,在找别人代写或由对方代写后,对字据要字字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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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细节和具体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主要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相互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民间借贷需要注意一些细节,其具体是什么呢?
1、欠债可以不还吗
在我国老百姓的观念中“欠债还钱”与“偿命”一样,是不可动摇的观念,但是就象精神病人后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一样,不是所有的债务都要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如过了时效的才要求履行的债务、非法债务、无证据证明存在的债务等许多情况。
简单讲一下时效的问题,一般民间借贷的时效是两年,即从债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两年内计算。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在2000年1月1日还清欠款,但是至2002年1 月1 日,债务人也未还清欠款,债权人也未,则债权人的债权在这时在时效方面已不受法律保护了,他如果向债务人,债务人完全可以拒绝履行,法律也会支持债务人的说法,债权人的钱就不会收回了。
非法的债务法律也不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法律的保护。但是如果违反法律或是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如张某明知李某要去赌博,还要借钱给他以充赌资,显然张某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再如王某在赌博中输给李某3万元,无钱支付,打欠条一张,李某若以此向,要求王某还赌博中的赌帐,则不会支持这种诉讼请求。
另外,很多情况下债权与与债务人是存在非常亲近的关系的,如朋友、亲戚、邻居等关系,故在他们之间存在借贷时有时双方仅是存在口头的君子协定,约定还款期限,并无文字的材料,但是一旦双方存在履行上的矛盾或是一方因遇到不测而无法还款时,债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保护,因为时手中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债务关系。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手中没有具体的欠条,但是他与债务人均心知肚明存在的“无形的欠条”却因无证据存在而失效了。
2、真的碰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呢
追讨债权,遇到困难怎么办。
解玲还需系玲人。债权人对于自己的债权是要格外慎重处置的。一旦有了不利的情况,还是可以依法采取一些补救措施的。
如超过了时效,怎么办呢,若是超过了时效未要求债务人履行的债权,则可采取一些适当措施,如可以要求债务人补充一个还款协议,约定何时再还,若债务人不愿书写,则可采取录音的方式,将债务人同意继续履行的讲话录音固定。曾有一个债权人因债务人未书写书面欠条,只得采取电话联系方式,将电话内容录音。并以此为证据,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赢了官司。
如果时效过后,债务人又同意还款一部分,则一定要接受,因为债务人同意还款的行为,视为同意履行,则债权人的时效,实际上又得到了保证,还可以继续要求对方还款。
也有时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债务人可能为逃避债务,远走他乡,债权人无法法找到他,那怎么办呢,其实债权人这时仍可以提出诉讼,按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由作出判决,债权人申请执行,待债务人出现后或是发现他有财产存在,是可以执行的。
有时债务人因为各种原因被囚禁或是出国,这时债权人还是可以提出诉讼的,债权人作为原告,在他的住所地,并由依法开庭审理,作出判决并申请执行。
新房交房注意事项细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新房交房注意事项细节问题解答如下,
1、收房注意房款约定
如果客户与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在房款结清之前,开发商有权顺延交付房屋,则客户须结清房款之后,才能接收商品房。
2、注意物业费不能乱涨价
根据现行规定,新建小区一般由开发商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并签署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有义务向购房人出示业主临时公约,就物业费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因此,如果在商品房收房时出现物业费涨价的问题,业主可据此主张权利。
3、注意物业费可以按月交
在办入住手续时,多数开发商或物业公司要求业主一次付一年或多年的物业管理费。根据有关规定,物业管理的各项收费可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但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费用。
4、注意缴纳契税签协议
根据规定,契税一般于买卖双方办理房产权属过户或变更时向契税征收机关缴纳。现实中多数开发商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时要求业主特别是按揭业主缴纳契税、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否则不予办理入住手续。
开发商之所以这样要求,是因为对于按揭买房的业主,在房屋权属证书未办下来之前,开发商要为其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若业主入住后不能及时缴纳产权办理时应缴纳的契税、交易手续费等费用,会造成房产证迟延办理或不能办理。而业主之所以不愿意在入住时缴纳这些费用,是怕开发商挪用。
对此问题,解决办法是业主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契税缴纳协议书》,约定双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5、注意先验房再办理手续
目前,开发商在交房时,一般都要求业主先办理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之后,才允许业主验房。对于这一不合理的程序,业主应坚持先验房,后办理手续,并应将验房时发现的相关问题书面呈递给开发商并让其签收,以避免以后的纠纷。
6、建议业主集体收楼
鉴于购房人专业知识的匮乏,建议购房人在收房时能够集体收楼,可能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律师指导协助,这不但可以弥补单一主体知识的限制,更好、更有效地维权,还可引起开发商的重视,促使开发商就收房过程中的问题做约定。
7、注意遇配套问题先收房
针对不同的房屋问题,开发商承担的责任有区别:房屋主体有质量问题要承担退房责任,若是掉灰、裂缝等问题,开发商要修补。如果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比如配套设施、空气质量不合格等,购房人可先收房,然后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8、注意投资买房尽快收房
有的业主买房是为了投资,迟延收房会造成其收租金的损失。如果开发商交付的房子存在质量问题,建议购房人做比较,如果租金的损失较大,建议先接收房,等把房子按照既定的计划出租后,再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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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借条要注意什么细节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书写借条要注意什么细节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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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收房时要注意哪些细节
[律师回复] 对于收房时要注意哪些细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查开发商手续要注重细节
审查开发商交房手续是否完善,要注重各个细节,是否具备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是开发商交房的标准。目前推广使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中明确约定,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开发商在交付房屋时,应提供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这是开发商合格交房的基本条件。
还要审查是否提供了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修书(简称两书)。按照建设部规定,开发商在交付住宅时必须提供两书。业主应仔细审查两书内容是否齐全,粘贴的证明文件是否加盖有开发商的公章,是否有物管公司的公章,两书内约定的保修内容、保修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仔细检查交付的房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1、审查房屋的附属设施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交房时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逐项验收是否达到。特别是一些公用设施设备,比如电梯、过道、楼梯间、管道、电气设备等都应按设计文件全部安装到位,并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2、审查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是否存在缺陷。包括户型、朝向、尺寸、结构等。如果这些方面发生变化,则购房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审查房屋面积是否有缩水现象。在交房时,开发商应提供专业部门出具的面积测绘报告。该报告应经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登记。在该报告中,明确标注有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
4、审查各种代收费、物管费是否符合规定。在交房时,开发商一般要收取各种代收费用,也就是所谓的五通费等。按照相关规定,这些费用应该由提供服务的单位向最终用户收龋开发商如果要收取,应该提供收费单位的委托证明,或者提供物价局的文件,并向购房者说明收费标准,否则,购房者有权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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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有集资建房协议书范本?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律师回复] 甲集资房房屋买卖合同范本:方: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乙方: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邮政编码:联系:鉴于:
1、甲方单位现准备在通过集资建设临街商住楼房,甲方根据其单位的规定,具有参于建房的资格。
2、甲方愿意将其单位本次建房的资格转让于乙方。
3、乙方同意以甲方名义向甲方单位缴纳集资建房款。
4、甲方同意收取乙方缴纳的集资款项,并以自身的名义向其单位缴纳,若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
5、甲方确认以其名义取得的本次集资建房房屋产权属于乙方所有。
6、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至房屋产权过户于乙方名下期间,甲方只是该集资房的名义产权人,乙方为此房屋的实际产权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达上述目的,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取得位于集资建临街商住楼房的房屋产权特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集资房屋的基本情况及产权实际人约定
1、甲方单位集资建设的房屋坐落于;甲方依据其单位的规定,可通过集资建房取得位于第_________层,房屋结构为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的房屋的产权。
2、自协议签订之日始,乙方即为上述第1款约定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第二条:集资款项缴纳
1、甲方根据其单位集资建房的要求,收取乙方的房屋集资建设款项,在收取每笔集资建房款时应向乙方出具相应数额的书面收据,并按其单位要求及时缴纳于该单位;在缴纳每笔集资款项后,应在缴纳当日向乙方交付该单位开具的收款凭证原件。
2、若甲方单位同意由乙方名义缴纳,则乙方有权自行缴纳集资款项,取得的交款凭证自行保存。
3、若甲方单位将甲方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直接扣划作为应缴纳的集资建房款项时,则在甲方出具单位扣划证明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扣划款项相同数额的资金(该部分资金视同乙方向甲方单位缴纳的集资款项)。
第三条、集资建房手续办理甲方应按本单位的要求,及时办理其单位集资建房过程中所需各种手续的办理工作,及时提交各种资料,以确保不因其疏忽和懈怠而影响乙方取得该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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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借条要注意什么细节呢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书写借条要注意什么细节呢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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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解除劳动合同注意哪些细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法律对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
按照《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签订的法律要求归纳为以下三点:
1、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与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若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应该补签合同。
(二)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的利弊分析
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不仅可以避免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防范双倍工资风险,防止用人单位在面临劳动争议时处于被动地位,更有利于企业对员工的控制和有效管理。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其益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对新招员工约定一定的试用期限和录用条件,对员工进行考核,从而实现用人单位的招聘目的。若直接招用,不仅需要增加试用期期间的支出,而且容易带来用人风险。
2、通过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以稳定员工和技术人员。若不签到劳动合同,职工及技术人员可以说走就走,无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也无需承担培训费用和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法律无法追究其责任。
3、通过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义务,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否则,一旦员工离职,企业的很多商业机密很可能会泄漏。
4、通过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可以对员工进行竞业限制。禁止高技能人才在职期间或离职后一定期限内,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事业,从而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规避
(1)协商、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没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
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如何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
1)、订立劳动合同时,选择合理期限。首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期限2-4年,合同期满前,应对其能力、业绩进行评估,慎重决定是否续签合同,避免二次合同期满后的无固定。如果值得续签,二次合同期限应当尽量长一些。
2)、引导员工力主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书面形式征询劳动者订立何种形式劳动合同,促其自愿坚持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保存员工力主之证据,避免双倍工资赔偿风险。
3)、适当运用合同变更规定。只要协商一致,固定可以变为无固定,无固定可以变为固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违约责任等,均可在企业发生困难时协商一致变更。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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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明确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购房合同里一定要明确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注意延期交房是否有赔偿。若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条款,应根据法律规定由违约方支付对方合同总价的1%至5%的违约金,特别要注意延期交房违约金的比例问题。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确认交房日期,交房日期一定要明确到年月日,不要接受任何抠字眼的不合理条款。
二、明确约定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当实际面积和约定的面积不符时,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则按照约定处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那么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
三、明确约定公摊建筑面积。
现在面积争议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积的分摊问题,而且有些开发商经常在公摊上做文章,所以要和开发商约定清楚,不仅要有一个笼统的公摊面积的数字,而且要约定公摊的是哪一部分,要确定公摊的位置。
四、明确约定房产证的办理期限。
有些开发商会以各种理由拖延办证时间,所以购房者在购房合同里面要明确约定房产证办理时间,并约定好双方违约责任。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约定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应为60日。
五、明确约定房屋质量。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详细地把质量要求写进合同里。例如:卧室、厨房、卫生间的装修标准、等级;建材配备清单、等级;屋内设备清单;水、电、气、管线通畅;门、窗、家具瑕疵;房屋抗震等级等等上下内外的质量要求都应涉及到。同时合同中还要规定房屋的保质期、附属设备保质期等。
六、有关物业方面的约定。
现实中,业主往往与物业产生很多纠纷,为保证自己入住后的权益,购房者应在附件中约定物业的有关情况,包括物业权利的限制、物业费、环境卫生、保安、绿化等。
七、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很多购房者不重视合同中的设计变更条款,尤其是对所购房屋无关的环境变更,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变更对自己没有太大的影响。但事实却并非如此,任何的设计变更都是有原因的,这种变更往往是为了符合开发商的利益,但同时却又有可能伤及购房者的利益,因此在签订此条款时更应审慎对待。
签购房合同时要注意什么细节
[律师回复] 对于签购房合同时要注意什么细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签购房合同时要注意哪些细节
一、定金和订金
购房者在售楼部确定好满意房源后,需要填写购房个人信息,并签订定金合同,缴纳意向金。很多购房者分不清楚“定金”与“订金”,这二者之前可是有法律层面上的区分哦!
“定金”含有一种保证金的性质,《合同法》规定,可以将定金作为一种债权担保,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购房者不履行定金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卖房人或发展商不履行定金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一词在法律上没有明文的规定,一般仅只表示一种预先支付的价款,不存在违约责任的赔偿问题。
二、交首付、签合同里的小奥妙
1.首付交了,开发商却说一星期后签合同,这样到底合法吗?
在定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就可以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了。不少购房者在这一步会产生疑惑,首付交了,开发商却说要在一星期后签合同,这样到底合法吗?
根据《芜湖市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购房人通过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交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POS机签单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或者购房人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芜湖市房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打印的缴款通知书,到承办银行柜台将购房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收取现金。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为购房人换领购房专用发票。)在首付款项到达住建委的资金监管账户后,购房者手机上将会收到验证信息,这时就可以与开发商签订合同了。
2.一份合法的购房合同应该包括哪些?
在订立购房合同之前,开发商应向购房者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购房合同,应当载明房屋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具体内容包括:
(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房屋基本状况;
(3)房屋的销售方式;
(4)房屋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11)解决争议的方法;
(12)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购房协议、认购协议不等同于购房合同,只是正式合同签订前的预约,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购房协议、认购协议对以上12项内容有明确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需要申请贷款,购房合同一般一式五份,一份给开发商,一份自己留着,一份给房管局,剩下的给银行。
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大会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般会被要求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规定了物业服务的相关费用标准等等。
根据最新的物业发规定,小区物业服务费用有小区业主大会决定,而小区业主大会成立需在小区入住率达三分之一时才可成立。由此,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小区的物业服务标准将按照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三、防范于未然 签购房合同补充协议很重要
许多购房者在买房时发现,所签订的购房合同都是由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购房者往往对该条款无法做修改,为此,合同中的补充协议部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避免交房时出现不必要的纠纷,购房者可与开发商协商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特别是与业主实体权利相关的条款,如交房标准、交房时间、违约责任、办证时间、房屋预测面积和实测面积、税、费、共有权益约定等。
购房者在签约时,应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等。
为了让购房者的权利得到保障,购房者还可以在合同中对所购房屋的质量保证进行约定。 如墙体平直,无非设计性的起鼓、凹陷和裂缝;房屋顶部防水性能良好无水渍、厨房和厕所防水无缺陷、各上、下水管、口与地面结合处无渗、漏水现象;公共管线不从室内通行,如不可避免应不及保证室内表面完整、平滑;水、电、天然气、电话、网络等均可正常使用,其中具体约定好水、电、天然气的具体开通日期;公共区域(绿地、会所、停车场等)的建设完成日期。
约定开发商不得擅自更改其使用用途;买受人有权聘请有资质的机构入户对所购商品房的实际面积进行测量等。同时,还要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商所赠送的面积(花园、露台等)应将具置、面积、使用年限、装修标准等,在补充协议中详细阐述并注明使用权(或产权)。当然,约定出现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和违约责任也很重要。
三、网上签约流程知悉
现在不少开发商流行网上签约,网上签约的流程是先签约后交首付,购房合同姓名与未来房产证产权人姓名一致,中途不得修改;首付款项到达监管账户;购房合同一式4份,购房者手持1份,预备赶个潮流的购房者要看清楚了哦!
签宾馆合同要注意的十大细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有许多种类,比如:公司合同、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和劳动合同等。下面就以劳动合同为例,讲解签合同需要注意的细节。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案例之
一:张某家住北京海淀区四季青桥附近,她到离家很近的一个连锁超市应聘就职。过了一段时间,公司将她调到远郊大兴的连锁店工作,因而产生纠纷。因合同上只写了张某要在北京工作,使这起劳动争议案的焦点是合同约定的工作具体地点不详,导致败诉。案例之
二:赵某应聘某汽车厂担任总装调试工,这是技术活儿,工资较高后来,企业将他调到一个非技术的低薪岗位,他不愿干,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合同上写的是担任“操作工”,这是一个范畴很广的工种,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性质,导致争议败诉。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如标准工资是多少 有没有奖金 奖金是根据什么标准发放的 这些数据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不要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案例:小李到一家私企工作,合同上的工资是每月一千多元,老板承诺他每月能拿到两千多元的工资。工作几个月后,小李拿到的还是每月一千多元,因而产生纠纷。最后,因老板口说无凭,小李没有得到他希望的报酬。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才能走人。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有的单位采取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拴住劳动者,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被扣发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解决问题。
6、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有的劳动者为多挣钱,默认了企业要求严重超时的加班加点,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争议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环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学性的制革、制鞋行业企业,还有机械加工行业可能给工人带来的机械性伤害的工作环境,都要在合同中对环境危害可能造成的伤害明确表达出来。
7、社会保险约定。有的企业以“不办社保可以多领工资”的说法,来误导劳动者主动选择放弃社保。律师提醒劳动者:对于社保问题要有长远的考虑,工作时间越长,这个问题就越大,它涉及到养老的问题一旦发生工伤意外等,最快速的解决方式是先通过劳动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快速选择走工伤保险补助的绿色通道救死扶伤。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8、不要签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业为应付检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让劳动者签名、按手印,走一个过场,劳动者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昂。
9、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10、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在办理的工伤案件时,因劳动者手头没有劳动合同,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遭到拒绝的案例不在少数。有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把两份合同都收走,发生争议时,劳动者手里没有合同,单位可以不承认有此人。
此外,即使有劳动合同,仍要保存好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工资条、入职面试字条、工作证件、体检表格、单位签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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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借条要注意的细节都有哪些
借条是日常生活中时常会用到的字据之一,它是出借人在借钱给借款人时,由借款人向出借人所出的字据。而对于该字据的书写有一些细节问题是需要注意的。那在借款活动中,当事人书写借条要注意的细节都有哪些?律图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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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定金条款的约定要注意哪些细节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定金条款的约定应该注意哪些细节
一、怎么约定定金数额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债务履行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 ,人民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二、约定定金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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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借条的时候要注意哪些细节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书写借条的时候要注意哪些细节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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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定金条款的约定需要注意哪些细节
[律师回复] 对于定金条款的约定需要注意哪些细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定金条款的约定应该注意哪些细节
一、怎么约定定金数额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债务履行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 ,人民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二、约定定金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签订购房合同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购房合同需要注意哪些细节呢?
一、通讯地址不应漏填
买卖双方都不应看轻这似乎不是很大的差错。通讯地址的漏填有可能会为买卖双方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在购房过程中,假如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当受损害方须通过信函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或执法部门需通过信函通知当事人参与仲裁、诉讼时,如果购房合同上没有填写有效的通讯地址,那将会使有关部门无法进行联系,从而为执法行为带来难度,更加大了受损害方维护合法权利的难度。
例如受损害方在申请仲裁时,会因合同上没有填写违约方有效的通讯地址而导致送达困难,从而进入公告程序,使得仲裁时间延长,仲裁裁决后也会增加申请执行的难度。根据相关规定,如未能提供有效的通讯地址而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开庭前及判决后,需要进行两次公告(每次公告约60天),而且会产生一定的费用。
二、按揭期数要写准确
对于需要银行按揭贷款的购房者而言,填写购房合同还应注意按揭期数要写准确。
合同按揭期数出现差错的情形出现机率不大,就算其他购房按揭合同都没有将按揭期数纠正过来,到银行审核合同时,银行根据各方面资料也会发现这个错误,因为错误的按揭期数计算得出的按揭房款跟实际按揭房款肯定不一样,到时候银行方面会联系业主确认有关情况,并进行纠正。
可是,虽然基本上业主不会蒙受太大损失,但相关手续会很繁琐,还有可能会因此而拖延放款的时间。因此,如果购房者出现这种情况,最好尽快到银行更正所有合同。
定金条款的约定应该注意哪些细节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定金条款的约定应该注意哪些细节问题解答如下, 定金条款的约定应该注意哪些细节
一、怎么约定定金数额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债务履行前,为保证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1、定金的数额原则上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但担保法对其最高限额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 ,超过的部分 ,人民不予支持。意图显然是限制给付数额过大的定金 ,将定金的惩罚限定在一定的限度内。
2、《法解释》第119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 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该规定说明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后,定金合同才成立。
二、约定定金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担保法》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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