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法院一般判离婚

最新修订 |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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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定离婚的理由: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下列情形,法官一般可以判离:一方出轨,情节比较严重;一方已经被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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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法律上对于两个人结合的承认,当事人可以协商离婚,协商不成,也可以诉诸法律。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法官享有很大的司法裁量权。那么,通常在哪些情况下法院一般判离婚呢?以下是对这个问题的具体介绍。

一、在哪些情况下法院一般判离婚

1、一方患病,对方要求离婚

在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中,对于夫妻一方患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情况,有细分了三种情况:

(1)一方患禁止结婚的疾病的,一般是指患麻风病尚未治愈的、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甲肝、开放性肺结核、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等严重的传染病、精神病。

(2)性无能且无法治愈。这类疾病包括先天性性无能、后发性性无能。不管属于何种原因,只要是无法治愈,且无法完成性行为,对方要求离婚,都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3)一方隐瞒精神病史,经治不愈。这种情况,不要求难以治愈,只需要经过治疗没有治愈即可,或者久治不愈,就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

2、非当事人本人自愿结婚

在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中,这一条主要是针对男方或女方在结婚时并不是自愿结婚的,这种情况来说的,在这一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下又可以分出3种不同的情况。

(1)包办、买卖婚姻,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然生活多年但婚后确实没有建立夫妻感情。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确实难以共同生活的。

(3)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3、确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2)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

在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中,此条是针对夫妻关系的本质而言的,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后如果出现以上两种情况,那么婚姻再继续下去,也许就是一种对彼此的束缚,因此法院一般判离。

4、一方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在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中,夫妻一方所做的某些行为也是导致双方走向离婚的重要原因,具体分为4种情况:

(1)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

(2)一方与他人通奸或非法同居经教育不改者,无过错方提出离婚;或过错方提出离婚,对方不同意,或经教育、处分,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再次提出离婚。

(3)一方有赌博、好逸恶劳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

(4)受对方虐待、遗弃或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5、犯罪或其他其他情形

在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中,此条具体可以分为2种情况:

(1)一方被判处长期徒刑或一方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

(2)一方下落不明满2年,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3)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况法院一般不判离婚

1、夫妻感情未破裂。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提出诉讼离婚的时候,当事人肯定还是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的,因此就有必要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一般判离婚,这样对诉讼离婚有个初步的把握,可以避免累诉,造成时间、金钱上的损失。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整理出来的内容,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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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管辖是一般情况下,还是一般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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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死人一般有哪几种情况?一般如何赔偿?
[律师回复] 工地私人一般为两种情况:
1、与工地建立劳动关系时,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可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然后依法享受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与工地形成雇佣关系时,死亡属于人身损害,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享受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的人身损害赔偿。扩展资料:工地死人一般为两种情况:
1、与工地建立劳动关系时,死亡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可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然后依法享受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2、与工地形成雇佣关系时,死亡属于人身损害,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享受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离婚诉讼中,一般情况下,什么情况下,分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离婚怎么算分居 分居开始的时间,法官如何认定,要看如何举证,也就是您提供的证据上显示,你们夫妻二人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分居的,根据调查后,法官才能认定分居开始的时间。 当然您还要注意的是,也不是所有的“闹别扭分开一段时间”都能被认定为“分居”。认定夫妻分居的条件有三个: (1)夫妻分居,包括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不在一处居住,不履行夫妻之前的权利、不过夫妻性生活。 当然以上事实要用证据证实,或对方承认。如果只有一方另行租房的租赁合同,或是夫妻同在一个屋檐下、一套房子住、事件中是不是分床不好说清,也不好认定为分居。 (2)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有些情况下,很难说清分居是不是因为感情不和。比如当死人一方在国外,4年未归,一方在国内; 或者乙方在上海,另一方在北京,不愿意离婚的一方万千可以说是因为工作的原因而不是感情问题导致分居的,这会对认定带来障碍。 因此,必须收集其他相关证据是的确信感情不和的因素存在才可以判离。当然实践中,这是困难的。 (3)分居已满两年。从可以证实已经分居的事件开始算起,到时已满2年,才可以构成。 夫妻一方离婚需要分居吗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离婚。是否判决离婚是看你们感情是否破裂,并不是一定要分居两年,只是说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可以做为认定感情破裂的一个依据。若你要离婚,可以向,无需等分居两年,这样只会耽误时间。 因为分居只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如果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则一定会判决离婚,但是如果没有分居,有其他的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会判决离婚的。比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另外,一般情况下如果 第一次离婚,没有法定的离婚理由的话,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但是 第二次离婚时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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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一般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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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强奸罪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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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什么情况下法院能判离婚,一般多久可以离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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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判决是否离婚,是从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原则考虑,所以对于判决离婚的案件,比较谨慎。
2、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以下情形:(
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
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情形;(
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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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的情形。
3、按照前述的分析,一般家庭只是夫妻之间经常吵架拌嘴,或是彼此之间不能相互理解,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者婆媳关系不合,象这样的情形到,一般都不会判决离婚。
二、判决离婚要多久即使提出诉讼,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也要符合法律规定期限。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二审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4个月,多则9个月。假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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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一般判离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在什么情况下法院一般判离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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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一般包含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产品缺陷一般包含哪些情况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缺陷一般包括哪些情况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由此看来,日后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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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在哪些情况下法院一般判离婚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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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缺陷一般包括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产品缺陷一般包括哪些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产品缺陷一般包括哪些情况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艺、程序等方面存在错误,导致制作或最终产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产品达不到产品规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标准.
(2)设计缺陷,指产品在设计时在产品结构、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险。
(3)经营缺陷,指产品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险。如没有适当的警示说明,运输者、销售者对产品缺陷有责任的,也属经营缺陷。比如说如果药品生产厂家不按规定要求规范制作药品说明书,为了不影响药品销路而故意删除药品说明书中不良反应说明,尽管该药品质量合格,仍属有缺陷之产品。仍应负产品侵权法律责任。
什么是产品缺陷
产品缺陷是指存在于产品的设计、原材料和零部件、制造装配或说明指示等方面的,未能满足消费或使用产品所必须合理安全要求的情形。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合理的危险是指产品存在明显或者潜在的,以及被社会普遍公认不应当具有的危险。这种危险主要表现为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
广义地说,产品不符合其应具有的质量要求,即构成瑕疵。狭义地说瑕疵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的外观、使用性能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产品缺陷做了明确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和该标准。但中国立法并未对产品瑕疵作出明确规定。《产品质量法》在第26条第2款中使用了瑕疵一词,该条表述为产品存在实用性能的瑕疵。《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瑕疵的外延更广,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障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有学者如此解释:产品的瑕疵与产品的缺陷有着不同的含义------显著区别是产品存在着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和理危险,也可以这样说,产品存在着除危险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是产品存在瑕疵。由此看来,日后修订《产品质量法》时,应当对瑕疵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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