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标准有哪些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7-11
浏览10w+
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百瑞(南宁)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4804人
专家导读 1、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2 建筑工程施工质且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工程质量标准有哪些方面?

工程质量一向是我们评价各类工程的首要因素,也是决定工程是否能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各类工程质量的标准,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必须按照这些标准操作。那么,我国工程质量标准有哪些方面?律图小编为您简要介绍。

一、什么是工程质量?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二、工程质量标准主要有哪些?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一)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末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二) 建筑工程施工质且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裹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墓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综上所述,工程质量标准有使用功能、耐久性、经济性和环保性等方面的要求。因此,我国的工程质量标准贯穿工程的各个环节。从原材料到各工序,从各工种的施工到验收检查,各阶段的标准一一对应。施工单位只有遵守各个阶段的不同要求,最终才能达到合格标准。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4k字,预估阅读时间8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869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工程质量标准有哪些方面?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4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80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874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0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53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67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52****17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718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477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870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83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537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388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70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583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工程质量标准有哪些方面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工程质量标准有哪些方面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纠纷处理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质量纠纷处理注意事项在处理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中,应重点考虑证据收集与保全、合同要素、质量鉴定、法律法规索引等各个方面。
一、证据收集与保全
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其证据的收集有其特殊性。
1.施工现场的证据收集,应当考虑证据的来源。
证据的固定方式与保全方式,因为施工现场随时间的推移,有些现场会被覆盖或破坏,而且有些招、摄影的背景很难区分现场的实际位置。除了摄像、拍照,还可以采用封样方式,比如工地用料、木材、钢材、墙砖、水泥等,可现场封样。
2.制作调查笔录、
通过对施工人员、项目部管理人员或驻工地代表、监理人员、材料管理员、鉴定人员的调查,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书面证据。
3.工商查档的方式。
可以了解施工企业的资质及经营业绩,对于合同的有效性、法律文书的执行及诉讼的主体资格具有重要意义
4.收集一切可能收集到的书面证据。如合同,补充合同,备忘录,现场签证,开工令。设计变更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证明书,(材料)送货回单,施工日志,基础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的证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及律师公函,质监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等。
二、合同要素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对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比如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工程款及支付方式、合同工期期限及逾期或顺延的规定、工程质量要求、隐蔽工程的验收及中间验收、竣工验收、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赔偿、律师应当对这些合同要素进行分类,从中整理出对己方有利或不利的要素,然后进行分析,结合证据进行论证,以找到解决双方争议的突破口或切入点。
三、质量鉴定
在质量纠纷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关于质量是否合格或是否达到优良,往往各执一词。这样在诉讼中,质量检测部门的意见或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往往起到确定性作用。为此,在诉讼中,律师应当提请委托鉴定。并且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详尽的资料,比如双方设计变更的书面通知,现场签证,双方对三大材料价格的约定,对施工现场用水、用电的约定,对工期顺延的约定等等。
四、举证方式
向法庭举证,应当尽量提交能够相应印证或双方已书面确认的书证。而不应当提交难以自圆其说的书证。比如提交信函,还应当提交已经送达或已交邮的凭证,双方当事人代表签字的书证,应当同时提交这些代表有权签收的证据或构成代理的书证。另外,有些书证可以在对方当事人出示全部书证后再视情况提供。
五、法律、法规检索
在向提交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文件前,应当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检索,包括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做到使用法律上无懈可击。特别要注意新旧法规适用的期限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六、案件讨论制度与专家论证制度
建设工程案件专业性强,使用法规多,因此,律师承接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应当组织法学专家、工程专家、质监机构的工程师代表对案件进行研讨,对某些工程上的数据应当进行计算论证,比如楼板的荷载等因素。律师在获得技术数据及专家意见后,才能理清案件的基本思路。
七、向法庭提交书面意见
尽管在庭审中代理人可以发表辩论意见,但代理人仍然应当将代理词等一些书面意见提交法庭。比如可以将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及相应证书、合同中约定及实际支付的工程款进度、对方当事人违约的基本事实列成图标,提交法庭。使承办法官等一目了然地了解代理人希望表达的代理意见。这样能更好地表达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386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2)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安全。
(3)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要求其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或停止使用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
(4)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后,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应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5)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除工程部、设计、施工单位外,还应请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工程部。工程部签署意见并经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会签后,报设计单位。
(7)总监理工程师指令施工单位按经批准的处理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8)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9)财务部应及时将工程造价的调整情况报告指挥部领导。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工程质量标准有哪些方面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工程质量标准有哪些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施工质量事故一般的处理流程分为以下七个步骤:
(一)事故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要按规定区分事故的大小分别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事故的原因分析
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四)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一定要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留隐患、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满足项目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五)事故处理,包括技术处理和事故的责任处罚。
(六)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在隐患,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作出确认。
(七)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工程质量事故解决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施工质量事故一般的处理流程分为以下七个步骤:
(一)事故报告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
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应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
(二)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要按规定区分事故的大小分别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三)事故的原因分析
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四)制定事故处理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一定要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可行、不留隐患、经济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满足项目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
(五)事故处理,包括技术处理和事故的责任处罚。
(六)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依然存在隐患,应当通过检查鉴定和验收作出确认。
(七)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6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施工工程质量包括哪些方面?
施工质量控制包含方法的控制、施工机械设备选用的质量控制、环境因素的控制 。方法控制,包含工程项目整个建设周期内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措施、检测手段、施工组织设计等的控制。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质量纠纷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1、偷工减料,或者因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
2、未按图施工,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3、工人技能太差、质量管理粗放;
4、对于甲供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或者明知不合格而使用;
5、对于设计方案和图纸,应当能够判断其缺陷,没有判断或者没有提出;
6、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因资金、技术、设备、管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等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这里所说承包人的过错是指:
1、承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工程设计缺陷,没有提出,继续施工的;
2、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进行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定,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不予拒绝的。
因勘察、设计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属于承包人的免责范围,应当由发包人先对承包人承担责任,再由发包人依据约定向勘察、设计方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据此,承包人应当承担的质量缺陷责任是
1、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并承担相关费用;因此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担违约金或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承包人拒绝修理或返工、改建的,发包人可以减少支付工程价款。减少工程款的数额,应相当于因整改需要支出的费用、因整改逾期竣工承包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或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3、整改以后仍不合格或者质量缺陷属于不可修复的,不支付工程价款;已经支付的,按照不当得利返还。
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有效的,承包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违约责任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无效的:
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承包人应承担修复费用;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同时,发包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合同有效,合同未约定相应的质量违约责任的:仍应承担法律规定的质量违约责任。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工程质量验收包括哪些方面?
工程质量验收方法包括具体的检查手段,根据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规定的方法和检查工作的实际经验,对一般建筑工程质量可归纳出看、摸、敲、照、靠、吊、量、套等八种检查方法。看既外观目测,对照有关质量标准进行观察。摸即手感检查,适用于装饰工程的某些项目。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纠纷可以起诉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工程质量纠纷可以起诉吗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质量与约定不符合的,当然可以向人民。
1、签收送达的各种诉讼文书,包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有些被告拒绝签收的法律文书,更有些人故意躲避工作人员。拒绝签收,工作人员可以留置送达;躲起来,可以公告送达,官司照样会继续下去。只有主动签收的各种文书,才能及时了解对案件审理活动的安排,才能了解是什么人因为什么事,了解对方的具体内容,做到有针对性的准备。
2、当事人可以自己进行诉讼,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一到二名诉讼代理人。简单地说,就是找律师来帮助应诉,因为律师生来是为当事人应诉服务的。具体就是由律师代为诉讼,要向递交授权委托书。自然人的授权委托书要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法人的授权委托书要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一,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优良标准是否有依据?从2020年开始我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EEr核定制变为备案制,取消了原来 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对建设工程质量核定合格、优良等级的制度,但竣工验收不同于竣工验收备案,前者是私法行为,后者是行政管 理行为_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优良标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支持。

二,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发生质量纠纷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 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质量量承担民事责任。

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拆除重做,承包人要求自己修复,如何处理?工程质量问题的解决应当首先要求承包人修复 ,如果其拒绝修复,可以委托他人修复。至于是否应当拆除重做,鉴于其成本通常高于修复成本,故应当以鉴定机构的意见为准。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386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工程质量保修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工程质量关乎人身安全和使用者长期的日常使用,施工企业应在保修期内对建筑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合同和同时,承包方应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时用此钱款维修,若无质量问题会全部归还。以下是最新工程质量保修规定详细内容:
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
二、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规定。
(一)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制度指对建筑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期限内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由施工企业承担修复责任的制度。建筑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耐用消费品,一旦建成后将长期使用。建筑工程在建设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被发现的,必须经修复完好后,才能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有些质量问题在竣工验收时未被发现,而在使用过程中的一定期限内逐渐暴露出来的,施工企业则应当负责无偿修复,以维护用户的利益。目前,不少房屋建筑质量较差,留有较多质量隐患。一些房屋在竣工验收时合格,而在住了或长或短的一段时间后,许多潜在的质量问题才显露出来。如屋面漏水,墙壁裂缝或墙皮脱落,室内地面空鼓、开裂、起砂,上下水管道、暖气管道漏水、堵塞,暖气不热,电气故障,门窗开关不灵或缝隙超过规定等等,这些问题相当普遍和严重,群众反映强烈。为了明确施工企业对其施工的建筑工程应负的质量责任,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本条明确规定,对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对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的范围包括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建筑物的安危,这两项工程是不允许存在质量隐患的,而一旦发现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也很难通过修复办法解决。规定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实行保修制度,实际上是要求施工企业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对使用中发现的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问题,如果能够通过加固等确保建筑物安全的技术措施予以修复的,施工企业应当负责修复;不能修复造成建筑物无法继续使用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屋面防水工程。鉴于目前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屋面漏水问题突出,本条将屋面防水工程的保修问题单独列出。对屋顶、墙壁出现漏水现象的,施工企业应当负责保修;
3、其他土建工程。指除屋面防水工程以外的其他土建工程。包括地面与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如,对正常使用中发现的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砂,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积水,阳台积水漏水等土建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应属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由施工企业负责修复。
4、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包括电气线路、开关、电表的安装,电气照明器具的安装,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的安装等。建筑物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如出现电器、电线漏电,照明灯具坠落,上下水管道漏水、堵塞等属于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的质量问题的,施工企业应当承担保修责任。
5、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空调设备等的安装工程等,施工企业也应对其质量承担保修责任。
6、其他应当保修的项目范围。本条没有全部列举应由施工企业承担保修责任的项目范围,而是使用“等”字来概括,同时授权对具体保修范围作出规定。因此,凡属规定和合同约定应由施工企业承担保修责任的项目,施工企业都应当负责保修。
(三)关于保修期限的确定考虑到各类建筑工程的不同情况,本法对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问题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授权对最低保修期限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本条对确定建筑工程保修期限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确定建筑物保修的具体期限,应当遵循本条规定的原则。这些原则是:保证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本条所说的“建筑物合理使用年限”,与本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所说的合理使用年限的含义相同。对危及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安全使用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负责保修。如按照本法第六十条关于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责,应当延及建筑物的合理寿命期间。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建筑产品是以高额投资取得的长期使用的特殊产品,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应当与建筑产品的特点相适应,不能过短。否则,用户以高额投资取得的建筑产品在短期内即出现质量问题而无人负责,势必损害用户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将由依照上述原则作出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的具体规定。应注意的是,规定的保修期限,属于最低保修期限,建筑施工企业对其施工的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不能低于这一期限。国家鼓励施工企业提高其施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目前,已有一些施工企业就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问题作出了自己的规定,这些规定与现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保修期限的规定相比,有了较大幅度的延长。如目前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建筑工程保修项目的保修期限,除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外,其余为6个月到1年。而某建设集团公司则将其承建的建筑工程的全部保修期限延长为10年;另一建筑集团公司则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保修期限延长为20年到40年。这些企业对工程质量负责、对用户负责的作法,受到社会普遍欢迎。最新工程质量保修规定定义了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其中部分质量问题一般在竣工时无法得知,只有经过使用才会显露出来,此时建筑施工单位应对问题进行处理维修。地基、主体、防水、门窗土建工程、电路工程等都包括在内。整体质量水平应保持在合理年限内能够不出现问题,正常使用。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的专业律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69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工程质量有哪些方面的要求?
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10w+浏览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标准主要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工程质量标准主要有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强制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性法规规定强制性执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业来说,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计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标准;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2)推荐性标准其他非强制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1)设计标准:是指从事工程设计所依据的技术文件。
(2)施工及验收标准:施工标准是指施工操作程序及其技术要求的标准;验收标准是指检验、接收竣工工程项目的规程、办法与标准。
(3)建设定额:是指国家规定的消耗在单位建筑产品上活劳动和物化劳动的数量标准,以及用货币表现的某些必要费用的额度。
(1)技术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2)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3)工作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1)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
(2)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3)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4)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
快速解决“建设工程纠纷”问题
当前3869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工程质量不合格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修补处理:当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质量虽未达到规定的规范、标准或设计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经过修补后可以达到要求的质量标准,又不影响使用功能或外观的要求,可采取修补处理的方法。
2、加固处理:主要是针对危及承载力的质量缺陷的处理。
3、返工处理:当工程质量缺陷经过修补处理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或不具备补救可能性则必须采取返工处理。
4、限制使用:当工程质量缺陷按修补方法处理后无法保证达到规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无法返工处理的情况下,不得已时可作出诸如结构卸荷或减荷以及限制使用的决定。
5、不作处理:某些工程质量问题虽然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或标准,但其情况不严重,对工程或结构的使用及安全影响很小,经过分析、论证、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和设计单位等认可后可不专门作处理。一般可不作专门处理的情况有以下几种: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的;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质量缺陷;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合格的;出现的质量缺陷,经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报废处理:出现质量事故的工程,通过分析或实践,采取上述处理方法后仍不能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或标准,则必须予以报废处理。
三、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1)本规定所称的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工序或使用了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的现象。
(2)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事故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证安全。
(3)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要求其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与之相关工序的施工或停止使用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的材料、设备。
(4)施工单位接到《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后,尽快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监理单位和甲方代表应参与质量事故调查。
(5)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及时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除工程部、设计、施工单位外,还应请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相关人员参加。分析会要查明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责任方必须承担因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报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工程部。工程部签署意见并经设计部、财务部、监审部会签后,报设计单位。
工程质量事故该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其基本分类如下:
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严重影响使用工程或工程接否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
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类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属建设工程重大事故范畴。
工程倒塌或报废
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伤3人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起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列为质量问题。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建设工程纠纷 > 工程质量纠纷 > 工程质量标准有哪些方面?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