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有时候会在路上捡到东西,有时候会在家里挖到东西,由于对法律知识的认识不全面,我们对这些东西的法律范畴也不是十分的清晰。其实,前者,在法律上属于遗失物,后者在法律上可以成为无主物。那么,有没有可能在特定条件下,遗失物成为无主物呢?
一、如何区分遗失物和无主物?
遗失物是指他人丢失的动产。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也不是所有人抛弃的或因为他人的侵害而丢失的物,而是因所有人不慎所丢失的动产。不过,除所有人以外,因占有人不慎丢失的合法占有的物,也为遗失物。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对无主物,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按先占原则取得所有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如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二、动产是否为遗失物,应具备哪些条件?
1、须占有人丧失占有;
2、占有丧失非出于占有人自身意思,占有人如果故意放弃占有,则为所有权的抛弃行为,将作无主物处理。占有辅助人或直接占有人未经主人同意,私自抛弃动产,应认定为非出己意丧失占有,仍构成遗失物;
3、须现无人占有,如果物品已由他人占有,则不能构成遗失物,如盗窃物品不能构成遗失物;
4、丢失的须为动产且非无主。
三、无主物的范围包括哪些?
民法上区分有主物和无主物的目的,在于无主物适用先占原则,有主物则不适用。无主物的本质属性是:对无主物的任何支配,均不得侵犯任何人权利,因此先占者可取得所有权。这意味着无主物上不仅无所有权,而且无任何权利。
根据物在一定时期是否有归属,可将无分为有主物和无主物。有归属的物为有主物,无归属的物为无主物。由于我国为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国家基于自然权属制度几乎拥有我国领域内所有资源所有权。加之采取了公有主义立法例将所有人不明的物收归国有,实际上是以国家强制力扩张对物的所有权。因此无主物的范围仍按有无归属的标准来确定,无主物的范围势必会严重缩减。无主物的范围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的扩大。笔者认为无主物的范围应有以下几类:
1、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即在一定时期无所有人或其所有人放弃其所有权的物,如抛弃物,无人继承的物,来自外太空的坠落物陨石等。
2、不纯粹意义上的无主物。即有主而所有人不明的物(文物或其他特别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如埋藏物,隐藏物,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漂流物等。此类物虽然有主,但由于时间久远或其他原因根本无法确定物的所有人,从而使物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如果这一时期过长,不利于物的流通转让和效用的充分发挥。因而恢复此类物所有权无主的最初状态,确定其的无主物地位十分必要。
3、无关国家重大利益的天然孳息,如较小的个体矿石、玉石(请与矿藏严格区分)。
四、遗失物不可能成为无主物
所以,遗失物跟无主物之间是完全不同法律概念上的两个范畴,他们之间没有相互交叉的部分,遗失物不可能成为无主物。
以上就是关于有没有可能在特定条件下,遗失物成为无主物这个问题的解答内容。根据上文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遗失物和无主物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范畴,不仅范围不同,定义不同连拾到的处理方式也不同,所以不可以混为一谈。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律图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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