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受理原则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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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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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3、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4、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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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受理原则在司法鉴定的过程中非常重要,因为在诉讼的活动当中,鉴定人要用科学的技术方法来对诉讼中涉及的一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别,如果没有一些原则来进行维护,那么这样的司法鉴定也就没有存在的意义了,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司法鉴定受理原则都有哪些?

一、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以及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样品)。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俗称测谎)、气味鉴别(警犬鉴定)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含提取、保存、运送、监督等)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行业)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二、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讲,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独立进行,才能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鉴定活动的独立性是鉴定结论客观性和公证性的保证。 司法鉴定活动的独立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要相对独立,社会鉴定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应当与侦查业务部门分离;鉴定人的活动,包括鉴定方案的制订、鉴定的实施、鉴定结论的出具、鉴定人出庭质证等必须独立进行,司法机关和鉴定机构负责人不得暗示或干预;

2、 鉴定人必须在鉴定机构执业,鉴定机构对鉴定实施日常管理,对鉴定人的活动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但不能干预鉴定结论,不能要求或暗示鉴定人出具某种结论。 鉴定活动不受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诉讼当事人干扰鉴定活动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相互间无隶属关系,鉴定结论不受相互制约和影响,无服从与被服从关系(当前局部地区规定对鉴定结论实行“复核鉴定”与“二鉴终局制”等均与独立性原则相抵触);

4、 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的活动应对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书上分别注明不同意见的人数及其理由。鉴定过程中,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鉴定人的活动。 鉴定结论实行鉴定人负责制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办法强行统一。

5、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与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共同目的在于确保鉴定活动及其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 我国许多司法鉴定法规、规章中,都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诉讼当事人、鉴定委托机关监督的规定。

司法鉴定监督贯穿于鉴定活动的全过程,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对鉴定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对鉴定标准、鉴定文书规范性的监督,对鉴定人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监督等。

三、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

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活动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如果鉴定结论是虚假的,鉴定活动就无客观性可言。如果鉴定结论具有片面性,说明鉴定活动客观性差。鉴定活动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秉公办案,不徇私情。不受案情、人情、私利、内外干扰等因素的影响偏离科学鉴定的轨道,这是做到客观鉴定的前提,也是坚持鉴定活动客观性的思想保证。

2、司法鉴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这是坚持鉴定活动客观性的法律保证。违法鉴定,很难达到客观要求。

3、司法鉴定必须坚持科学方法和科学标准。鉴定材料的提取、收集、保存、复制等要符合科学要求;鉴定材料的数量、质量要符合规定的鉴定条件;鉴定的步骤要符合科学原则;鉴定的手段、方法要具备科学性、有效性、先进性;鉴定结论要符合科学标准;鉴定原理必须获得科学与法律的确认。鉴定结论不符合科学标准,就是没有科学性,就是最大的不客观、不真实。鉴定结论没有科学性,就是没有客观性;

4、鉴定结论科学依据不充分,表明其客观性不强。对于不符合科学标准的鉴定结论,尽管与案件事实本身没有差错,鉴定行为也是不客观的表现。

四、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是司法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活动的服务对象—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目的之一。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体现在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鉴定主体公正三个方面。

1、程序公正,就是鉴定提请、鉴定决定与委托、鉴定受理、鉴定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鉴定结论的质证等环节,在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都应当体现平等原则、合理原则,更多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在制定证据规则和鉴定法中主张鉴定提请和鉴定决定与委托实行同举证责任相一致原则,重新鉴定实行协商与限制性原则,鉴定活动实行监督原则,鉴定结论的法庭质证推行技术顾问辩论原则等都是程序公正的体现。

2、司法鉴定实体公正就是要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性、 准确性 、真实性,这是司法鉴定最大的公正,也鉴定的根本目的所在。要做实体公正,最主要的要立法规范各类鉴定的步骤、方法,制定各类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标准,严格按科学要求办事,克服不重视科学方法,不严格遵守鉴定标准的不科学、不严肃的鉴定作风,杜绝随意性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如果没有标准,科学上难以评断其是非,法律上就不能确定其真伪。没有科学标准的鉴定结论就是没有公正性。

3、司法鉴定主体的中立性,是确保鉴定活动和鉴定结论公正性的关键。鉴定程序和实体的公正性必须通过鉴定主体去实施。若鉴定主体不居中实施,鉴定过程与结果都可能不公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站在科学技术的立场上,不偏向诉讼主体的任何一方。这是受司法鉴定为诉讼活动供鉴定结论——证据材料这一根本性质决定的。在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中立立场有严格要求。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受理原则一共有四个,分别为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以及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需要做司法鉴定,那么一定要清楚,这四个原则必须都要满足,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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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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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的特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司法鉴定活动坚持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讲,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进行,才能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鉴定活动的性是鉴定结论客观性和公证性的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要相对,社会鉴定机构必须是的法人组织,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应当与侦查业务部门分离;鉴定人的活动,包括鉴定方案的制订、鉴定的实施、鉴定结论的出具、鉴定人出庭质证等必须进行,司法机关和鉴定机构负责人不得暗示或干预;(
2)鉴定人必须在鉴定机构执业,鉴定机构对鉴定实施日常管理,对鉴定人的活动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但不能干预鉴定结论,不能要求或暗示鉴定人出具某种结论。鉴定活动不受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诉讼当事人干扰鉴定活动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是平等的、的,相互间无隶属关系,鉴定结论不受相互制约和影响,无服从与被服从关系;(
4)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的活动应对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书上分别注明不同意见的人数及其理由。鉴定过程中,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鉴定人的活动。鉴定结论实行鉴定人负责制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办法强行统一。(
5)司法鉴定活动坚持性原则与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共同目的在于确保鉴定活动及其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我国许多司法鉴定法规、规章中,都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诉讼当事人、鉴定委托机关监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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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司法鉴定的独立性原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司法鉴定活动坚持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讲,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进行,才能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鉴定活动的性是鉴定结论客观性和公证性的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要相对,社会鉴定机构必须是的法人组织,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应当与侦查业务部门分离;鉴定人的活动,包括鉴定方案的制订、鉴定的实施、鉴定结论的出具、鉴定人出庭质证等必须进行,司法机关和鉴定机构负责人不得暗示或干预;(
2)鉴定人必须在鉴定机构执业,鉴定机构对鉴定实施日常管理,对鉴定人的活动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但不能干预鉴定结论,不能要求或暗示鉴定人出具某种结论。鉴定活动不受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诉讼当事人干扰鉴定活动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是平等的、的,相互间无隶属关系,鉴定结论不受相互制约和影响,无服从与被服从关系;(
4)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的活动应对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书上分别注明不同意见的人数及其理由。鉴定过程中,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鉴定人的活动。鉴定结论实行鉴定人负责制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办法强行统一。(
5)司法鉴定活动坚持性原则与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共同目的在于确保鉴定活动及其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我国许多司法鉴定法规、规章中,都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诉讼当事人、鉴定委托机关监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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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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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前几日在工地脚手架掉下,理应要给工伤工人晋一等级,想提前了解一下工伤鉴定的晋级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1.器官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
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结时的医疗检查结
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本标准在附录A、C、E、G、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
定义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准,作了交代和说明。
3.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
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b.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c.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
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四、依据上述原则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造成失能的情况分为十级,列于甲表。
由于伤残类型复杂,有的类型分级可以由最重(一级)到最轻(十级)覆盖十级,有的
类型可以不足十级,或者空级。对本标准未列载的个别伤残情况,可根据上述原则,参照本
标准中相应等级进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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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的独立性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司法鉴定活动坚持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讲,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进行,才能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鉴定活动的性是鉴定结论客观性和公证性的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要相对,社会鉴定机构必须是的法人组织,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应当与侦查业务部门分离;鉴定人的活动,包括鉴定方案的制订、鉴定的实施、鉴定结论的出具、鉴定人出庭质证等必须进行,司法机关和鉴定机构负责人不得暗示或干预;(
2)鉴定人必须在鉴定机构执业,鉴定机构对鉴定实施日常管理,对鉴定人的活动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但不能干预鉴定结论,不能要求或暗示鉴定人出具某种结论。鉴定活动不受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诉讼当事人干扰鉴定活动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是平等的、的,相互间无隶属关系,鉴定结论不受相互制约和影响,无服从与被服从关系;(
4)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的活动应对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书上分别注明不同意见的人数及其理由。鉴定过程中,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鉴定人的活动。鉴定结论实行鉴定人负责制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办法强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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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操作规则,鉴定原则?
1、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3、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活动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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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鉴定司法鉴定的原则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 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 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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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司法鉴定中的独立性原则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司法鉴定活动坚持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讲,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进行,才能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鉴定活动的性是鉴定结论客观性和公证性的保证。司法鉴定活动的性原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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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是平等的、的,相互间无隶属关系,鉴定结论不受相互制约和影响,无服从与被服从关系;(
4)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的活动应对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书上分别注明不同意见的人数及其理由。鉴定过程中,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鉴定人的活动。鉴定结论实行鉴定人负责制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办法强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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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和原则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能力鉴定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作出决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的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四,出具鉴定结论书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五,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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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原则有哪些?
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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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在一个工厂上班,受伤了,要工伤认定,所以我想请问一下工伤鉴定原则是什么啊?谢谢!!
[律师回复]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劳动鉴定程序如下:
1、 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申请劳动鉴定。特殊情况下,职工可直接申请;
2、 提供历次病、伤、残医院治疗的原始病历,属因工伤残的,需持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材料;属职业病的,需持卫生部门授权的职业病防治所(院)提供的诊断资料;属精神病的,需持精神病院的诊断资料;其它情况的,需持有说服力的证明等报劳动鉴定委员会;
3、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认真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资料不全或情况不明的不予受理;
4、 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把鉴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提前通知企业及有关人员;
5、 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员进行丧失劳动能力的医学诊断;
6、 专家组对伤残、病残职工的状况,写出定性、定量的诊断意见,由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伤病或伤残等级,并发给等级证明书。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和被鉴定的职工;
7、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因申报工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与劳动行政部门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以上就是工伤鉴定原则的回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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