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司法鉴定时间是什么时候?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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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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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8条、1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受伤司法鉴定时间是什么时候?

导致当事人受伤的情形很多,可能是因为交通事故,也可能是由于打架斗殴。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伤者伤情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责任方的赔偿标准。这个时候通常会需要对伤者作司法鉴定。那么,受伤司法鉴定时间是什么时候?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就这个问题作一个详细地说明。

一、受伤司法鉴定时间是什么时候?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18条、19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器官缺失、破损、挫伤,不影响关节功能的骨折经治疗后根据其治疗效果即可作在治疗终结后伤残鉴定

一般的脑外伤、影响关节功能的骨折均宜治疗三个月以后作鉴定;若脑外伤伴有精神损伤、智力障碍、癫痫均宜治疗六个月以后作鉴定。

二、司法鉴定的程序

(一)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二)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三)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四)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五)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七)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八)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综上所述,受伤司法鉴定时间法律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它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在刑事案件中,伤情的鉴定应越快越好,而交通事故类的案件中,伤残鉴定则需要等到治疗结束之后进行鉴定。无论是哪种情况下的伤情鉴定,都可以为当事人在诉讼中获得赔偿提供法律依据,当事人应给予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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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
B/T 16180-2020 )
分级系列
)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
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
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
3)小肠切除≥90%;
1
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
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
6)全胰切除;
1
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
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
(40 mmHg)〕;
1
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40 mmHg)〕;
20)放射性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40 mmHg)〕;
2
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
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
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
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
,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
dL)。
)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
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
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
3)双膝以上缺失;
1
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
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
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
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
2,或视野≤8%(或半径≤5°);
1
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
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2
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
cm2;
2
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
3)心功能不全;
2
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
5)小肠切除3/
4,合并短肠综合症;
2
6)肝切除3/
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
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
Bu
-
chiri综合征;
2
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
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
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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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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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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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
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
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
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
a(40mmHg)〕;
3
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
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
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 mg/
dL);
4
1)职业性膀胱癌;
4
2)放射性肿瘤。
c)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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