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可能因为不小心或者其他原因将自己的东西丢失。有些东西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可能为了寻找遗失物而付出巨大的努力。但是,其实当我们丢失的物品被别人拾得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当被别人拾得遗失物,它的归还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若是当我们拾得遗失物占有并且拒不归还可行吗?
拾得遗失物占有拒不归还可行吗?
拾得人不能因拾得行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还应当承担保管遗失物、寻找权利人的义务。在一定期间内,权利人认领遗失物的,拾得人负有返还遗失物的义务。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的,按照侵权行为处理,赔偿因不返还造成的损失。《物权法》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拾得 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 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民法通则意见》第九十四条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拒不返还而引起诉讼的,按照侵权之诉处理。
而对于拾得他人钱物而拒不归还的行为,我国刑法设立了“侵占罪”,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他人的遗忘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就构成侵占罪,要受到刑事处罚。犯侵占罪,一般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要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拾得人的义务
1、向失主返还遗失物及孳息。根据《物权法》第109条,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失主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及孳息。返还请求权基础为返还原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须注意:若拾得人(或有关部门)通知或发布招领公告,在失主与拾得人(或有关部门)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
3、妥善保管遗失物。根据《物权法》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若拾得人(有关部门)因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物权法》第111条的适用有一个前提条件,仅限于拾得人无侵占遗失物的行为(即拾得人及时通知失主或者发布招领公告,此时拾得人的行为已然构成无因管理)。反之,若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应适用《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拾得人作为恶意占有人,无论对于遗失物的毁损、灭失是否具有过错,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拾得人的权利
1、得人(或有关部门)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第112条,拾得人(有关部门)享有以下权利:①必要费用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对遗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费、维持费、饲养费、通知费等必要费用,有权请求权利人补偿。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因拾得人完成了指定行为(无论拾得人是否知道悬赏广告),双方成立悬赏广告之债,拾得有权要求悬赏人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③行使留置权。如果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或者不按照悬赏广告的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因为,权利人的义务和遗失物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2、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权利的丧失。由于《物权法》第112条的学理基础是无因管理制度。所以,如果拾得人侵占遗失物,则拾得人不享有前述三项权利。所谓侵占遗失物,指拾得人将遗失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如失主要求拾得人返还而拒不返还,或者拾得人以据为己有为目的而隐匿遗失物。
(三)拾得遗失物的边缘问题
1、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处理。根据《物权法》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国家原始取得所有权,失主的所有权消灭。
2、拾得遗失物法律规则的准用。根据《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发现隐藏物、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的行为是一种非法占有的行为,情况严重的可以以侵占罪处理。当我们拾得遗失物并将物品归还失主是我们的义务,同时遗失物品的人员依法获得自己的遗失物也是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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