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对于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比如面对面交谈、电话沟通时,对方了解要约内容,要约即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里的“到达”并非指一定要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手中,只要处于受要约人通常能够控制的范围内即可,例如信件放入受要约人的邮箱。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受其约束,不得随意撤回、撤销或变更要约内容,受要约人获得承诺的权利。
二、合同要约失效后还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要约失效后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失效情形包括要约被拒绝、要约被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等。要约效力体现为对要约人、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如要约人在要约存续期间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受要约人获得承诺权利。当要约失效时,这些效力终止,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约束,可自由发出其他要约或与他人订约;受要约人失去承诺资格,其作出的意思表示视为新要约。
三、合同要约失效后责任承担有无法律依据
合同要约失效后责任承担有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要约失效情形包括被拒绝、依法撤销、承诺期限届满未承诺、受要约人对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一般情况下,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要约约束,双方未达成合同,通常无合同责任。
但在要约失效过程中,若一方存在过错致对方损失,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如要约人随意撤销要约,给受要约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受要约人可要求赔偿。法律依据为《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等情形,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当我们探讨合同要约何时开始具有法律效力时,还存在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会受到一定限制,不得随意撤销要约,除非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情形。并且,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有效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是在要约邀请到要约最后合同成立整个过程中,哪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双方权益。如果你对合同要约生效的具体判定、生效后要约撤销的条件以及合同成立后的履行等问题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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