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贷款的程序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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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银行房子抵押贷款时银行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购房合同、协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借款人将抵押房产的产权证书及保险单或有价证券交银行收押。借贷双方担保人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并进行公证。贷款合同签订并经公证后,银行对借贷人的存款和贷款通过转账方式划入购房合同或协议指定的售房单位或建房单位。
房屋抵押贷款的程序是怎样的

申请进行抵押贷款的,此时要是不满足规定的抵押贷款条件,自然是不能获得贷款。而在满足了条件之后,还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来办理才行。那具体来说房屋抵押贷款的程序是怎样的呢?此时又需要申请人提供怎样的材料?下面律图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房屋抵押贷款的程序是怎样的

1、提出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签订合同。借款申请人在接到银行有关贷款批准的通知后,要到贷款行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并视情况办理公证、保险和抵(质)押登记等手续;

3、发放贷款。经银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银行将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售房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4、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

(1)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

(2)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

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二、房屋抵押贷款需要什么材料

房屋抵押贷款的材料在各家银行规定中,各不相同,但也没有什么大的区别,需要的材料主要有:

1、房产证房屋抵押银行贷款中房产证、土地证是必须要给银行抵押的。

2、权利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包括所有共有财产产权证明

3、权利人及配偶的户口本,包括所有共有财产权的户口本。

4、权利人的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局开具的未婚证明)。

5、收入证明。这个证明对房屋抵押银行贷款的贷款成功情况以及,最高的额度有比较大的影响。

6、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请提供出生证。

7、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请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的银行对帐单。

8、为提高房子抵押贷款通过率,请尽量多的提供家庭其他财产证明。如另处房产证、股票、基金、现金存折、车辆行驶证等等。

9、如果是企业贷款的,就需要提供: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税务登记证,基本户开户许可证,贷款卡,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及公司其他股东身份证,企业银行对帐单,上年度财务报表,近三个月财务报表,董事会决议,公司情况介绍及用款说明。

不管是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还是向其他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此时对于房屋抵押贷款的程序都是申请人需要重点了解的,与此同时也要知道在申请抵押贷款的时候,要求提供怎样的材料。当然,若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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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担保人有吗,房屋抵押贷款的程序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房产抵押担保人有吗,房屋抵押贷款的程序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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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抵押登记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人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或抵押担保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权属人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须有经国资办审核的同意书;属集体所有的,须有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通过的决议书;属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和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的,须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书,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证件。
(三)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登记,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四)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有关当事人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明等有关材料办理预购房抵押登记,领取《预购房地产抵押登记证书》;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五)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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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登记申请,需要递交上诉房产抵押登记的材料2、受理申请3、审核4、登记5、收费发证6、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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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房产保全需要什么抵押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提供担保。也就是说,既然你申请查封另一方的财产,你就应当在申请保全的同时向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以保证自己的申请有错误时,另一方可以拿一方提供的担保弥补损失。 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可以拿自己单方名下的财产担保,也可以用第三方既担保人的财产担保。当事人或担保人如果用现金担保,担保数额一般要等同于欲保全财产的数额。如果要保全房屋,最好也用房屋作为担保,只要两套房屋的价格相当,或略差一些,一般都会同意受理。如果拿现金担保保全房屋,一般不需要提供等同于房屋价格的现金作保,只需要相当于房屋一定比例的现金即可。 用房屋担保保全房屋要提交的材料有: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财产保全担保书,该担保书需要全体产权人签名 (3)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用来作担保的房屋产权证原件 (5)要查封的房产的产权登记册或产权证 (6)申请保全的保全费用 2.用现金作保 这种情况下,要提供的材料有: (1)财产保全申请书 (2)财产保全担保书。如果用现金作为担保,有的不同意用第三人名下的存款作为担保,而只能用申请人名下的现金作担保。如果这笔钱是向第三者借的,最好相关贷款手续及资金流转相关的证据都要留存好,不然,如果另一方主张这些作为担保的资金也是共同财产,那申请保全一方可又是填麻烦了。 (3)将作为担保的资金打入银行指定的账户。一般没有外币账号,因此,如果用美金或日元作为担保资金,首先可能需要将外币兑换为人民币。 (4)要查封的房产的产权登记册或产权证 如果受理了财产保全的申请,会派员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将保全的裁定交至房地产交易中心,该裁定会规定房产在一定期限不准买卖。 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担保就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如果因保全错误为备申请人或案外人造成损失,申请人或担保人应予赔偿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相应的把财产保全担保分为诉前保全担保和诉讼保全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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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反担保的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您推荐】浦江县律师天河区律师龙湾区律师六合区律师三河律师玉山县律师冷水江市律师抵押反担保是反担保的一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障了担保人的利益,降低担保人的担保风险,而房屋抵押反担保则是把房屋作为房屋抵押物进行的抵押反担保。这一现象虽然已经十分普遍,但很多人对反担保尤其是房屋抵押反担保不甚了解,下面就有小编带您了解以下。
一、房屋抵押反担保的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1、合同当事人就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
2、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者复印件。
3、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的部门;
4、反担保抵押率:不动产抵押率(按净值计算)不高于一定值(如60%)。
二、房屋抵押反担保的意义是什么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时,有无反担保措施,即直接影响到本担保的设定,若无反担保,第三人可能因虑及自身利益而拒绝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现实生活中,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几乎无例外地要求有反担保,其他担保人为减免风险而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况也日渐增多。
(三)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济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例如债务人自己有财产可供抵押、质押的,一般可直接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尽管这种物的担保较为可靠,但债权人出于以下某种考虑也可能不愿接受:
1、希望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能够便捷地从保证人处获得金钱偿付;
2、避免抵押物登记或质押物运输、保管等方面的麻烦;
3、担扰担保物日后处理不便,而折价给自己又无使用价值等。在这种情况下,即需要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其满意的保证担保,再由债务人向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与本担保恰当搭配、榫合联结以满足当事人的各种需要、维系交易安全并避免担保之风险。可见,反担保的设定,固然为本不算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担保关系又增加了若干链条与环节,使得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但反担保决非主观臆造的徒劳无益的繁琐机制,而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在法律上的反映。刚刚小编已经为您简要解答了“房屋抵押反担保的程序具体是怎样的”的问题,其实房屋抵押反担保并不难理解,它因其具有增加借款人信誉,降低担保人担保风险等优势被广为应用。房屋抵押反担保程序也不难理解,只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抵押担保登记,就可完成反担保程序。更多法律知识,敬请咨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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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最高抵押权的确定有哪些程序和原因?
[律师回复]
一、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有哪些所谓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是指因某一事由的出现而将原本不确定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化的过程。很多原因可能导致最高额抵押权确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担保的债权已经没有继续发生的可能。最高额抵押构成要素中的原因交往合同是设定最高额抵押的根本,也就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设立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根本原因,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交易合同已经终止、解除或者因其他原因而消灭,被担保的债权已经没有再发生的可能,最高额抵押权应从此时起确定。同样,债务人以自己的不动产设定最高额抵押后,债务人受破产宣告,债务人丧失了继续进行交易的能力,最高额抵押权也应从破产案件被人民受理时起确定。
(二)双方当事人约定终止以后再行交易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抵押效力,最高额抵押权应从此确定。这一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在设立最高抵押合同时约定的期限已经达到,也就是决算期届至,最高额抵押理所当然确定。
2、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有效存续期间,经过协商,终止以后再行交易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的抵押效力或终止交易,最高额抵押权确定。
3、最高额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决算期的,当事人中的一方提出终止交易或终止以后的交易的担保,最高额抵押权也应确定。
(三)抵押权人实行抵押权或抵押物经过查封时,或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某一债权未受清偿,而抵押权人有实行抵押权的要件时,或抵押权人已申请拍卖抵押物时,抵押权确定。同样,如果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对抵押物进行查封时,也构成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原因。
二、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的法律后果有哪些最高额抵押权一旦确定,其直接后果就是确定哪些债权有优先受偿权,哪些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之债权,其优先受偿之范围须受最高限额之限制,亦即须于最高限额抵押权确定时,不逾最高限额范围内之担保债权,始为抵押效力所急,超过最高限额之债权,仍无优先受偿权。”③也就是说,在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时,确定存在的,在约定担保范围内,不高于最高限额的债权有优先受偿权,不在约定担保范围内,或其数额超出最高额的部分没有优先受偿权。这里涉及对最高(限)额含义的理解问题。对最高额的含义通常有两种理解,即最高发生额或最高余额。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担保法〉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将最高额明确规定为“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是很有必要的。对最高余额,仍然有两种理解,即最高本金余额和最高本息合计余额。依照《担保法》第62条、第64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这一范围似乎没有确定的可能,理由是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是一个变数,只有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实现以后,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才能确定,而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对一个尚未发生,且不确定是否发生,发生金额是多少进行确定,从逻辑上讲是说不过去的,结果也仍然是不确定的。《〈担保法〉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了清偿程序:“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程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从这一规定上看,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也应是属于优先拨付的范围。只有当主债权得以清偿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才得以最终实现。对抵押权实现的费用,笔者以为不应列入最高额抵押的范围。虽然通常在设定最高额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高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限额,但由于《〈担保法〉解释》第七十八条的一物多权,余额提存的规定,仍然会对将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列入抵押担保范围构成威胁,影响抵押权人抵押权的实现。如果将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不列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而列入优先拨付的范围,并未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同时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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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怎样注销房产抵押,房屋抵押贷款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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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办理抵押登记的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
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审核、登记;
7、核发抵押证明书。
8、其他: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的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包括:在实现抵押权时同意按法律规定的土地征用标准补偿后转为国有土地;征地费是否作为清偿资金等内容。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出具同意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书面证明前须将土地抵押有关事项在村农民集体内部履行合法手续。抵押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其评估结果需报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管理部门还应核定通过拍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时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
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材料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签定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4、抵押合同;
5、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报告;
6、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7、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审核的结果经审核,不符合抵押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抵押当事人。经审核,符合抵押条件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并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及土地使用证变更记事栏内除记录抵押情况外,还应记录是否在实现抵押权时征为国有;实现抵押权时,抵押人、抵押权人及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五、其他事项
1、其它相关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
2、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在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3、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自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4、按规定的时间提出抵押设定、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土地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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