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要式合同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其构成条件如下:符合法定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有明确规定时,合同必须采用法定形式。如建设工程合同,依据《民法典》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遵循约定形式: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特定形式,如书面、公证等,合同就需按此约定形式订立。完成特定手续:部分要式合同不仅需书面形式,还得完成特定手续才成立,如房屋买卖合同,除书面合同外,还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只有满足上述条件,合同才构成要式合同,具备相应法律效力。
二、要式合同不满足构成条件有何法律后果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若不满足构成条件,法律后果分情况而定。
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需采用特定形式,未满足该形式要求,合同原则上不成立,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比如,建设工程合同要求书面形式,若未书面订立,但施工方已施工且建设方接受成果,合同成立。
若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特定形式,未满足时合同不成立,但一方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除外。例如,甲乙约定书面签买卖合同,未书面订立时,若甲发货乙接收,合同也成立。
未满足要式合同构成条件,若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可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有过错方赔偿对方损失。
三、要式合同不满足条件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要式合同不满足法定或约定形式要件,是否担责需分情况。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等特定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成立,双方依约担责。
若未履行主要义务,合同未成立,有过错方依《民法典》缔约过失责任规定担责。若因过错致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如为签约支出费用、错过其他交易机会等,过错方应赔偿。
若合同形式要求为倡导性而非强制性,不满足条件不影响合同效力,按合同约定确定责任。
在探讨要式合同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时,除了明确其构成条件外,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要式合同未满足特定形式要求时的效力问题,一般情况下,未履行法定或约定形式可能导致合同不成立,但在某些情形下,若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合同也可能有效。另外,要式合同在变更和解除时,是否也需要遵循特定形式,这也是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若您对要式合同的这些拓展问题或其他相关法律疑问仍有不解,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团队将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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