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与理念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开始在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是四川迈徳律师事务所总所(位于凉山州西昌市)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凉山州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其执业理念为“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一理念贯穿于他近二十年的刑事辩护生涯。
丰富的实务经验
执业至今,郑勇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在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方面尤为专精,此类案件占其业务比重约80%。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他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这种深厚的实务积淀,让他对各类刑事案件有着精准的判断和透彻的证据分析能力。
成功办理博某抢劫杀人案
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郑勇所在的辩护团队紧密协作。案件经历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前几次审判结果均认定博某有罪。然而,辩护团队并未放弃,在二审中据理力争,最终成功说服法庭,直接改判博某无罪。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郑勇律师及其团队在面对复杂疑难案件时的坚韧和专业能力,能够在不利局面下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结果。
多起案件争取不予批捕
在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案汽车机油3000多万元)中,侦查阶段郑勇律师就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该意见,对张某不予批捕。同样,在吴某滥伐林木案中,涉案树木近一千株,郑勇律师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该意见也被检察机关采纳。这两起案件表明,郑勇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就能敏锐地发现证据问题,通过合理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避免了被批捕的风险。
多起案件争取不予起诉
在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2800万元)中,郑勇律师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杨某不予起诉。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郑勇律师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也予以采纳。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中,郑勇律师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同样被采纳。这些案件均显示出郑勇律师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和案件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予起诉的理想结果。
何某窝藏包庇案获免刑
何某窝藏包庇案(帮助在押犯脱逃)中,郑勇律师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最终认可了该意见,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这体现了郑勇律师在法庭辩护中对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握,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轻的处罚。
两起毒品案件二审改判
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中,一审毛某被判处死刑。二审郑勇律师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成功挽救了当事人的生命。在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中,一审判决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后,郑勇律师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这两起毒品案件的成功改判,彰显了郑勇律师在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能力,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合法权益的最大化。
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中,郑勇律师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处束某缓刑。这表明郑勇律师在新型网络犯罪案件中,能够结合案件特点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为当事人争取从轻处罚。
滥伐林木不起诉案例
在滥伐林木案中,被害人吴XX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不起诉人XX带领村民砍伐了其承包地种植的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要求追究吴X等人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辩护人郑勇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吴X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未被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郑勇律师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未批准逮捕吴X等人。公安机关后来将吴X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郑勇律师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吴X等人。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对吴X等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案例再次证明了郑勇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专业素养和执着精神,能够通过合法合理的辩护为当事人洗脱罪名。
上述众多案例,无论是在侦查阶段为当事人争取不予批捕,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予起诉,亦或是在审判阶段为当事人争取无罪、免刑或缓刑等结果,郑勇律师都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他以其精湛的辩护技巧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四川凉山地区刑事辩护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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