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拾得遗失物,相信大家都不是很陌生了,在生活中,我们难免会拾得一些物品,对于拾得的遗失物,我们要区分它到底是遗失物还是无主物,到底是应该归还还是自己占有。对于留置权的概念,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了。那么拾得遗失物返还留置权是什么概念呢?下面律图小编将为大家介绍。
一、遗失物返还与留置权的概念是什么?
(一)遗失物返还,是指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遗失其财物后,请求拾得遗失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遗失物的人予以返还。
(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一)债权人占有动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但如果债权人因侵权行为丧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重新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
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可以是直接占有,也可以间接占有,可以是单独占有,也可以是共同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多数国家民法要求只要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二)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才能成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通例。然何为有牵民法典连关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一致,主要有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请求权牵连说)和债权与物牵连说两种主张。
债权与债权牵连说认为,留置权人对于相对人的债权,与相对人对于留置权人请求交付标的物的债权,须产生于同一法律关系,为有牵连关系。
但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参见《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三)债务已到履行期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
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四)无妨碍留置权的情形
在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成立。因而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但如果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即使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成立。因而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有以下几项:
1、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其适用;
2、留置财产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3、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留置权的权科留置权一经成立,债权人就成为留置权人,依法对留置物和债务人事有权利。留置权人的权利是留置权效力的最直接体现,是债权人得以实现其债权的根本保证。
对于拾得遗失物返还留置权是什么概念,通过小编的介绍,大家应该多少有所了解。在我们拾得遗失物是,将其返还给对方,我们是可以得到一定的回馈的,具体可以到多少钱由双方决定,毕竟我们是帮对方待看拾得的遗失物,但是不管有没有相应的补偿我们都要把拾得的遗失物还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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