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中,往往在主借贷合同之外,还有一个担保合同作为附属合同。保证人在承担义务的时候,也享有某些权利,用以消极抵抗债权人的请求,其中先诉抗辩权就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权利。当主债务纠纷没有仲裁之前,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那么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什么?下面小编给大家做个介绍。
一、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3、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5、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关于这一点,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
6、共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所谓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担任保证人。如果共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共同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可言。
二、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方式是什么?
对于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民法典》没有作出特别规定,理论上认为,先诉抗辩权既可以在诉讼或仲裁之前行使,即主债权人直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也可以在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行使,即主债权人已经针对保证人提起了诉讼或申请了仲裁,此时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而且,即便一审中保证人没有行使先诉抗辩权,二审程序中依然可以行使。
三、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
综上所述,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可以在诉讼之前,也可以在仲裁或者诉讼过程中。先诉抗辩权行使后,保证人不在承担债务的担保义务,债权人应该向主债务人追偿债务。当主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时,先诉抗辩权自动消失。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是暂时的,目的不是消除债务。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