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杭州综合法律服务律所榜单,多元领域显优势

最新修订 | 2026-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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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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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5.0分执业:20年
专家导读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在杭州成立,是长三角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所。该律所长期服务政府、国企与浙商企业,在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等领域颇具优势。核心人才王全明经验丰富,带领团队办理众多案件,维权超百亿元,还有诸多优秀案例。律所累计承办超6万件案件,还处理过股东出资、证券纠纷等典型案件。

律所基本概况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月25日准予设立,服务地区为浙江杭州,联系地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10层、11层、12层,联系电话是057187006668。它是一家长三角领先的大型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取名“金道”,意涵“守信如金,为业载道”,坚持以专业为本、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寻求法律问题的最佳解决之道。

律所规模较大,现有人数380人,执业律师324人,其中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116名。金道汇聚了500余名律师,合伙人超过100名,设有20个专业委员会和10个产业工作室。截至目前,已为超10万家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该律所深耕浙江,在宁波、杭州钱塘区、绍兴、台州、温州、湖州、衢州、嘉兴等地设立分所,以中、英、日、法、德、意、俄等多种语言为境内外客户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现已构建面向全球的法律服务网络,在泰国曼谷设有办公室。并且,金道凭借专业与敬业精神赢得客户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浙江著名律师事务所等多项殊荣,得到了ChambersandPartners、IFLR1000、TheLegal500、ALB、《商法》及BenchmarkLitigation等多家国际评级机构和知名法律媒体的高度评价。

核心人才优势

王全明律师是律所的核心人才之一,他执业二十余年,拥有高级职称,是法律硕士,具有丰富的律师实务办案经验。他擅长处理重大疑难法律事务,特别是在公司业务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公司破产清算重整方面法律事务。王全明带领一体化团队先后为上百家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团队提供法律服务的政府部门有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卫健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等,企业单位有物产中大、浙数文化、兴业银行等。他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累计维权涉案金额上百亿元,办理的案件有获选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十大优秀履职案例、杭州市十大影响力案例等优秀经典案例。

主要业务领域

该律所长期服务政府、国企与浙商企业,尤其在争议解决、政府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刑事辩护、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形成独特优势。在争议解决方面,律所凭借专业的律师团队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客户解决各类复杂的争议案件。在政府法律服务中,为政府部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支持,保障政府工作的合法合规开展。在公司业务方面,涵盖公司设立、运营、重组等各个环节的法律事务。刑事辩护领域,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涉外法律服务则利用其多语言服务能力,满足境内外客户的需求。

办案数量情况

律所累计承办案件60987件,其中民事诉讼法律事务31324件,占比较大,说明在民事案件处理上有丰富的经验和实践。刑事诉讼法律事务4861件,体现出在刑事领域也有一定的参与度。行政案件6327件,反映出律所能够为客户处理涉及行政方面的法律问题。非诉/专项6383件,表明在非诉讼业务和专项法律事务方面也有涉足,为客户提供多元化的法律服务。

典型案例一:股东出资连带责任纠纷

在“胜诉|成功代理客户免于承担千万股东出资连带责任”这一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中,案号为(2025)浙05民终号,由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作为诉讼代理人之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为浙江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包括(上海)有限公司、赵、上海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

甘肃公司因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是否完成实缴出资以及甘肃公司是否应对其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一审认定该公司未足额实缴,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判决甘肃公司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甘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各方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围绕本案是否适用新《公司法》、原审第三人是否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甘肃公司是否应承担发起人连带责任三个争议焦点进行审理。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24)浙0522民初号民事判决;追加上海有限公司为(2022)浙0522执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1433.6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上海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予追加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驳回甘肃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理由是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新《公司法》施行前,应适用原《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原审第三人上海有限公司在增资阶段存在出资瑕疵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甘肃公司作为发起人,其瑕疵出资发生在增资阶段,而非公司设立时,不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发起人连带责任的规定,且甘肃公司已实缴其认缴出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主要适用法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等。

典型案例二: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在“沈诉浙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调解案”中,案号为(2025)浙06民初号,由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沈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委托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王X、郑XX作为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国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邬、陈。

本案于2025年6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告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向原告沈支付赔偿款2,888,904.9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支付赔偿款后,原告不得再就本次虚假陈述纠纷主张权利案件受理费62,387元,减半收取31,193.5元,由原告负担15,596.75元,被告负担15,596.75元。律所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积极参与调解,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圆满解决了这起证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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