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司法鉴定的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审判额结果,也决定着案件调查的速度,所以司法鉴定的结果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但有时只靠司法鉴定人是无法完成鉴定工作的,需要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帮助,司法鉴定辅助人员那些?
1、书记员
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也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包括开庭准备工作、保管证据、整理案卷、处理文书、办理司法统计、接待来访、处理来信、协助审判人员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调查,以及宣传政策、 法律。 英、美、法、日等国家的法院也设书记人员,称书记官,负责掌管编案、记录、文牍、统计等工作。有的国家的书记人员职权较大,例如,英国的治安法院书记官,有权在审判庭上就法律问题向治安法官作提示,但不得干预审理和参加评议。
2、执行员
中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员,负责办理民事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以及刑事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的执行事项。他们根据审判员下达的执行书、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执行书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进行工作,有权了解案情,并且责令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对逾期不履行的,执行员有权予以强制执行。许多国家的法院都设有执行人员,称执达官(bailiff),负责送达法院文书和执行判决等工作。法国的执达官受当事人委托,依自己的职权执行职务,不属法院建制。联邦德国则规定,对不动产的执行,执达员须以法院命令为依据;对动产的执行可以独自处理。
3、法医
运用医学技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尸体、物品或物质进行鉴别、判定、作出法医鉴定的专门人员(见法医学鉴定)。按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世界各国均设有法医,但并不都在法院编制之内。
4、司法警察
简称法警。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均设有司法警察若干人,其主要职责是法庭,提押犯人,执行搜查、拘传和送达诉讼文书。
存在的目的在于辅助鉴定人完成鉴定工作。或许大家觉得司法鉴定辅助人员的工作内容是以辅助为主的,但实则不然,辅助只是一个职称,却也在鉴定过程过担任着不可替代的工作,有时也是可以独立鉴定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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