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抗辩权一共分为三类,即三大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这三种辩论法在经济秩序上起到了很积极的作用,当然也维护了人们的一些利益。那么,这三大抗辩权的内涵以及适用的法定条件又是什么呢?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成立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相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均已后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的
不安抗辩权的: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虽然《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并没有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那样将“当事人互负债务”作为抗辩权适用的条件之一,但从不安抗辩权的内容看它必须适用双务合同, 且可适用于各类双务合同。 成立的条件:
1、必须是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各自债务的旅行又先后顺序,而且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还有一个非实质要件,债务人没有提供担保)。
三、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的权利。
成立条件:
1、必须是互为对价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各自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
2、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
在合同履行中,与合同相关的当事人就享有着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这三大经济法抗辩权。这些抗辩权的施行,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内,可以依法对抗对方的请求权,从而很好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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