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主合同义务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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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所谓主合同义务,又习惯被称为主给付义务或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属于出卖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
买卖合同中主合同义务是什么

其实在很多合同中,?当事人所负的义务都是比较多的,其中包括主义务和从义务。主义务很显然就是最主要的义务,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当事人的主义务不同。那大家知道买卖合同中主合同义务是什么吗?对此,律图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买卖合同中主合同义务是什么

所谓主合同义务,又习惯被称为主给付义务或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属于出卖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第六百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属于买受人所负担的主合同义务。所谓从合同义务,习惯上又称为从给付义务或从义务,该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产生的,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当事人交易目的的合同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所规定的:“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属于出卖人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

附随义务是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间接义务,又称不真正义务,是指当事人应当积极维护自身利益的合同义务。确定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的属性,在合同纠纷的处理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首先是因为在民法典上,一些法律规范的适用与合同义务的属性密切相关。

比如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3项关于法定解除权的产生条件,就明文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可见,该项法律规范的适用一般仅与主合同义务有关。再如,民法典第六百零九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不难看出,该项规定仅与出卖人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有关。

二、买卖合同生效后有哪些义务

依据生效合同所产生的四项义务,如何区分?依据其义务的产生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还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可以首先将其区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属于约定义务,附随义务和间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其中,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的区别在于:前者仅能基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产生,不能经由交易习惯“约定俗成”,后者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产生,又可经由交易习惯这种一般约定产生;前者能够决定合同的交易类型,后者仅具有辅助实现当事人交易意图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的满足。

附随义务与间接义务的区别在于,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附随义务,违反了附随义务,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间接义务则有所不同,一方面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另一方面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所负担的及时检验义务,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显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中作出了特别约定,也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交易习惯,买受人都应负担此项义务。又依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1款后段的规定:“……买受人愈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尽管买受人违反了其所负担的及时检验义务,并不发生违约责任的承担,而是发生损失自负的法律效果,因此,买受人所负担的及时检验义务为民法典义务群中的间接义务。

即使在买卖合同中,主合同义务也是很重要的,而此时对于买方来讲主合同义务为支付相应的加金,若是卖方的话,那此时的主合同义务则为交付相应的物品。一般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都是在签订之后就成立,而成立之后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然要是合同内容有违相关法律的规定,那合同可能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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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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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律师回复] 对于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  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标的物的权利瑕疵,可表现为出卖人未告知该标的物上负担着第三人的权利,或者是出卖人未告知标的物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权利瑕疵须为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且于合同成立后仍未能除去,同时买受人不知道权利瑕疵的存在,否则,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时,买受人可请求出卖人除去权利负担,并可根据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请求出卖人负不履行债务或损害赔偿的责任。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认定物的瑕疵的标准,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如无约定而由出卖人提供标的物的样品或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以该样品或说明的质量标准为依据。不存在上述两种依据时,如当事人事后协商标准,依协商标准;如无协商标准,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所确定的标准。如标准仍不能确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因标的物主物有瑕疵而解除合同时,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反之,从物有瑕疵的,仅能部分解除合同,解除的效力不及主物。标的物为数物时,其中一物有瑕疵的,买受人仅得就有瑕疵的物解除合同;数物之价值不能分离的,则可就数物解除合同;买卖标的物是分批交付的,买受人只能就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该批标的物部分解除合同,但各批标的物有关联的,则可就该批以及以后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你好问一下拍卖的主体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1)拍卖人:拍卖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在我国,专门从事拍卖业的中介或拍卖企业,即通常所说的"拍卖行"。拍卖人权利及义务: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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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拍卖未成交: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即未成交服务费)。
(2)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卖方,委托人可以是拍卖标的的财产权人,也可以是拍卖标的的财产权人的代理人。在每次拍卖活动中,委托人是将拍卖品交付拍卖人代为拍卖的授权人。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629
(3)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竞买人参加竞买需提供有效证件及交纳一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办理竞买手续方可参加拍卖会的竞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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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叔叔想要了解一下现在夫妻的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义务主要有哪些方面呢,因为叔叔最近想要把自己手上的一套房子给卖掉,所以不知道具体的义务有哪些方面的?
[律师回复]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出卖人应注意自己的权利义务。
  出卖人的权利主要有: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取房屋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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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约定的数量(间数、面积等)交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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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买卖合同定义是什么,买卖合同的特征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的买卖合同定义是什么,买卖合同的特征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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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权利,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律师回复]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这是出卖人和主合同义务、基本义务,这在各国或者地区的民法中都是一致的。该项义务由两方面的内容组成:其一为交付标的物其二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权利的体现,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交付以代替实际交付。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项义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3、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其质量标准(存在质量瑕疵),按照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一责任的基础是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当保证其所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质量瑕疵。所谓质量瑕疵,又称为品质瑕疵、物的瑕疵,是指标的物的质量没有达到出卖人声称的标准,或者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者没有达到一个诚信善意的买受人所应当合理期待的标准。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保证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根本目标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因此,出卖人必须保证其对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比如所有权或处分权),这也是出卖人的一项基本的法定义务,即使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作此约定,出卖人也负有此项义务。
具体而言,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
(1)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所有权或者处分权)
(2)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上不存在他人可以主张的权利(如抵押权、租赁权等)
(3)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没有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5、其他义务
除负担前述主合同义务和从合同义务外,出卖人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交易习惯等,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以及相应的不真正义务等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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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房屋买卖合同主要义务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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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
[律师回复]
一、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质量要法度将会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质的瑕疵担保义务。
3、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依据《合同法》第152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钡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和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这一义务称为出场人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违反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在传统民法上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承担。
4、将会有关单证和资料。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以外的有关单和资料。该项义务系属于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所负担的从合同义务,该基底务辅助主合同义务,实现买受人的交易目的。交易实践中,与买卖合同标的物相关的其他单证和资料主要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保修单、发票、检验单证、检疫单证、保险单、质量保证书、装箱单等。
二、买卖合同中买方的义务
1、支付价款。支付价款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地点、时间为之。
2、受领标的物。买受人有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惯例受领标的物的义务。若了卖人不按合同约定条件交付标的物的,例如多交付、提前交付、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等,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
3、及时检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有及时检验义务。当呈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内时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之后的合理期间内及时检验。
4、暂时保管及应急处置拒绝受领的标的物。在这特定情况下,憎爱人对于出卖人所将会的标的物,虽可作了拒绝接受的意思表示,但有暂时保管并应银牌围标不的物的义务。该项义务属买受人所应负担的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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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拍卖人:拍卖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在我国,专门从事拍卖业的中介或拍卖企业,即通常所说的"拍卖行"。拍卖人权利及义务: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1、拍卖成交的:可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佣金及因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协助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给买受人。----
2、拍卖未成交: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即未成交服务费)。
(2)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卖方,委托人可以是拍卖标的的财产权人,也可以是拍卖标的的财产权人的代理人。在每次拍卖活动中,委托人是将拍卖品交付拍卖人代为拍卖的授权人。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629
(3)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竞买人参加竞买需提供有效证件及交纳一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办理竞买手续方可参加拍卖会的竞买。
(4)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买受人竞买成功需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付款,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
定作人的主要义务和义务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标的物的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指标的物交由买受人实际占有观念交付包括返还请求权让与、占有改定和简易交付。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法定或约定品质所负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第一百三十八条交付的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四十一条交付的地点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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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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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们家的一个亲戚要去起诉自己的儿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主要的赡养义务是什么赡养义务?
[律师回复] 《继承法》规定的“主要赡养义务”不能将其理解为只要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即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从《继承法意见》第30条规定的两个方面来判断即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这个“主要”既有量上的比较,也有时间上的比较。具体而言,是指经济上给予老人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生活上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把老人日常生活料理得井井有条,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丧偶儿媳、女婿要质变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离不开赡养行为的量变。而且在量变的过程中,被继承人无义务为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创造让其尽孝道从而获得继承权的机会。也即让被继承人在有收入又有自理能力,且有其他子女赡养的情况下,放弃这些优越的条件去接受本无继承权人的赡养,这与常情相悖,也与现实不符。所以,《继承法意见》规定了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取得继承权应得到的“量”,即为老人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劳务。而关于精神慰藉则无法从客观上予以考量的。所以《继承法意见》关于丧偶儿媳、女婿取得继承权的规定仍有其合理性。这种中国特色的继承制度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仍具有积极意义,并不因社会的发展而滞后。对于尽到了一定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可以根据《继承法》第14条后段规定“继承人的以外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酌情分配给部分遗产。—是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膽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二是贍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三是贍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贍养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变化而拒绝履行膾养义务。
四是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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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义务有什么?
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具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具有通知的义务,具有检验的义务。买受人需要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需要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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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请问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具体搞哪些义务
[律师回复] 主义务,也叫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便是支付价款。
从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它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是在于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实现。例如《合同法》第266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也就是说,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对加工承揽者而言,主给付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作品,从给付义务便是帮定作人保守秘密,不得擅自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鲜花枝的时候会包装好花束以便顾客携带出售锅炉的店家应当告知购买者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超市应当保持购物环境的安全,避免损害顾客的人身安全等。
这三种义务存在着以下的特点:

一,对合同的性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主给付义务,例如交付货物转移所有权的是买卖合同,提供劳务支付薪金的是劳动或者雇佣合同。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对合同的定性不存在影响

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如果一方仅仅是没有履行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

三,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或者从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但附随义务是不能依诉请求的

四,如果一方因为没有恰当地履行三个义务中的任何一个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有这样一个例子,小李到某品牌空调店购买一部空调,毫无疑问,这是一个买卖合同,商家的主义务便是交付空调,小李的主义务是支付价款。在这个买卖合同中,商家还负有安装空调这一从义务,如果商家不负责安装空调,小李可以起诉要求商家给予安装。此外,商家还应该告知小李关于空调使用的注意事宜,如果商家没有告知相关事宜而使得小李在使用空调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损失的,小李可以要求商家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大家还是很容易区分出来的,但是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大家经常分辨不出,就是看对方不履行这个义务对合同目的达到是否有重大影响,如上述案例,如果商家不给安装空调,买家就无法使用空调,安装这一义务对买家而言是十分重要的,相反,即使商家没有告知空调的相关使用事宜,买家还是可以按照自己的生活经验来使用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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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义务
[律师回复] 1、《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卖合同的买受人的目的就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是出卖人最基本的义务。
2、交付是指标的物占有的转移。在买卖合同中,交付可以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占有直接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将出卖的商品直接交给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将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提取标的物的权利转让给买受人,如将仓单、提单交给买受人。
3、出卖人还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比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海关发票、领事发票等。
4、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言而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同样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方法,依法律的规定而定。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的公示方法,因此,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不动产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以登记为权利公示的方法,因此,其所有权的转移须办理登记。无论合同是否作出约定,出卖人都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所有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您好咨询一下拍卖的主体及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律师回复] (1)拍卖人:拍卖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在我国,专门从事拍卖业的中介或拍卖企业,即通常所说的"拍卖行"。拍卖人权利及义务: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1、拍卖成交的:可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佣金及因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协助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给买受人。----
2、拍卖未成交: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即未成交服务费)。
(2)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卖方,委托人可以是拍卖标的的财产权人,也可以是拍卖标的的财产权人的代理人。在每次拍卖活动中,委托人是将拍卖品交付拍卖人代为拍卖的授权人。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3)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对拍卖标的的买卖条件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竞买人参加竞买需提供有效证件及交纳一定数额的竞买保证金,办理竞买手续方可参加拍卖会的竞买。
(4)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买受人竞买成功需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付款,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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