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专属管辖有明确法律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此类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这是因为建设工程属于不动产范畴,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比如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需准确认定建设工程所在地。若合同对建设工程地点有明确约定,按约定确定;若约定不明或未约定,以工程实际施工地为准。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排除了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其他管辖法院的权利。一旦发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其他法院无权管辖,以此确保案件审理的专业性、公正性及执行的便利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秩序。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工伤赔付责任仍需厘清。根据相关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若承包单位与实际施工人对劳动者工伤赔偿责任有约定,该约定不能对抗工伤职工向承包单位主张权利。总之,一般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承担工伤赔付责任,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建设工程合同诈骗罪怎样认定
建设工程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需结合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及建设工程领域特征综合判断。其一,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其二,主观方面需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目的,可通过行为人是否具备实际履行能力、是否将收取的财物用于合同履行、是否存在逃避返还财物的行为等情形综合认定。其三,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实施诈骗行为,如虚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伪造资质证书或工程项目文件、虚构工程规模骗取预付款或保证金、无实际履行能力却以小额履行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履行合同等。其四,诈骗财物需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同时应区分与民事欺诈的界限,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仅为获取合同利益。
当探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约定有什么时,其实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一方面,若约定的管辖不符合专属管辖规定,可能导致约定无效,仍需按照法定专属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另一方面,对于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虽然不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但一旦有效约定仲裁,就排除了法院管辖,后续纠纷需通过仲裁解决。如果你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专属管辖约定上还有其他疑问,比如如何确保约定有效、与仲裁条款的衔接等问题,别等待,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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