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委托人回避有哪些相关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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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二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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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诉讼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像我们所熟知的法医鉴定也是其中一类司法鉴定,此外还有物证类鉴定与声像资料鉴定。也正是因为司法鉴定的重要性,所以不仅仅是针对司法鉴定人的专业性以及鉴定过程中的科学性有着严格的规范要求,而且司法鉴定也有相应的回避制度,那么司法鉴定委托人回避有哪些相关规定呢?

一、司法鉴定委托人回避相关规定

(一)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制度。司法鉴定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退出或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委托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回避条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司法鉴定人回避。

(三)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四)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并在司法鉴定开始前提出。在司法鉴定开始后知悉新的回避理由的,应当立即提出申请,最迟在司法鉴定结论作出前三日内。

(五)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要暂停参与相关司法鉴定活动。

(六)司法鉴定人本人提出回避的,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负责人在收到审请后两日内作出决定。本机构负责人担任司法鉴定人的回避,由本机构其他负责人在两日内集体作出决定。

(七)委托方和利害关系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两日内申请复议一次。本机构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两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司法鉴定人不停止相关司法鉴定工作。

(八)对符合回避情形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的责任人和知道应当自行回避而不回避者,将追究其责任。

二、重新鉴定可以申请司法鉴定委托人回避的情形

进行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有司法鉴定委托人回避相关规定中的第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的;

(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这从根本上有效避免了利害关系人参与司法鉴定,防止了有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况出现。此外,规定囊括了司法鉴定回避整个过程应有的程序,这让相关人士有法可依、避免了很多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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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机构能否委托司法鉴定可以,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一)两种情况下可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二)六种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
(2)送鉴材料虚假或者失实。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
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原则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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