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除斥期间吗
首先,什么叫除斥期间?我们要明白除斥期间代表什么意义。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如《民法典》(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在民法理论中,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通常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形成权概念的建立,是法学上的一项重大发现,它由德国学者赛克尔(Secke·D于1903年正式指出。所谓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各国民法对许多形成权均设有预定期间的限制,一经届满,这些形成权即告消灭。但并非所有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限制,法律对形成权是否设定除斥期间以及期间的长短,通常以立法上的利益衡量而定。 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
在《民法典》中,是存在除斥期间的,常用的几种除斥期间有6个月《民法典》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1年,对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变更权;对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变更权、撤销权;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保全撤销权;受胁迫一方的婚姻撤销权。5年,领取提存物的权利;5年《合同法》第75条保全撤销权。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来,在《民法典》中是存在除斥期间的,之所以这样规定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相对人的利益,所以对于这个问题,相信大家已经有了结果,除斥期间的存在也是为了建立一个相对平等的法律空间,建立一个相对公正的法律社会,建议大家平常应多了解这些关于法律的知识,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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