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
丁婷律师就职于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82969,服务地区为新疆乌鲁木齐。其联系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街北晟商业广场A座写字楼20层。她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位。自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处理案件百余件。其执业理念是在法律和道德允许的范围内,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同时,她还担任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职业经历优势
丁婷律师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经历使她具备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其独特的职业轨迹让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尤其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备显著优势。她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
业务类型广泛
丁婷律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涉及各类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以及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她善于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成功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此外,她还熟悉企业破产业务,包括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在刑事案件方面,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够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她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手汽车买卖纠纷案件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价格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合同备注车辆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销售商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定支付购车款,销售商完成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购车后不久,委托人发现底盘漏油,经检测和司法鉴定,确认车辆为重大事故车。原车主曾在2021年对车辆进行重大维修,产生维修费用25034元,但销售商未披露该信息。双方协商无果后,委托人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包括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及利息、赔偿车辆保险费等实际支出、支付购车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承担律师费等费用,以及要求二手汽车交易行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在于销售商是否构成欺诈、委托人主张是否应得到支持、二手汽车交易行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销售商上诉称对车辆事故不知情、事故位置隐蔽、一审法院未认定其提交的《公证书》违反法定程序,二手汽车交易行辩称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合同,销售商返还购车款、支付三倍赔偿金、承担部分费用,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销售商提交的《公证书》查询时间在争议发生后,不能证明其已履行审查及告知义务。销售商作为专业机构,未履行检测义务且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二审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丁婷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精准定位法律关系,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指导委托人全面收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反驳对方抗辩。庭审中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明确指出销售商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汽车交易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代理意见得到一、二审法院采纳,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退车退款及三倍惩罚性赔偿。同时,积极与法院沟通协调,推动案件高效审理,降低当事人维权成本。
农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1年12月,薛XX与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280万元,该账户为被告二公司的备用金账户。薛XX催要货款时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被告二公司账户,遂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利息,被告二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核心争议焦点是农业公司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支付的280万元,对原告薛XX是否发生货款支付的法律效力,农业公司是否需重复支付货款。丁婷律师团队作为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确代理核心思路,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提交转账凭证证明农业公司已履行付款义务;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薛XX知晓并追认付款行为,要求农业公司与被告二公司直接结算;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案件是企业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对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付款符合交易逻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代理意见,认为薛XX追认了付款行为,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问题要求重复支付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二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企业内部纠纷,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丁婷律师团队在本案中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全面固定关键证据,进行专业法律论证,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代理意见,为当事人避免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同时,为当事人提供后续商业交易的法律风险提示,建议规范相关流程,避免类似纠纷再次发生。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