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二十四条补充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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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新婚姻法二十四条补充规定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婚姻法》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补充规定是什么?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哪些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3、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4、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6、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如何承担?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综上所述,为了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新婚姻法二十四条补充了两条规定,夫妻一方和第三人串通虚构的债务、夫妻一方因为吸毒、赌博所欠的债务,人民法院对第三人的主张权利申请不予支持。这种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是不用承担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应该由双方协商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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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中的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明确,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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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二婚遗产分配...新婚姻法二婚遗产分配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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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房子是现在夫妻的共同财产,原则上男方的遗嘱只能处理属于自己一半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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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申请低保,必须需要以下多少个要求。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本领又不能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抚养本领的城市居民。
2.尚有肯定收入,但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准则的城市居民。
3.拥有本市东城等八城区或其他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非乡下户口城市居民,与具有本市乡下户口或外省户口的人员结婚,并在上述地区定居,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准则的家庭人员。
4.原为本市非乡下户口、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未及时解决户口手续且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低保准则的人员。
5.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要求的人员。
二、申请资料:
1.本人申请,并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
2.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需明确是所在地户籍);
3.导致贫困的相关证明手续,如:病情证明、受灾情况证明等。
4.家庭收入证明。
三、解决流程
1、申请爱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议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手续、填写申请表
2、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填报情况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作审批决定。决定准许的,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准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借口
4、准许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组织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5、从准许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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