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112条对身份权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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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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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一、《民法典》第112条对身份权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身份权】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什么是身份权?

(一)概念

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享有的民事权利。它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权利,只有当民事主体从事某种行为或因婚姻、家庭关系而取得某种身份时才能享有。

(二)亲权

1、亲权的概念

亲权是指父母基于其身份对未成年子女人身、财产方面的管理和保护的权利。

2、亲权的内容

(1)对子女人身享有的权利

A、保护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及生命安全负有保护的权利与义务。

B、教育权。

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思想道德进行教育的权利,防止其接受不良诱导,沾染不良习气。

C、法定代理权与同意权。

父母是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由其代表子女进行意思表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及智力因素不相符的民事活动,须经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方可进行。

(2)对子女财产享有的权利

A、管理权。

为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享有保存与管理的权利。父母未尽职责,造成未成年子女财产损失的,应赔偿其损失。

B、处分权

为了子女的利益与需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可以依法进行处分。

C、使用收益权。

在不毁损财物或无损财产权利的情况下,父母可以支配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以获取收益。

若父母一方死亡或因对子女有虐待、遗弃行为而被剥夺亲权时,亲权一般由另一方行使。

(三)配偶权

1、配偶权的概念

(1)配偶是依照法定程序而确立夫妻关系的双方。

(2)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与妻作为配偶间的一种身份权。

2、配偶权的内容

(1)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

(3)协助权。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彼此相互协助、扶养

(4)忠实权。

(5)离婚权。夫妻双方有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权。

(四)亲属权

1、亲属权的概念

(1)亲属是由婚姻、血缘和收养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2)亲属权,是指父母与成年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兄弟姐妹间的身份权。

2、亲属权的内容

(1)父母与成年子女之间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2)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他们相互间有继承权,而且孙子女、外孙子女在父母死亡情况下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财产享有代位继承权;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可以担任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等。

(3)兄弟姐妹间的权利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义务;相互享有继承权;他们有进行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宣告的申请权,以及在一方失踪后进行财产代管的权利。

3、侵害亲属权的法律后果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凡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拒绝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的,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履行义务、赔偿损失。

我们可以知道,所谓身份权,是由于人的身份而产生的,也是不能进行转让的。身份权,与其说是一种权利,不如理解为一种义务,当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个体没有经济能力时,自己是需要承担抚养、扶养或者赡养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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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总则112条身份权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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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85条的解读 民法总则第146条的解读
[律师回复] 对《民法总则》第145条的解读如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部分法律行为是完全有效的,部分则是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前者如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后者如合同,则属于效力待定;对于其所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无效,但获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除外。
二、从意思自治的逻辑看,法律行为原则上在成立时生效。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行为效力取决于第三方的同意,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因意思能力欠缺,需要第三人监督,以便保护行为人。
2、因法律行为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范围,因此他的同意对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必须的。以上两类行为就是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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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法总则第49条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内容是,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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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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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112条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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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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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45条如何解读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民法总则》第145条的解读如下: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部分法律行为是完全有效的,部分则是无效或效力待定的。前者如纯获法律利益的法律行为以及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后者如合同,则属于效力待定;对于其所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则无效,但获得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的除外。
二、从意思自治的逻辑看,法律行为原则上在成立时生效。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行为效力取决于第三方的同意,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因意思能力欠缺,需要第三人监督,以便保护行为人。
2、因法律行为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范围,因此他的同意对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必须的。以上两类行为就是需要同意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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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45条怎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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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意思自治的逻辑看,法律行为原则上在成立时生效。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行为效力取决于第三方的同意,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1、行为人因意思能力欠缺,需要第三人监督,以便保护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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