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开端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凭借扎实的法学知识基础,于2009年开启了他的律师执业生涯,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选择加入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该律所位于四川凉山,具体地址为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自执业以来,他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法律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深耕刑事辩护
郑勇律师一直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辩护相关案件300余件。他尤为专精于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80%,同时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办理过贪污、受贿、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贩卖运输毒品、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开设赌场等重大及普通刑事案件。在处理这些案件时,他对案件判断准确,对证据分析透彻,法庭辩护有理有节,许多案件当事人在他的努力下被取保候审、不予起诉或被判处缓刑,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件成果
在众多办理的案件中,有不少典型案例彰显了郑勇律师的专业能力。例如博某抢劫杀人案,辩护团队紧密协作,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后,二审直接改判博某无罪。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案汽车机油3000多万元),侦查阶段他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对张某不予批捕。吴某滥伐林木案,涉案树木近一千株,他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检察机关采纳对吴某不予批捕;后侦查机关直诉,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他仍然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对吴某不予起诉。还有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2800万元),他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杨某不予起诉。崔某故意伤害案,被害人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他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崔某不予起诉。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他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宋某不予起诉。何某窝藏包庇案(帮助在押犯脱逃),他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他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他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他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
滥伐林木案详解
在滥伐林木案中,被害人吴XX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不起诉人XX带领村民砍伐了其承包地种植的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要求追究吴X等人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辩护人郑勇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吴X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未被公安机关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郑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未批准逮捕吴X等人。公安机关后来又将吴X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郑勇律师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吴X等人。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郑勇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对吴X等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系列案件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郑勇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素养和卓越能力,也让他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