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背景与执业理念
杨权法律师毕业于复旦大学,拥有在职法律硕士学位。他自2018年起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目前执业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27344。其服务地区主要为常州,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2号15楼。杨权法律师秉持着专心细致办案的执业理念,在执业过程中不断积累经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他深耕于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75%。同时,在行政争议和刑事辩护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
处理劳动争议仲裁
2023年,杨权法律师代理了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王XX诉江苏XX公司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2023年2月7日,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权法律师积极与双方沟通协调,促使双方进行协商处理。最终,相关款项得以支付。2023年3月22日,申请人王XX向仲裁委递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准予申请人王XX撤回仲裁申请。这一案件的顺利解决,体现了杨权法律师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专业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较为满意的结果。
参与交通事故纠纷
在2021年,杨权法律师与同事蒋XX共同代理了潘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9年7月2日8时45分左右,在常州市武进区××镇××路××村××字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与孙XX驾驶的苏DE××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导致孙XX所驾车辆在避让过程中又撞到在公交车站台上等候公交车的行人潘XX,致潘XX受伤,苏DE××号重型普通货车损坏,造成一般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弃车逃逸。经认定,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XX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潘XX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
原告潘X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各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86097.87元,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各被告基于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各被告和第三人分别发表了各自的意见。被告孙XX称自己是常州XX公司的驾驶员,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事故发生后个人没有垫付情况;被告常州XX公司认可孙XX的意见,并表示事故发生后向原告垫付10000元;被告XX公司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无异议,但要求与驾驶摩托车的驾驶员在两个交强险限额内共同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仅负担30%的责任,还要求扣除10%的医保外费用,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且事故发生后已垫付医疗费10000元;第三人紫金XX公司称其垫付8233.22元,要求一并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认为,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侵权行为与孙XX的侵权行为构成竞合侵权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范畴。根据事故认定书,依法确认由孙XX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3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孙XX的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依法由常州XX公司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30%的民事赔偿责任。又因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原告方请求先由为孙XX所驾苏DE××号重型普通货车投保交强险的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依法由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暂不作处理;仍有不足的,由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核定潘XX的损失为88571.09元,判决中国XX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64246.8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311.7元;常州市XX公司赔偿医疗费985.6元。被告常州XX公司和XX公司的垫付款可在其赔偿义务中予以抵扣。在这起案件中,杨权法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积极为原告潘XX争取合法权益,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持续积累办案经验
通过多年的执业经历,杨权法律师在劳动工伤、行政争议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都能认真分析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无论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的协商调解,还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的法庭辩论,他都能以专业的态度和扎实的业务能力应对各种情况。在未来的执业过程中,杨权法律师将继续秉持专心细致办案的理念,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劳动工伤、行政争议等领域继续发光发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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