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教育背景
吴静律师拥有扎实且专业的教育背景,为她在法律领域的深耕奠定了坚实基础。她毕业于新疆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本科学历,并在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民商法在职硕士研究生。这些学习经历使她积累了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能紧跟法律发展步伐,不断更新知识体系,保持在行业前沿的专业素养,为其后续的法律实践工作提供了充足的理论支撑。
丰富执业经验
吴静律师自2015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她的执业证号为1650xxxxxxxx7342,就职于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乌鲁木齐,联系地址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绿地中心领海大厦9楼。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在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她特别深耕于婚姻家事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50余件。同时,在公司业务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仲裁、争议解决以及公司与并购等法律事务。此外,她曾在行政单位任职多年,还在法院系统担任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各类案件的处理,并且担任过多家银行、央企和各类中小企业的法律顾问,处理过各类复杂的法律事务,进一步提升了她的法律实战能力。
物业纠纷案详情
在吴静律师的众多办案经历中,代理物业公司应诉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确认案十分典型。这是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某物业公司因原外包保洁服务公司的员工在工作期间意外身亡,被员工家属起诉至法院。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该物业公司自事发当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目的是将工伤赔偿责任转移至物业公司。原告方主张,物业公司在服务外包合同到期后,通过开会、通知体检、发送面试及录用短信等行为,对原保洁团队进行了直接管理和招用,应与死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物业公司辩称,其与某保洁公司之间是合法的服务外包合同关系,对保洁人员的日常管理、打卡要求等是基于外包合同履行的正当监督义务,不构成直接的用工管理。死者系保洁公司员工,工资由保洁公司发放,且事发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案件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吴静律师作为代理律师的答辩意见。判决认定,首先,死者事发时已年满60周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次,物业公司发送面试、体检通知等行为,属于建立劳动关系前的磋商阶段,不能等同于实际用工管理或劳动关系建立;最后,死者生前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系其自身参保情况所致,与物业公司无关。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核心与裁判要旨
该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在服务外包模式下,发包方(物业公司)对承包方(保洁公司)员工进行业务监督、通知体检、面试等行为,是否构成建立事实劳动关系,以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法院明确,判断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在于人身隶属性与经济从属性的统一。外包关系中的监督管理,是保障合同履行的必要措施,不直接导致劳动关系的建立。此外,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丧失与用人单位建立标准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律师价值体现
在这个案件中,吴静律师展现了多方面的职业价值。一是精准定位案件核心,有效切割法律责任。她紧扣“服务外包”的法律性质,向法庭阐释了外包管理与直接用工管理的本质区别,通过梳理合同、通知函、工资支付主体等证据链条,清晰呈现了保洁人员仍隶属于原保洁公司的事实,将物业公司的责任风险有效隔离。二是敏锐捕捉关键事实,锁定制胜法律要点。她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并着重论证了“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这一程序性前提问题,通过提交户籍证明等证据,确立了死者不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这一核心抗辩理由,从根本上否定了劳动关系成立的可能性。三是厘清法律适用边界,引导法院正确裁判。针对原告方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理由的主张,她准确援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阐明该情况仅影响劳务关系的性质认定(是否可按工伤处理),但并不反向赋予超龄者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有效避免了法律适用的混淆。四是维护企业合规模式,保障正常经营管理。本案的胜诉,为委托人避免了潜在的巨额工伤赔偿责任,维护了物业服务行业普遍采用的、合法的业务外包模式,明确了发包方合理监督权的边界,有利于企业在合规框架下灵活用工、管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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