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金罚则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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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定金罚则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合同法》将废止。

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十分常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会约定一定数额的定金,它的作用是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如果支付定金一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不返还定金。这就是民法典的定金罚则。下面,律图小编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民法典定金罚则的基本内容。

一、民法典定金罚则的基本内容

《民法典》规定,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订金与定金的区别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民法典》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三、定金的适用条件

(一)必须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

(二)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仅指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

(三)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定金罚则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定金罚则。

也就是说,合同中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则不能返还定金,而如果是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返还双倍定金给支付定金一方。定金只有在产生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才适用,它的金额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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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标代理包含什么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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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服务是指商标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提供有关商标管理;商标使用、商标策略方面的信息,并获得一定报酬的活动。提供服务的一方叫咨询方,也叫做供方,被服务的一方叫委托方,有的也叫受方。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有:
商标注册前的咨询服务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意图在于使其商标获得注册,从而取得。但是对于商标设计、命名、注册申请手续的法律规定该商标是否具备申请注册条件,有没有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已经在同类商品或相似商品上注册,商品出口国商标的保护制度,东道国禁止标志条例,有没有可能构成对的侵权行为,有没有商标诈欺行为存在等等,商标申请人难以全面掌握;商标代理人应为商标注册人提供申请前咨询服务,帮助其解决上述问题。
注册后的咨询服务 获准注册的商标在其使用过程中要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及经营策略问题。如商标转让、商标使用许可、商标广告宣传等等,都会涉及这些问题。商标代理人应就这些问题向商标注册人提供咨询服务,使其有效地利用商标,保护商标专用权不受侵犯。
代办申请服务
商标所有人决定申请商标注册,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办申请手续。
商标代理人提供代办申请服务,这是商标代理人的一项重要业务;商标代理人代办申请服务的过程是从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时起,到商标获得注册批准后领取商标注册申请书,直到注册商标经过争议阶段成为“无争议商标”为止。
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是商标代理的首要任务。商标代理人在准备好文件后,应及时申请商标注册,以保证披代理人获得在先商标权。
递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后,在审批过程中还要办理许多手续。如在商标审查阶段出现异议,代理人要答复商标管理机关提出的疑问,与审查人员或商标评审人员会晤,对异议进行答辩,并为此准备文件、证据等等。
如果对商标管理部门裁定不服,还要准备递交异议复审申请,并进行异议复审答辩。
在商标争议期间,代理人还要就商标的争议提出答辩。
商标权人在向外国申请商标注册的书面文件,应包括国内注册必备的文件及其译文外,还应附一份“权利转移证书”,即授权某外国代理人代自己履行注册手续和其他手续的证书。
其他服务
注册商标使用期间需要代理人提供各种服务:
1、代理签订合同
商标取得注册后;商标权人往往需要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者在一定条件下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代理人就要根据市场形势、被许可人与受让人的生产能力、技术条件等因素,帮助商标权人合理确定转让或许可条件,参加谈判和起草签署合同;在合同的标的、价款 、质量、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中,价款对双方来说都是比较敏感的.由于商标是无形资产,商标转让与使用许可的正确估价是比较困难的,对商标权人来说,委托有经验的代理人参加合同的谈判与签订是十分必要的。
2、申诉与诉讼
注册商标权人的专用权受到损害时,商标代理人可以接受商标权人的委托,依照当地法律程序提讼或请求主管机关给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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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所需处理的日常事务包括办理商标续展、变更、注销手续。代理人可以根据所在国法律向被代理人提出建设性意见,并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对商标日常事务进行处。
免责条款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免责条款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免责条款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相对人乃至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它不是对国家强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对法律的谴责和否定违约以及侵权态度的藐视。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由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属于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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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确认免责条款的效力,如同确认其它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即是一种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这个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且真实。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
2、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
3、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
4、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司法实践中,大多免责条款是在既有的价格、保险等机制的背景下合理分配风险的措施,是维护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平衡条款使用人、相对人乃至第三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手段,它不是对国家强制性的否定,也不是对法律的谴责和否定违约以及侵权态度的藐视。如购销合同中,免责条款常起着分配风险的作用,并由此决定谁在实际上投保抵御风险,左右着合同标的价格。此类免责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均应属于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限制或剥夺另一方当事人权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当事人风险的免责条款,当属于无效。
商标代理基本内容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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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及有关商标注册事宜;
(2)提供商标法律咨询;
(3)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4)代理其他商标法律事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跨越行政区域代理商标业务。
通过代理进行商标注册申请等商标事务的益处
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去办理商标申请注册事宜,是绝大数申请人的明智选择。
(一)商标注册的专业性决定商标代理的合理存在
一个理想商标顺利地申请注册成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时间长,环节多,连续性强。长济律师认为,对于缺乏商标知识的绝大多数申请人很难靠自身的能力去顺利的完成这些工作,而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正如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能给委托人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一样,商标代理组织能够提供诸如商标咨询、商标设计、商标代理、商标法律顾问、商标侵权案件代理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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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务,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要自己填写申请表格、打字、交费等,除交纳查询费、申请费等规费外,还要付出交通、住宿、差旅补助等大量费用,既麻烦且费用大。更关键的是因为不懂得商标专业知识,填写的申请经常被退回或不予受理,从而延误了时间。而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可得到耐心细致的咨询服务,只交付代理费、查询费等即可,既省时又省力。
(三)代理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任何一家商标代理组织的代理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完全可以跨地区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选择一家信誉好、能力强、服务佳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委托,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较为容易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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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居间协议的基本内容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居间协议】慎签房产居间协议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和正式的购房合同相比,很多人对房产居间协议并不太重视,有些中介为了游说买卖双方签订居间协议,会将其介绍为初步的协议,一切以购房合同为准。殊不知,居间协议作为一份合同,从签订时起就发生效力了。
对于购房合同,很多人已经知道需要所有房屋的共有人签字,但是居间协议作为一份初步的合同,共有人能否代替其他所有人签字呢?
让我们先从一起案例看起:一套二手房的登记权利人是父女两人,父亲代女儿和买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收取了5万元定金。
协议约定:在居间协议签订卜天之内,父女二人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类似合同。
同时父亲承诺:若女儿不同意出售房屋导致不能签署买卖合同,则父亲愿意承担《居间协议》的双倍返还定金赔偿责任。后来,女儿果然不同意签订买卖合同。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遂起纠纷。
这讼的争议点有两个:
1、共有人一人签字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否有效?
2、出售人承诺其他共有人同意签署买卖合同的定金办议是否有效?
提示
1:
未经共有人同意 代签《居间协议》无效
这种代签字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做出的法律行为既不是有效的,也不是无效的,而是出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
如果这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没有经过共有人事前的授权,或者是事后的追认,那么买房人是不能根据这个居间协议要求对方承担签订买卖合同的义务,也不能根据这份协议要求共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当然这个案例中,因为有那位父亲的承诺书而有所不同)。
所以,买房人在和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时,必须要求全部权利人签字。或者要求签字人承诺如果其他共有人不签字,他愿意承担定金的法律责任。尤其在房价不断上涨时,只有这样约定才能避免卖方以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为由,反悔不卖房屋。
提示
2:
应要求签字人书面承诺承担定金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曾经承诺“出售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收取定金已取得共有的授权,若因共有人拒绝出售该房屋而导致本人及代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未能履行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则本人承担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所约定的定金双倍返还罚则”。这是对别人是否做出一定的行为做如的保证,这种保证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承诺是这位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
房产居间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房产居间协议的基本内容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居间协议】慎签房产居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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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和正式的购房合同相比,很多人对房产居间协议并不太重视,有些中介为了游说买卖双方签订居间协议,会将其介绍为初步的协议,一切以购房合同为准。殊不知,居间协议作为一份合同,从签订时起就发生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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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讼的争议点有两个:
1、共有人一人签字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否有效?
2、出售人承诺其他共有人同意签署买卖合同的定金办议是否有效?
提示
1:
未经共有人同意 代签《居间协议》无效
这种代签字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做出的法律行为既不是有效的,也不是无效的,而是出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
如果这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没有经过共有人事前的授权,或者是事后的追认,那么买房人是不能根据这个居间协议要求对方承担签订买卖合同的义务,也不能根据这份协议要求共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当然这个案例中,因为有那位父亲的承诺书而有所不同)。
所以,买房人在和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时,必须要求全部权利人签字。或者要求签字人承诺如果其他共有人不签字,他愿意承担定金的法律责任。尤其在房价不断上涨时,只有这样约定才能避免卖方以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为由,反悔不卖房屋。
提示
2:
应要求签字人书面承诺承担定金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曾经承诺“出售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收取定金已取得共有的授权,若因共有人拒绝出售该房屋而导致本人及代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未能履行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则本人承担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所约定的定金双倍返还罚则”。这是对别人是否做出一定的行为做如的保证,这种保证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承诺是这位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应包含哪几项基本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合同应包括哪几项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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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
一,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
第四十条
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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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刑法总则内容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内容是,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
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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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居间协议的基本内容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居间协议】慎签房产居间协议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和正式的购房合同相比,很多人对房产居间协议并不太重视,有些中介为了游说买卖双方签订居间协议,会将其介绍为初步的协议,一切以购房合同为准。殊不知,居间协议作为一份合同,从签订时起就发生效力了。
对于购房合同,很多人已经知道需要所有房屋的共有人签字,但是居间协议作为一份初步的合同,共有人能否代替其他所有人签字呢?
让我们先从一起案例看起:一套二手房的登记权利人是父女两人,父亲代女儿和买方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收取了5万元定金。
协议约定:在居间协议签订卜天之内,父女二人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类似合同。
同时父亲承诺:若女儿不同意出售房屋导致不能签署买卖合同,则父亲愿意承担《居间协议》的双倍返还定金赔偿责任。后来,女儿果然不同意签订买卖合同。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遂起纠纷。
这讼的争议点有两个:
1、共有人一人签字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否有效?
2、出售人承诺其他共有人同意签署买卖合同的定金办议是否有效?
提示
1:
未经共有人同意 代签《居间协议》无效
这种代签字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做出的法律行为既不是有效的,也不是无效的,而是出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
如果这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没有经过共有人事前的授权,或者是事后的追认,那么买房人是不能根据这个居间协议要求对方承担签订买卖合同的义务,也不能根据这份协议要求共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当然这个案例中,因为有那位父亲的承诺书而有所不同)。
所以,买房人在和出售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时,必须要求全部权利人签字。或者要求签字人承诺如果其他共有人不签字,他愿意承担定金的法律责任。尤其在房价不断上涨时,只有这样约定才能避免卖方以未经全部共有人同意为由,反悔不卖房屋。
提示
2:
应要求签字人书面承诺承担定金责任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曾经承诺“出售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收取定金已取得共有的授权,若因共有人拒绝出售该房屋而导致本人及代其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未能履行或者无法继续履行的,则本人承担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所约定的定金双倍返还罚则”。这是对别人是否做出一定的行为做如的保证,这种保证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承诺是这位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法律行为。
什么是职业福利,它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职业福利
职业福利是指企业单位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以职工为对象而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福利项目的总称。职业福利是行业和单位为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保证职工一定生活质量而提供的工资以外的津贴、设施和服务的社会福利项目。职业福利按其“社会化”程度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国家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和途径在某些行业和企业中普遍实行的制度,如职工探亲假制度、与职业关联的特殊津贴制度;另一层次是单位在完成国家所有税项任务前提下力所能及地自主地为职工提供的福利。
职业福利主要有以下特征:
1、补偿性:以就业为前提;
2、均等性:应满足职工在参加生产劳动或在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某些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
3、集体性:以保证职工一定的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职工生活质量为目的;
4、差别性:各个企业单位的福利项目、水平和享受范围等存在很大的差别。
二、职业福利包括哪些内容
职业福利的内容可分为以下三类:
1、福利津贴。一般以现金形式提供,是职工工资收入以外的收人。
2、福利设施。包括职工食堂、职工宿舍、托儿所、幼儿园、浴室、理发室、休息室等生活福利设施,以及文化室、俱乐部、职工图书馆、健身房、泳池、运动场、歌舞厅等文化、康乐设施和场所。
3、福利服务。福利服务内容相当广泛,包括与上述各项设施相关的各项服务,也包括诸如接送上下班,接送女职工子弟上学,提供健康检查等特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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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证据规则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涵和外延。2、明确了当事人在审判阶段申请启动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的初步责任。3、明确了应由控诉方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和相应的证明标准。4、明确了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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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二手房买卖协议中应包括的基本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这里主要是搞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二、标的;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要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原售房单位是否允许转卖;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乱建部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状况;房屋相关文书资料的移交过程。
三、价款;这里也是很主要的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金;尾款等。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这里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配合与协调问题;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遇有价格上涨、下跌时如何处理。
五、违约责任;这里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金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这里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七、合同生效条款;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当事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挠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几种无效的免责条款;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中止、终止或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补救措施;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九、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款。
十、附件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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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所有权,所有权包含哪些基本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对所有权规定了四项内容,这些内容在传统理论上称为所有权的“权能”。虽然不同国家在所有权概念上对所有权权能的规定各有不同,但在理论上通常都认为所有权具有四项基本权能:
1、占有。占有就是对于财产的实际管领或控制,拥有一个物的一般前提就是占有,这是财产所有者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2、使用。使用是权利主体对财产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所有权人可以自己使用,可以以授权他人使用,都是所有权人行使使用权的行为。
3、收益。收益是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使用物并获益是拥有物的目的之一。收益通常与使用相联系,但是处分财产也可以带来收益。
4、处分。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处分权一般由所有权人行使,但在某些情况下,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有处分权,如运输中的货物,如果发生紧急情况,承运人也是可以依法进行处分的。 对于所有权有几项权能,在理论上意见并不完全一致,但上述四项权能为学者一致认可。传统民法理论还认为,所有权的权能分为两种:一是积极的权能,二是消极的权能。前述几项权能是积极的权能。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指所有权人在法律限制内,有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物权法第二条对物权的定义也规定了“排他”的性质,这一规定当然适用于所有权。可以认为物权法也规定了所有权的消极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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