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基本信息
杨权法律师就职于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320xxxxxxxx27344,服务地区为常州,联系地址是常州市新北区龙锦路12592号15楼。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数年时间。执业期间,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其深耕于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尤为专精于劳动工伤案件,此类案件占比约75%,同时在行政争议和刑事辩护等细分类型上亦有丰富实践经验。
教育背景与执业理念
杨权法拥有复旦大学在职法律硕士的教育背景,这为他的法律执业生涯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秉持“专心细致办案”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每一个案件时,都以专业、负责的态度去对待,力求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协职务担当
杨权法在律师行业的发展中积极发挥作用,担任了常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教育培训考核委员会委员、第五届立法与行政委员会委员。在这些职务上,他参与到律协的教育培训考核以及立法与行政相关事务中,为律师行业的规范发展和人才培养贡献自己的力量,也有助于他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更好地服务当事人。
成功处理劳动仲裁案件
在2023年2月7日,常州市武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王XX诉江苏XX公司工资、赔偿金争议一案。江苏XX公司委托杨权法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权法积极推动双方进行协商处理。经过努力,相关款项得以支付,申请人王XX于2023年3月22日向仲裁委递交了撤回仲裁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仲裁请求。仲裁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准予申请人王XX撤回仲裁申请。这起案件的成功处理,体现了杨权法在劳动纠纷处理方面的能力,通过协商的方式为当事人解决了问题,避免了进一步的法律程序,节省了双方的时间和精力。
在(2021)苏0412民初62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潘XX委托杨权法律师等作为其诉讼代理人。2019年7月2日8时45分左右,在常州市武进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与孙XX驾驶的苏DE××号重型普通货车相撞,导致孙XX所驾车辆撞到在公交车站台上等候公交车的行人潘XX,致潘XX受伤。事故发生后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弃车逃逸。经认定,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孙XX应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潘XX不承担该起事故的责任。
原告潘XX要求各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86097.87元,由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由各被告基于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杨权法在案件中积极为原告主张权利。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对于具体的赔偿责任,确定由孙XX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3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孙XX的驾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由常州XX公司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3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原告方请求先由为孙XX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的XX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依法由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法院暂不作处理;仍有不足的,由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核定潘XX的损失为88571.09元,判决中国XX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潘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关费用共计64246.8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0000元,余款54246.8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潘XX;中国XX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潘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关费用共计3311.7元;常州市XX公司应赔偿潘XX医疗费985.6元(以其垫付的10000元抵扣);驳回潘XX的其余诉讼请求。在这起案件中,杨权法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为原告争取到了合理合法的赔偿,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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