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基本信息
程豪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320xxxxxxxxx5934,服务地区为南京,其所在的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位于南京市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座10楼。他从2014年开始正式执业,至今已有超过十一年的法律执业经验。自2013年加入大成以来,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领域的法律工作。
主要职务及荣誉
程豪律师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担任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同时是南京青年律师卓越人才特训营成员和南京市百名刑辩律师培训工程成员。在荣誉方面,2019年他获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专职律师”和“大成公益之星”称号,2020年荣获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大成先进合伙人”荣誉。
擅长领域说明
程豪律师擅长领域较为广泛,主要包括刑事辩护与刑事控告、民商事纠纷、婚姻家事等。他长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尤其在金融犯罪、涉税犯罪及职务犯罪等复杂、专业性强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与辩护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厚的专业造诣。
刑事辩护成果显著
程豪律师承办了百余件刑事案件,秉持认真负责的办案理念,凭借深厚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和出色的沟通能力,在多起案件中提出的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显著的辩护成效。他带领的刑辩团队秉持“快速、专业、有效”的执业理念,以高度的责任心、精湛的业务能力及高效的沟通协调,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全方位、高品质的法律服务,并在多起重大、疑难刑事案件中取得了显著成果,包括成功争取案件不予起诉、适用缓刑以及实现罪轻辩护等,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刑事案例展示
在【全国首例全链条打击侵犯公民停车信息案】中,程豪律师作为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进行了有效辩护。在【案涉1300万元职务侵占罪案辩为挪用资金罪】里,他为王某某进行了成功辩护,将罪名从职务侵占罪辩为挪用资金罪。在【全国知名电器企业副总裁及业务部总监职务侵占罪案】中,他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钟某有效辩护。另外,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不起诉】经其成功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书;【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二级案不起诉】同样成功辩护,获得不起诉决定书;【非法经营罪(电视机顶盒)—无罪】成功辩护,审查起诉阶段打掉相关鉴定报告,导致最终该案侦查机关作出撤案处理。还有【黄XX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缓刑】案件,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2009年6月11日,被告单位XX有限公司注册成立,被告人黄XX占股95万元且为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经营管理,被告人戴XX负责财务及部分发货工作,黄XX负责联系采购假冒品牌包装等工作,孙XX、孙XX分别负责不同管材生产线生产及喷涂假冒商标工作,且每月获取约7000元工资报酬。2018年1月11日,相关部门对被告单位厂房及仓库进行查处,查获大量假冒管材、配件,经审计,被告单位自2014年至2018年期间,有巨额的仿冒品牌管材销售及未售金额。程律师在该案中的辩护工作,最终使得被告人获得缓刑。
民商事案件佳绩
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程豪律师也有出色表现。在【再审改判挽回800余万元损失】的吴某某与苏某某、南京某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中,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吴某挽回经济损失800万元。在【再审改判挽回近百万元损失】的某某(南京)木业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案中,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为某某木业公司挽回巨额的经济损失。在【建设工程相关案驳回对方300W诉请】的代理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对方南京XX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中,驳回对方公司所有诉请,为中交公司免于300余万元赔偿责任。在【巨额劳动争议案驳回对方332万元诉请】的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与原公司总经理石某某劳动争议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中,他通过代理公司一审、二审程序,驳回石某某所主张的192万元工资,另案驳回石某某主张的经济赔偿金等130余万元,共计为某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等关联公司挽回经济损失332万余元。
服务企业情况
凭借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程豪律师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了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如中交XX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冶XX集团南京公司、南京XX企业有限公司、江苏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他以专业精湛、服务优质、效率卓越著称,赢得了客户的广泛赞誉,也进一步体现了其在法律领域的综合能力和专业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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