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融资经典案例的理论分析有哪些方面?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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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超过二十种税项,十数种费金,且大部分与大企业适用的税率相同。2、金融扶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现实难点。3、构筑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机制4、小微企业融资相关建议 。
小微企业融资经典案例的理论分析有哪些方面?

小微企业融资难事目前中国市场经济中存在的普遍现象,税负高,企业实力小,融资渠道少,企业跟不上政策的变动是融资难得主要原因。那么,小微企业融资经典案例的理论分析有哪些方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小微企业融资案例分析的论述,与大家分享一下。

一、超过二十种税项,十数种费金,且大部分与大企业适用的税率相同。

据一些小企业反映,企业的平均税负在40%以上。较高的纳税标准,一方面不利于小企业增加利润留存、增强承债偿债能力,不利于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另一方面,一些小企业出于避税目的,不愿披露过多的经营信息,使得银企信息不对称,影响其信用评级,加大了融资难度。

二、金融扶持小微企业融资的现实难点。

(一)、小微企业自身存在不足。据调查,呼伦贝尔市小微企业主要为生产类、商贸类、农产品加工供销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当部分小微企业处于起点低、规模小、管理不规范的“小、散、乱”初级发展阶段,且财务报表不规范,而银行在提供贷款时又比较看重财务状况,对其进行信贷支持有顾虑。据了解,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贷款卡时,基本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造成征信系统对金融机构在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的作用有限。

(二)、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完善。一是缺乏权威公正的微小企业信用评级。目前金融机构各自对中小企业进行评级互不认可,而呼伦贝尔市尚无一家中介评级机构,一个企业需要多家金融机构评级,既增加了企业的评级成本,也增加了金融机构调查工作的费用。二是没有统一的信用数据库,目前金融机构获取小企业信用违约信息的主要渠道是人民银

行的征信系统。但征信系统所包含的信息仅包括企业在金融机构的贷款相关情况,并没有涵盖企业通过民间融资、个人借贷融资的相关情况,且个人征信系统数据覆盖范围不足,如农信社尚未接入个人征信系统。缺乏能提供完整小微企业信息的平台,数据信息的横向交流和共享存在较大障碍,从而加大了银行获取企业信息的难度。此外,知识产权评估、抵押物处置等专业机构的缺乏也给金融机构的实际操作带来困难。

(三)、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地区信用担保业仍处于起步阶段,整体实力弱,经营行为有待规范,担保机构分布不均衡,特别是县域担保机构少且发育缓慢,难以满足小微企业提升信用能力的需要。呼伦贝尔市拥有13个旗市(区),但能够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只有7家,一半县域地区没有担保机构,且企业办理担保需缴纳2%左右的担保金以及一定的评估费等,抵押登记程序多、担保抵押相关费用偏高。同时担保业的风险分散与损失分担及补偿制度不健全,缺乏再担保、反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机构,制约了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和信用能力,为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担保服务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弱化。

(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不完善。

一是针对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供给相对缺乏。基层机构网点撤并,导致县域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减少。

二是从金融机构发展功能及监管定位来看,存在错位现象。如农信社主要职能是服务“三农”,且贷款规模受限制,导致大多数小微企业贷款都以个人名义发放,挤占农户贷款规模。

三是金融机构贷款审批权有限。大型商业银行对贷款审批权限实行严格的分级管理,贷款审批手续的繁杂和权限的高度集中与小微企业点多面广、资金需求高频率、小金额、快周转、强时效之间形成了矛盾。如部分牧区国有商业银行仅有两种贷款方式,一是农户小额贷款,一是质押贷款,而且审批权限仅为5万元,难以满足创业型小微企业的贷款需求。

三、构筑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机制

所谓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机制,就是以信用培育和信用评级为桥梁和纽带,通过创造性的

机制设计与模式创新把小微企业发展、政府扶持优惠政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三者提升到融合与共生的高度,实现彼此深度契合,从而建立小微企业融资在制度设计和安排层面上的良性循环机制。即政府制度安排上的规范性办法、实施>方案、组织管理机构、优惠政策与金融机构筛选合格的客户提供合适的金融产品服务以及企业通过规范和变革满足金融支持的条件,三个方面共同依托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完成融资目标。同时打破金融支持就是信贷支持的思维定式。发展全方位的小微企业金融创新模式,上市融资、信托融资、信贷支持、保险产品、结算支持、产业基金等金融服务方式。构建良性循环的融资信用机制具体来说如下图:

四、小微企业融资相关建议

(一)、政府政策性扶持措施。扶持小微企业,除了政府报告中列举的各项积极政策外,在公共项目和政府采购方面,也可以更多地考虑扶持和让渡小微企业。同时,在涉及小微生产经营的审批流程和收费方面,也可通过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达到扶持目的,做到“能减则减,控高求低”。

(二)、企业自身诚信规范经营。有规范的财务报表、良好的信用记录、科学的管理机制,自然能更加顺利地从银行获得贷款。这既降低了贷款风险,同时也与银行建立了良好的信贷关系,让贷款发放更高效、快捷。

(三)、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银行、保险和外部中介评级机构共同构建小微企业评级数据共享平台,建立农村信贷机构、涉农保险机构、地方政府三方信息共享与联动机制,合力完善金融服务链。

(四)、强化担保和行业协会建设。有效创新服务模式,为金融机构推荐更多资质好的企业。以担保公司为例,当前小微企业普遍缺乏抵押物,担保公司可以适当放大抵押物的价值,从而帮助小微企业提高在银行的贷款金额。

(五)、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流向小微企业,更有效地服务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让民间资本建立民间的金融机构来支持民营企业,让中小银行体系来支持中小企业。据统计,截至2011年末呼伦贝尔市共有小贷公司15家,注册资金5。6亿元,贷款余额达5亿元。小贷公司已然成为小微企业融资的重要补充渠道之一。根据

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这也使得不少小额贷款公司虽有大批小微企业客户等在门口,却无钱可放。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风险过高、无法纳入正规金融体系等问题,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空间,从事金融业务,却无法享受正规金融机构的税收待遇,建议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体系,结束小贷公司的尴尬处境。

(六)、建立小微企业信用合作组织。

一是按照探索建立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要求,通过资金等信用工具能够将分散的小微企业组织起来,形成新型企业互助关系,有效化解企业小生产和社会化大生产的矛盾。通过企业的信用合作组织,构架起大银行与小微企业的信用桥梁,改善金融市场交易条件。

二是大力发展联保贷款,通过由3家以上互相熟悉、具有相同风险特

征的小微企业自愿组成联保体,通过对联保体进行统一授信,实现随贷随用,余额控制,构建普惠性金融体系解决小微企业贷款难问题。

(七)、提高银行业金融服务水平。

一是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地方法人机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接受范围在3%以内,政策性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接受范围在2。5%以内,国有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不良贷款率接受范围在2%以内。

二是确定对产品有市场、有需求、前景好,经营管理规范,符合转型升级要求,但出现暂时性

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不压贷、不抽资,全力维持企业资金链安全,进行重点帮扶。

三是深入小微企业全面讲解信贷业务准入条件、信贷业务流程及主要信贷产品;利用自身拥有的信息优势和管理经验为小微企业提供产行业信息咨询服务,帮助小微企业加强财务管理,为企业提供结算、现金管理、投资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短信息等一系列增值服务。

四是进一步强化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切实为小企业减负。充分考虑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承受能力和生产经营状况,合理定价,主动让利。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利率参照当地同业平均水平,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同时,规范收费行为,对小型和微型企业免收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咨询费等。

(八)、充分发挥保险机制独特作用。按照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的要求,构建政府引导,财政支持,政府、保险、银行合作新机制。对与小额信贷相关的保险业务给予更大比例的保费补贴,进一步放开农村小额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将保单纳入涉农贷款的有效担保物范围。

小微企业对政府的经济导向政策和税收政策普遍了解能力较差,还有一些企业掩饰自己的经营状况导致银行对其信任度不高,这些都是导致小微企业融资困难的因素。小微企业融资经典案例的理论分析有哪些方面?以上就是小编给出的回答。大家看过之后会对小微企业融资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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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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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可以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是《劳动法》对于有过错的劳动者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能否通过报纸刊登声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1995年7月31日,劳动部办公厅在给吉林省劳动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对企业直接通过公告对旷工职工做除名处理的做法给予了明确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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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选了一门法学课,期末考试要求写一篇论文,我选的主题是社区矫正缓刑,所以想知道几例社区矫正缓刑典型的例子作为我的写作材料,谢谢
[律师回复] 舒某某,24岁,初中文化,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3年2月假释出来接受社区矫正,刚开始来司法所的时候,他情绪低落,自卑自闭,认为自己犯过罪回来之后被人歧视,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我争对他的状况为他制定了一个专门的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对象虽然是违法犯罪人员,但有部分人员自尊心极强,完全是因为一时糊涂,放松了警惕才导致犯罪,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在犯罪后都有悔过心理,而舒某某正是这种状况,因此我们不能将其等同恶性很大的罪犯看待,心存歧视,恶意训斥,践踏人格。这样容易造成对象丧失信心,重新犯罪。于是我对症下药的做他的思想工作,开导他正确对待现实,放下包袱,鼓励他悔过自新、自强自立。在司法所的帮助下,舒某某觉醒过来了,他积极接受社区矫正,主动向司法所汇报思想情况,面对着社会一些疑虑的目光和非议的话语,舒某某没有消沉,而是勇敢地正视现实,他说他要用行动向社会表明:“我不是以前的舒某某,而是自食其力的舒某某!”然而自食其力并不是一件说到就做到的事,他开始思考着自主创业路子,几经挫折,舒某某心中愈发自强自立,经过多次实地考察,设想开一个保健品店面。他把自己要自谋生路的想法告诉了我们,得到我们的大力支持,在此期间,他积极到贵阳参加专业培训班,认真听讲,通过培训学习他掌握了经营的方式方法,他说等找好门面后就准备开店了。现在每次到司法所来的时候,他对自己未成年时无知莽撞的犯罪行为都流露出了悔过之意,表现出对新生活的渴望,有一次来所谈话的时候他说到:“社区矫正改变了我对人生和生活的认识,让我对自己今后重新做人树立了信心,我一定努力工作,矫正自我,告别过去,创造美好的新生活。”
我最近烦恼劳动法,觉得越学越乱,可以请各位律师大大告诉我一下经典的劳动纠纷案例分析是什么样子的吗?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合同就自然失去效力或单方可提出提前解除。协商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某种原因,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通过协商,一致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案例。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时,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可以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是《劳动法》对于有过错的劳动者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对于用人单位能否通过报纸刊登声明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1995年7月31日,劳动部办公厅在给吉林省劳动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对企业直接通过公告对旷工职工做除名处理的做法给予了明确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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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融资案例内容如何?
2016年9月,公司在银行成功融资1000万,不仅填补了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缺口,同时,也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建立了一条稳定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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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微企业融资比例是多少?
我国小微企业的融资比例实际上每年都是在上升的。在人民币企业贷款已达到60多万亿元的盘子下,虽然已经实现了贷款余额由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三分天下,基本上各占1/3。而在2010年以前,大型企业占一半以上,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占的比例比较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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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1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问:
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
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
2、可以。因为:

1)原来的遗嘱无效。

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2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
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
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3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尚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遗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因王丙伤心过度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答:
1、王某去世后,无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2、王甲、王乙、王丙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3、王丙在王某去世后病故,后于王某死亡,王丙有权继承,但其继承的份额由其配偶转继承。我国司法解释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4、王乙先于王某死亡,但女婿对王某尽了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法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王甲、女婿及王丙妻各得一万元遗产。我国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4原告韩某2003年5月2日,通过身份认证,在实惠网上注册,成为该网的注册用户。5月6日下午,在实惠网浏览时发现赛洛在网上店铺销售二手帕特轿车。帖子上除了标注着“帕萨特(原装车)热卖中”“起始价10元,一口价人民币16。4万元”等字样和有关的车辆信息外,同时注明了竞拍结束时间为当天下午16点16分。韩某立刻键入竞拍价人民币100元,不多时,系统显示另一网友又出价111元,韩某马上跟进人民币112元,并同时启动了系统自动代理报价功能,网页上竞价标内显示出系统自动给他加价到了人民币116元,直到16点16分竞拍时间截止,韩某收到网站发出的商品成交确认该交易成功。当韩某要求履行协议时,称该车出售起始价是10万元,由于电脑操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输入信息错误。要求撤销该合同。问: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答:
1、运用合同订立程序的知识,分析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订立必须经要约和承诺两程序。该网上交易属拍卖,有起拍、竞拍、拍定几个必备环节,一旦拍定,承诺达成,合同即成立,该网上拍卖合同成立。
2、运用合同效力的知识,分析该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效力状态有:有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效力等定几种。该合同因电脑操作人员的操作失误,造成重大误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该合同属变更或可撤销状态。
3、运用合同责任的知识,分析该合同应如何处理:合同责任,主要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本案合同一经撤销,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对损失应予以赔偿金的支付,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案例5杨某在一百货大楼购买一台34寸彩电,说明中写明一年内保修,杨某回家后调试彩电正常,5个月后,彩电在使用中显象管突然爆炸,将杨某右眼炸伤,花医院费1000元,杨某找到百货大楼要求赔偿找生产厂家。杨某欲向百货大楼。问:是否受理如何处理此案法律依据是什么答:
1、应当受理,百货大楼是此案因果关系明确的被告。
2、本案不属违约侵权,而是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百货大楼按违约责任退货的理由不成立。
3、百货大楼要求找厂家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责任。如果是生产质量问题百货大楼可在赔偿后向生产者追偿。
4、百货大楼应赔偿杨某电视机的损失及人身伤害损失和医药费1000元。
5、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案例6曾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并有房屋六间,1992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5年曾某另娶一妻丙,丙有一子丁。曾之女乙于1996结婚,1997年乙生一子,1998年乙因病去世。1999年曾某去世,过了两个月曾之妻丙因思念过度亦去世。现甲和丁因挣房产发生纠纷,诉至。甲认为自已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丁无继承权。问:
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答:
1、甲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丁无继承权,不能直接继承曾某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丁与曾某系无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不是法定继承人。
3、丙是与曾某是夫妻关系享有继承权。
4、乙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5、乙之子因乙去世享有代位继承权。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6、因丙后于曾某死亡,因此丙所继承的份额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可由丙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
7、本案六间房产由甲,乙之子,丁各得二间,根据继承法的原则,一般由各继承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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