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
钱飞律师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逾五年,现任职于江苏长林律师事务所,是该所创始合伙人,还是梁溪区金融委员会委员。他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系统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超200件,尤其在合同、婚姻、债务、公司纠纷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100余件,其中合同案件占比约30%。其服务对象涵盖个人与企业,长期为数十家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在河北设备有限公司与XX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设备有限公司称被告XX公司提供的无缝钢管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和陕西客户遭受巨大损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购销合同》,购买无缝钢管用于陕西某所订购的换热器。出现质量问题后,原告认为被告交付的《产品质量证明书》虚假,货物未达国家标准,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积极应诉抗辩
钱飞律师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应诉。被告辩称所涉案货物不是其提供的,不存在侵权行为,产品符合原告要求和质量标准。因货物是向第三人浙江XX采购,要求追加其为第三人。钱飞律师指出原告无法证明货物是被告提供、销售者存在过错以及货物破裂原因,现场勘验货物的破裂可能是外力导致,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三人陈述
第三人浙江XX述称,现场产品无生产代码及标识,不能证明是其生产提供的;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且产品合格,不存在缺陷;本案应适用合同相关法律而非侵权责任X;现场货物裂痕可能是外力或使用、环境问题导致,与产品质量无关。
证据交锋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营业执照、购销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则提交了与原告、第三人的购销合同、第三人的质量检验证明书、聊天记录等证据。双方对对方证据进行了质证,争议焦点集中在货物是否为被告提供、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责任的承担上。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未能提供或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损失,应承担不利后果,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起诉。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钱飞律师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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