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育与执业背景
黄光杰律师毕业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自2020年开始在广西齐川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执业证号为145xxxxxxxx232282。他扎根于广西百色这片土地,办公地址位于广西百色市右江区那毕大道环球大夏右塔13层。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他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处理案件数量超过千件,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擅长业务领域
黄光杰律师擅长多个领域的法律业务,尤其在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和离婚纠纷方面表现出色。在刑事辩护中,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尽力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在民商事纠纷领域,他能够精准分析案件事实,运用法律武器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而在离婚纠纷中,他则以专业和耐心,妥善处理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问题,帮助当事人走出困境。
交通事故案起因
2021年3月30日,在国道324线2023公里300米路段,发生了一起严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黄XX驾驶田林县某公交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车,因疲劳驾驶且未确保安全通行,车头碰撞到黄XX停放在路边的车辆,导致正在捆绑竹子的黄XX受伤。田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黄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黄XX因伤多次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但相关责任方却怠于履行赔偿义务,黄XX无奈之下诉至法院,黄光杰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此案。
原告治疗与鉴定
事故发生当日,黄XX被送往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又多次转院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江滨医院,累计住院170天。经诊断,他患有重型颅脑损伤等多项病症,出院后仍存在认知障碍、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原告方诉前自行委托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精神伤残等级鉴定,得出八级伤残的结论。然而,被告方对该鉴定结果提出异议,认为鉴定机构无相应资质,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重新鉴定,最终确定黄XX精神伤残等级为六级,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案件审理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原告申请追加华安XX公司为被告,根据被告永兴XX申请追加黄XX为被告,并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各被告就事故责任划分、赔偿项目及金额等提出了抗辩。被告永兴XX认为原告存在违章停车行为,应承担次要责任,且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提出异议;被告华安XX公司主张其并非适格被告,还称已在保险限额内赔付完毕,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黄XX、黄XX均认为原告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且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提出异议。
律师积极应对
面对各被告的诸多抗辩,黄光杰律师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积极参与案件审理。他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收集并提交了身份证、户口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材料、医疗费票据、鉴定意见书等相关证据。针对各被告的抗辩理由,他逐一进行反驳,明确事故责任划分依据及各项损失的计算标准,坚定地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最终判决
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采纳了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及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原告黄XX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不承担责任,相关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华安XX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黄XX损失269291.66元(不含已支付款项);被告田林县XX公司赔偿原告黄XX损失256510元;驳回原告黄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价值体现
在这起案件中,黄光杰律师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价值。他精准界定诉讼主体及责任划分,协助原告明确诉讼请求,全面梳理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确保原告合法权益得到全面覆盖。针对被告方提出的责任异议、鉴定异议及损失异议,他积极收集并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有力反驳被告方的不合理抗辩,为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重要支撑。他全程参与司法鉴定相关程序,保障鉴定过程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推动法院采纳有利于原告的鉴定结论,为损失计算提供关键依据。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他在庭审中清晰阐述案件事实及法律依据,促使法院作出公正判决,成功帮助原告获得相应赔偿,弥补了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总之,黄光杰律师以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广西的法律界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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