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业背景介绍
魏宪合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本科学历。自2010年开始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其执业证号为1610xxxxxxxxx5935。他担任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是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以及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魏律师主要服务地区为西安和咸阳,此外,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也在其服务范围内,他的联系地址位于西安市长安区西长安街长百精致荟八层。在多年的执业生涯中,魏宪合律师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专注于处理企业经济纠纷、各类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争议、刑事辩护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领域的法律事务。他秉持着“律师这行,本质是个手艺活。靠专业吃饭,凭良心做事,对得起委托,睡得好觉”的执业理念,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认真严谨、精益求精,注重时效性,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
在“带病投保被拒赔,律师巧辩扭转乾坤”这一案件中,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X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终身寿险,之后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以冯X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
一审时,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还提供了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进行辩护,他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而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也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了魏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保险案辩护
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此时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同时,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也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最终,二审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介入建工合同纠纷
在“从‘挂靠陷阱’到‘胜诉回款’:一纸结算单背后的工程款保卫战”案件里,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xx公司与XXX司签订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约定由xx公司承揽XXX司分包的外架工程。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却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而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
一审建工案攻防
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以此主张XXX司欠付工程款。XXX司则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还称xx公司知晓挂靠事实。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判决XXX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对该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建工案定局
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一审事实清楚。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XXX司主张已支付505921元,但仅其中299321元被xx公司认可,其余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要求XXX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通过这两个典型案例,可以看出魏宪合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出色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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