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基本信息
李泽宇律师就职于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为113xxxxxxx052217。他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拥有心理咨询师和涞源县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其服务地区主要为河北保定,联系地址是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西路52号。李泽宇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注重诚信与专业操守,服务区域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通过律图平台三重认证,获得用户高度认可,推荐指数居前列。在日常工作中,他坚持亲办案件,办案有质量,富有责任感。
办案数量与擅长领域
执业至今,李泽宇律师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案件计量达三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累。他擅长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领域,是保定市地区不良资产律师和保定地区执行律师,还可以承接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他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有丰富的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经验,并且可以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资源,办案风格以思路灵活、效率高效著称,能快速推进案件进程并维护当事人权益。
处理建工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承包劳务款拖欠140W一案中,原告李XX委托李泽宇律师代理其与被告何X、XX公司的纠纷。2021年4月23日,原告与何X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以包工包料方式在部队营区工程建设施工。XX部队工程的中标单位是中铁X局,其分包给了何X和李XX。原告施工完毕后,与何X进行了对账,但款项一直未付。原告多次联系中铁X局和李XX,李XX认可原告参与了相关变更项目工程。中铁X局将工程私下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分包,且未告知原告。
何X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及工程量和所欠工程款,但称工程正在审计没钱给付。中铁X局辩称自己并非适格被告,与原告无合同关系,将工程劳务分包给张家口XX公司,依据该公司提供的人员名单办理工资卡并代为支付工资,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中铁X局是工程总承包单位,XX公司向其分包工程,何X作为XX公司相关负责人与李XX签订承包合同。案涉合同因何X将工程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李XX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已交付使用。根据工程竣工结算单,原告应取得相应工程价款14X9X9X元。因案涉合同双方为李XX与何X,故法院支持原告要求何X给付工程款的请求。由于案涉工程工人工资已由原告给付完毕,且中铁X局与李XX无合同关系,法院驳回原告要求中铁X局给付工程款的请求。关于利息,法院支持原告以14X9X9X元为基数,自2021年X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诉求。
处理建筑设备租赁纠纷
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清偿设备租赁款196320元一案中,涞源县XX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李泽宇律师代理其与中国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纠纷。201X年1月2X日,原、被告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施工期间被告按合同付款,工程结束时差1万多元达到X0%,原告未追究剩余尾款。经多次催讨,被告又付了5万元,仍有款项未付。被告认可与原告的设备租赁事实关系及欠付金额,但称因发包方资金短缺,工程款未给付,且已垫付大量工程款,无力支付原告款项。被告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利息起止时间及利率标准,称因工程竣工后人员遣散,无法确定实际竣工时间。
法院经审查认定,双方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有效,原告依约交付租赁设备,被告应按合同支付租赁款项。经双方核对,被告仍欠设备租赁款1XX320元,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款项的请求。对于利息,因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竣工时间及尾款申报审核情况,考虑到被告工程竣工后陆续付款的事实,法院支持原告以被告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2021年1月2X日)开始计算损失,且损失计算标准不高于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剩余设备租赁款及逾期支付的损失。
综上所述,李泽宇律师在建设工程和建筑设备租赁等领域的案件处理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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