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男方收入高很多怎么分配?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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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婚姻生活中,不论是男方收入高或者是女方收入高,男女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也就是说即使男方的收入高很多,但是在离婚进行财产分配的时候,仍然需要对财产进行平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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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时代,如果夫妻双方要进行离婚的话,所要面临和处理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其中大家比较关注的一部分就是夫妻财产的分割。对于很多家庭来说,在日常生活中男方的收入远远高于女方,很多人针对这一情况,不知道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应当怎样进行分割。所以小编针对离婚财产分割男方收入高很多怎么分配的问题为大家做出详细的介绍。

离婚财产分割男方收入高很多怎么分配?

1、如何调查配偶一方的收入状况

离婚诉讼案件中,一方或双方的收入状况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的重要因素。面临离婚,一般方当事人的沟通和交流就会存在很大的障碍,对于自己财产和收入状况,一般也不愿意透露。有的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彼此对于对方的收入状况较为了解,对于对方所在的单位也比较熟悉,这样,调查或掌握一方收入相对容易。但是,也有一些当事人,由于在共同生活期间,不在意一方的收人情况,或对经济没有过多的防备心理,可能对另一方的收入情况不太清楚,这样,就有必要在诉讼开庭前调查另一方的收入情况。

(1)聘请律师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调查

一般情况下,律师凭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前往调查,较大的国营单位,或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还是较为配合的,能够提供相关的工资收入信息。律师可以提前与欲调查单位的劳动工资部门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进行联系,再凭律师证件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前往调查。

(2)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

实践中,律师合法合理的取证要求有时不能得到取证单位的配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也缺乏有力的保障,律师取证难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因此,拟取证单位不配合的情况下,在实行调查令的地区还可以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调查收集对方当事人的薪金收入情况,一般面对法院出具的调查令,被调查单位很少有不配合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因此,持法院的调查令基本上可以查清当事人的收入情况,一般正规单位也不会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

2、是否所有的工资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可见,工资、薪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工资薪金以及单位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是否属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3、买断工龄款、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能否分割

(1)买断工龄款的分割

买断工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所列举的五项中没有列明,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对此作出相关规定。从工龄买断款的性质来看,具有报酬性、补偿性、救济性和保障性,即对以往工作的酬劳,对离开用人单位损失的补偿,对今后工作与生活的救济。其性质和特征类似于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费用,因此应当按照特殊共同财产来处理。

买断工龄款与人身关系并不密切,因为买断工龄款不是基于伤害、军人等人身关系密切部分产生的,而是基于工作产生的。它是基于单位对其之前工作以及今后生活来支付的。因此不应当简单作为个人财产

可以借鉴军人转业费的规定,采取分段考虑其归属的方式进行认定。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其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其到该单位参加工作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实际上,“买断工龄”已经是一个历史概念。《关于贯彻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等形式终止职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也强调:“确保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出售方应在申请出售前征求职工对出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的意见,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企业出售中终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得借出售之机,违反

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买断工龄’或为职工办理提前退休把职工推向社会。”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分割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是按照劳动者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乘以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

可见,在某种程度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在一段工作时间内的经济补偿。那么经济补偿金应当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吗?

审判实践中的观点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针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这一特定事件而发生的,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多年来与之建立忠诚、稳定劳动关系的额外奖励,另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失去工作后为确保其能在相当时间内得以继续谋生、减少生存风险的一种特别经济扶助。

对劳动者来说,辞职补偿金是其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同时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劳动者失去工作也就等于生存面临危机,在我国目前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无疑对缓解劳动者失去工作后的生存风险具有极重要的作用。因此,经济补偿金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资、资金所得,它与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关系,而与婚姻关系存在与否不具有明显、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此,大多数情况下认定经济补偿金是个人财产,不能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在以上的资料当中,相信大家对离婚财产分割男方收入高很多怎么分配的问题已经有了一个认识。在婚姻生活中,不论是男方收入高或者是女方收入高,男女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也就是说即使男方的收入高很多,但是在离婚进行财产分配的时候,仍然需要对财产进行平等分割。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当中如果男方收入高很多,在离婚的时候,因为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所以对男方的具体收入情况需要调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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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入赘离婚财产分割是怎样的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应依法判决。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离婚财产约定能反悔吗如上文所述,离婚财产约定在离婚后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不能轻易反悔。但是,生活中鱼龙混杂,有些夫妻在变成仇人时,一方会使用各种办法转移、隐匿财产,自己多分财产。甚至使对方无钱可分。这种情况下,离婚财产约定能反悔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在分割财产时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时,可以在一年内向重新分割财产。。从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即使在结婚的时候双方协商男方入赘女方家,但是日后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也是不需要考虑这个因素,当然如果双方协商分割财产,则可以随意对财产做出处理。但从法律角度来讲,男方是否入赘不影响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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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重婚。
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这一规定,在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支付损害赔偿,但是如果仅仅是婚内出轨,而没有达到长期同居的程度,是无法主张损害赔偿的。另外,关于财产分配,即使婚内出轨,原则上也是平均分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也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和子女以及女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
第十八条
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财产约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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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解答》是1996年印发的,此后,已售公房上市,“产权补偿”或“价值补偿”等房改政策又相继出台,而公房一旦进入市场,其房款必然会比房改购房的标准价高得多。如果一方取得标准价一半的补偿,而另一方却拥有价值较大的房屋,将有悖于婚姻法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处分权的规定。适应情况的变化,离婚分割房改公房时应按房屋的市场价分割,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的补偿费一般应为房屋市场价的一半。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前述解答中还规定:“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在双方同意或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的前提下,这也不失为离婚时分割房改公房的一条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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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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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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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在和老婆商量离婚,我就是问问,离婚财产分割车子该怎么分配呢?谁能帮我解答一下啊!
[律师回复] 这是我整理的《婚姻法》关于通常离婚问题的规定,供你参考借鉴:
1、关于离婚的条件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判决离婚。
2、关于孩子的抚养及抚养费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但哺乳期间的孩子一般判给女方抚养,如果不是哺乳期,就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在孩子18岁以前应当每月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如果在今后的抚养期内,一方不适合抚养小孩,另一方可以到法院重新起诉,要求变更小孩抚养权。
3、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4、关于离婚的程序、所需证件及费用
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不同意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那么应当通过诉讼离婚,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或者监禁1年以上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一审一般时6个月,二审时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半年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判离。诉讼离婚的诉讼费用如果不涉及到财产分割一般是50元,有财产分割的话,按照财产比例交费,具体可参照《诉讼收费办法》。
您好,我最近在处理赡养费的,但是,我对于可支配收入是否含赡养费的,我不是很清楚的,谢谢
[律师回复] 您好,帮您了解的,对于可支配收入是否含赡养费有如下:
赡养费就是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所支付的钱款。
在中国现有的经济条件下,子女除了应在精神上与感情上对父母加以关心和照顾外,还应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养子女对养父母,继子女对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也同样负有赡养义务。婚姻法还规定了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对拒不给付赡养费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赡养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由于对给付赡养费的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审判人员在实践操作中各自引用不同的给付标准,或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额、或以当地最低生活困难保障金的标准、或按照子女固定收入的一定比例由其子女共同给付,甚至有个别父母在有收入的情况下也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是否支持,在法院内部也有不同的意见。这些情况不仅造成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理解,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也因没有法律依据难以做当事人的工作,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给付赡养费的具有定期给付性(如每月、每季、每半年一次,履行至老人去世为止)、履行义务的多次性和时间跨度的长期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此类案件执行的反复性和复杂性,因此执行中应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为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予以执行,只有使被执行人从思想上消除障碍,才有助于义务的稳定履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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