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发票罪不诉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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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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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只有低于50份就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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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贩子是我们经常在火车站遇到的非法人员,我国近几年不仅在车票上进行严格管理,在发票方面也在不断的完善制度。但是非法制造发票,售卖发票的现象屡禁不止,还需要进一步的去管制,来维护社会正常的秩序。那非法出售发票罪不诉的立案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非法出售发票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客观要件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

1、非法制造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应须是由防伪专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伪造,是指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人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是:按照该类发票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印制假发粟,伪造该类发票,除了要将发票本身制成和真发票一样之外、还必须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发票监制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发票企业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节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此外,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请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据此,如果印制发票企业未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音位或个人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的委托,而印制发票的,也应是擅自制作的行为。

2、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有金钱交易,转移所有权是其本质特征。因此,没有此种特征的行为如租用、转让、赠与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开叫卖、大声吆喝、走街串巷、拦截强卖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货,邮寄、托运、托带均可。非法出售的发票,其来源有二:一是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盗窃、骗取、买入、拾得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发票不限于假发票,真发票亦可,如擅自制造的发票,尽管其行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来的发票却是真实有效的。

二、立案标准

刑法第209条第4款规定:“非法出售第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2款的规定处罚。'即非法出售第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由此可见.刑法对本罪的起刑点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量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普通发票”是指不能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普通发票,但发票本身是真的。如果出售的是假发票,则不按本罪处理.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追究。无论行为人是一次还是几次实施非法出售普通发票的行为,只要发票数量累计达到50份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一般非法出售发票罪的判定是按照发票的种类以及出售数量为衡量标准,按照经济犯罪案件的相关标准,如果出售非法票据在五十个以上就要进行追诉。我们在生活中不购买非法票据,共同来改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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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在警察局处理违法的问题,问一下大家关于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立案标准主要是什么的呢?大家知道的吗?
[律师回复] 非法制造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 [2] 的规定,发票应须是由防伪专用品制成、并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才有效。非法制造普通发票有二种具体行为方式:一是伪造;二是擅自制造。
伪造,是指无权印制普通发票的人仿照真实的普通发票,非法制造假发票、冒充真发票的行为。其具体表现是:按照该类发票的联次、内容、版面排列、规格、色彩、图案等,使用印刷、复印、描绘、拓印等各种方法印制假发票,伪造该类发票,除了要将发票本身制成和真发票一样之外、还必须使用各种方法制造发票监制章、防伪水印、紫外线防伪措施等。
擅自制造,是指印制发票企业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未经有关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私自印制发票、或私自制造防伪专用品,或虽经批准,但未按发票印制通知书或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节所规定的印制数量或生产产量,私自超量加印或制造的行为。此外,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以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请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印制发票的企业印制。”据此,如果印制发票企业未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私自接受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音位或个人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的委托,而印制发票的,也应是擅自制作的行为。
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2017非法出售发票罪怎么处罚,因为朋友不怎么清楚具体的内容
[律师回复] 税务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决定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一)与犯罪分子相勾结,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的;
  
(二)明知是虚开的发票,予以退税或者抵扣税款的;
  
(三)明知犯罪分子实施本决定规定的犯罪,而提供其他帮助的。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追缴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犯罪分子的非法抵扣和骗取的税款,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其他的违法所得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 供本决定规定的犯罪所使用的发票和伪造的发票一律没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一叔叔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非法出售发票罪如何处罚,因为叔叔的朋友就非法出售了发票
[律师回复]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对虚开发票、伪造发票等行为,除规定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罚款外,在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还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也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由于在《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发票违法行为究竟在什么情形下属于“情节严重”而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呢?笔者结合《发票管理办法》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就有关发票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构成犯罪标准及刑事处罚,试作如下解析。
  一、虚开发票行为
  
(一)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
  行为人有以下四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以上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也包括一般的普通发票;且无论是经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还是伪造的假发票,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均构成虚开行为。
  
(二)税务行政处罚方式及幅度
  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构成犯罪的标准、罪名及刑罚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即涉嫌构成犯罪。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
  所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所称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代扣境外增值税税款的税收缴款凭证等。
  个人犯罪的,处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可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罚。
  
2.虚开上述两类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如建筑安装业、餐饮服务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个人犯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
  
3.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虚开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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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如何认定行为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犯罪是解决此类行为属一罪还是数罪以及虚开税款数额是否应当累加计算等问题的核心。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本罪的罪状表述可以看出,本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也不是目的犯。但是,刑法学界及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本罪是目的犯,即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偷逃税款的目的,否则不构成本罪。这被称之为非法定目的犯。
当前,这一观点被各地法院所普遍采纳。由于本罪的罪状毕竟没有对行为人的目的的表述,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行为人目的的认定部分进行了变通,通常把“偷逃税款的目的”置于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中加以考察,即认定行为人构成本罪的,其主观上必须具有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国家税款的故意,否则不应构成本罪。
行为人实施双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在受票环节实施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要件。但是,行为人的受票行为并非以偷逃国家税款、抵扣真实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目的,而只是为了平衡账目,掩盖其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在主观上不符合本罪的主观故意要件。因此,行为人的受票行为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受票环节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当然也就不是本罪的虚开税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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