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依法治国得到了越来越充分的实施。而与当事人密切相关的权利的具体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不但关系着法律能否顺利执行,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还能起到恰当维护当事人权利的作用。那么,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区别是什么呢?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区别
按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这是传统民法对权利的最重要分类。且划分标准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用的不同而作的区分。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这类权利的作用有两方面:于积极方面可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他人介入;于消极方面可禁止他人妨碍其配,而具有排他性。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其他如准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也属支配权。
请求权,指权利人得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物直接支配,只能对义务人请求。
请求权由基础权利产生,因基础权利不同,可分为债权上请求权、物权上请求权、人身权上请求权、知识产权上请求权等。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但债权和请求权并不等同,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内容,除其外,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内容,如变更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形成权,指权利主体仅凭自己的行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单方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选择权等都是形成权。广义的形成权,还包括抗辩权。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本来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需要该关系所涉及之各方当事人的共同同意才能发生,但是若一方当事人享有形成权,那么仅凭其一方的意思表示该种法律关系就会发生变动。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消权、解除权。而催告权本身不是形成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相对人请求权或其他权利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通常只是停止请求权的行使,可为永久抗辩,可为延期抗辩。抗辩权的防御性质,使其区别于请求权而成为一类独立的权利。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序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都是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也属于抗辩权范畴。
《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 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
以上就是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不同是什么的详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而言之,上文不仅介绍了以上四种权利的具体含义彼此区别,也明确了它们对当事人的重要意义。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您访问律图网站,查阅关于上述权利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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