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过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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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石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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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事人认定判决的抚养费过高的话,可以向当地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重新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并重新确定抚养费标准。法院通常按照当事人的月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抚养费,没有固定收入的,则参考当地职工的平均月收入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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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会涉及到共同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分配和抚养费支付等重要问题。如果就抚养费无法达成协议的,双方可以通过诉讼,让法院做出判决。接到判决书后,有时当事人会认定判决的抚养费标准过高。那么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过高怎么办?下面请看小编给出的这篇文章。

一、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过高怎么办?

如果对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抚养费的数额在对方无固定工作的情况下,通常以被抚养人居住地人均消费支出为准。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有哪些?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 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 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 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综上所述,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当事人认定判决的抚养费过高的话,可以向当地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重新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并重新确定抚养费标准。法院通常按照当事人的月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抚养费,没有固定收入的,则参考当地职工的平均月收入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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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过高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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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法院判决抚养费过高的原因,法院判决抚养费过高的主观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
原告妮妮(化名)的父母在年8月离婚时曾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备案。协议约定妮妮的父亲每月给付妮妮3000元抚育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减少以及迟延支付,如果以上时间其父拒付、减少或者迟延支付抚养费达到三次,其父则需要一次性支付妮妮抚育费65万元。从10月至今妮妮的父亲已经连续8个月未交纳抚育费,于是妮妮的法定代理人孙某代妮妮将妮妮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一次性给付妮妮抚育费65万元。
妮妮的父亲称,和妮妮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孙某的威胁下签订的,关于孩子的抚养费违反了公平原则,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且目前没有给付能力,不同意妮妮的诉讼请求,请驳回诉讼请求。
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本案的原告即被抚养人妮妮现年仅仅一岁,在其成年的长达十几年的过程中,生活水平的变化、物价的上涨、突发事件的发生等等因素都会对抚养费的给付金额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因此综合本案全案情况,不宜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一次性给付65万元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就是支付还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有效成立,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考虑的是第二种意见,驳回了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65万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第一种持肯定意见的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系自愿签订,在被告无有效证据证明是受胁迫的情况下,应该得到履行。被告已没有遵从协议的规定连续8个月未支付抚育费,故应该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65万的抚养费。这种意见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体现了合同自愿签订、契约自由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如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现在还哪有诚实信用的立足点可言 而诚实信用原则,众所周知,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如果让时间倒流,如果被告不在这份协议上签字,不认可该条款,可能原告代理人也不会同意离婚。这也许是双方交易的结果,至少在当时被告是这样妥协和让步的。但是本案的离婚协议是否完全等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制度下,婚姻关系还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身契约。我们国家的婚姻制度还不是完全的契约制。因此离婚时签订的协议还具有一定的人身色彩。纵观双方签订的整个离婚协议,如青春损失费、擅自改名、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的巨额赔偿等等条款都使得整个协议超脱了普通民事合同的范畴,因此契约自由的精神在此不能轻易的得到体现。
另一种驳回诉讼请求的观点更多考虑的是判决支付的风险。现实的说,判决驳回更多考虑的是执行的问题。天平的一边是契约自由的精神、诚实信用的原则,另一边是保护被抚养人的权益以及社会效果 裁判者的内心应该向哪边倾斜 如何比较两者体现的法益 两者孰轻孰重呢 当然,从法理来看,判决给付在理论和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而判决驳回必然承担一定的风险。予以处理是否干涉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抚育费制度的确立最终也是要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如何最大程度的接近实体正义也是程序正义的目的。判决一次性支付抚育费是保护了被抚养人的权益,还是侵害了其权益呢 审理的其他案件中曾经出现实际抚养孩子一方挥霍了一次性给付的抚养费的情况。国外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的监管有一套具体严格的制度,能够完善的保护其财产权益。但是我们目前在没有相应立法的情况下贸然判决一次性支付还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风险。而这种风险对未成年人的个案来说是灾难。而且未成年的被抚养人在其成年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法律虽然没有禁止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方式,但从保护被抚养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是并不提倡这种支付方式的。因此两者法益的比较中,后者在当前社会蕴涵的价值更大。因此综合全案的条件、我国目前婚姻法的现状以及社会效果等因素考虑,本案不宜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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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抚养费高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
原告妮妮(化名)的父母在年8月离婚时曾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备案。协议约定妮妮的父亲每月给付妮妮3000元抚育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减少以及迟延支付,如果以上时间其父拒付、减少或者迟延支付抚养费达到三次,其父则需要一次性支付妮妮抚育费65万元。从10月至今妮妮的父亲已经连续8个月未交纳抚育费,于是妮妮的法定代理人孙某代妮妮将妮妮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一次性给付妮妮抚育费65万元。
妮妮的父亲称,和妮妮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孙某的威胁下签订的,关于孩子的抚养费违反了公平原则,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且目前没有给付能力,不同意妮妮的诉讼请求,请驳回诉讼请求。
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本案的原告即被抚养人妮妮现年仅仅一岁,在其成年的长达十几年的过程中,生活水平的变化、物价的上涨、突发事件的发生等等因素都会对抚养费的给付金额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因此综合本案全案情况,不宜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一次性给付65万元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就是支付还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有效成立,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考虑的是第二种意见,驳回了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65万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第一种持肯定意见的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系自愿签订,在被告无有效证据证明是受胁迫的情况下,应该得到履行。被告已没有遵从协议的规定连续8个月未支付抚育费,故应该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65万的抚养费。这种意见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体现了合同自愿签订、契约自由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如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现在还哪有诚实信用的立足点可言 而诚实信用原则,众所周知,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如果让时间倒流,如果被告不在这份协议上签字,不认可该条款,可能原告代理人也不会同意离婚。这也许是双方交易的结果,至少在当时被告是这样妥协和让步的。但是本案的离婚协议是否完全等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制度下,婚姻关系还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身契约。我们国家的婚姻制度还不是完全的契约制。因此离婚时签订的协议还具有一定的人身色彩。纵观双方签订的整个离婚协议,如青春损失费、擅自改名、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的巨额赔偿等等条款都使得整个协议超脱了普通民事合同的范畴,因此契约自由的精神在此不能轻易的得到体现。
另一种驳回诉讼请求的观点更多考虑的是判决支付的风险。现实的说,判决驳回更多考虑的是执行的问题。天平的一边是契约自由的精神、诚实信用的原则,另一边是保护被抚养人的权益以及社会效果 裁判者的内心应该向哪边倾斜 如何比较两者体现的法益 两者孰轻孰重呢 当然,从法理来看,判决给付在理论和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而判决驳回必然承担一定的风险。予以处理是否干涉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抚育费制度的确立最终也是要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如何最大程度的接近实体正义也是程序正义的目的。判决一次性支付抚育费是保护了被抚养人的权益,还是侵害了其权益呢 审理的其他案件中曾经出现实际抚养孩子一方挥霍了一次性给付的抚养费的情况。国外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的监管有一套具体严格的制度,能够完善的保护其财产权益。但是我们目前在没有相应立法的情况下贸然判决一次性支付还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风险。而这种风险对未成年人的个案来说是灾难。而且未成年的被抚养人在其成年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法律虽然没有禁止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方式,但从保护被抚养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是并不提倡这种支付方式的。因此两者法益的比较中,后者在当前社会蕴涵的价值更大。因此综合全案的条件、我国目前婚姻法的现状以及社会效果等因素考虑,本案不宜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过高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过高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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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本案的原告即被抚养人妮妮现年仅仅一岁,在其成年的长达十几年的过程中,生活水平的变化、物价的上涨、突发事件的发生等等因素都会对抚养费的给付金额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因此综合本案全案情况,不宜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一次性给付65万元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就是支付还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有效成立,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考虑的是第二种意见,驳回了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65万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第一种持肯定意见的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系自愿签订,在被告无有效证据证明是受胁迫的情况下,应该得到履行。被告已没有遵从协议的规定连续8个月未支付抚育费,故应该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65万的抚养费。这种意见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体现了合同自愿签订、契约自由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如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现在还哪有诚实信用的立足点可言 而诚实信用原则,众所周知,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如果让时间倒流,如果被告不在这份协议上签字,不认可该条款,可能原告代理人也不会同意离婚。这也许是双方交易的结果,至少在当时被告是这样妥协和让步的。但是本案的离婚协议是否完全等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制度下,婚姻关系还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身契约。我们国家的婚姻制度还不是完全的契约制。因此离婚时签订的协议还具有一定的人身色彩。纵观双方签订的整个离婚协议,如青春损失费、擅自改名、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的巨额赔偿等等条款都使得整个协议超脱了普通民事合同的范畴,因此契约自由的精神在此不能轻易的得到体现。
另一种驳回诉讼请求的观点更多考虑的是判决支付的风险。现实的说,判决驳回更多考虑的是执行的问题。天平的一边是契约自由的精神、诚实信用的原则,另一边是保护被抚养人的权益以及社会效果 裁判者的内心应该向哪边倾斜 如何比较两者体现的法益 两者孰轻孰重呢 当然,从法理来看,判决给付在理论和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而判决驳回必然承担一定的风险。予以处理是否干涉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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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过高怎么办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过高怎么办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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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过高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判决的抚养费过高怎么办如果对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当地中级人民上诉。抚养费的数额在对方无固定工作的情况下,通常以被抚养人居住地人均消费支出为准。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子女抚养费变更的情况有哪些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综上所述,拿到的判决书后,当事人认定判决的抚养费过高的话,可以向当地中级提出上诉,要求重新审理抚养费纠纷案件,并重新确定抚养费标准。通常按照当事人的月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抚养费,没有固定收入的,则参考当地职工的平均月收入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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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妮妮(化名)的父母在年8月离婚时曾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备案。协议约定妮妮的父亲每月给付妮妮3000元抚育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减少以及迟延支付,如果以上时间其父拒付、减少或者迟延支付抚养费达到三次,其父则需要一次性支付妮妮抚育费65万元。从10月至今妮妮的父亲已经连续8个月未交纳抚育费,于是妮妮的法定代理人孙某代妮妮将妮妮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一次性给付妮妮抚育费65万元。
妮妮的父亲称,和妮妮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孙某的威胁下签订的,关于孩子的抚养费违反了公平原则,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且目前没有给付能力,不同意妮妮的诉讼请求,请驳回诉讼请求。
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本案的原告即被抚养人妮妮现年仅仅一岁,在其成年的长达十几年的过程中,生活水平的变化、物价的上涨、突发事件的发生等等因素都会对抚养费的给付金额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因此综合本案全案情况,不宜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一次性给付65万元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就是支付还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有效成立,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考虑的是第二种意见,驳回了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65万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第一种持肯定意见的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系自愿签订,在被告无有效证据证明是受胁迫的情况下,应该得到履行。被告已没有遵从协议的规定连续8个月未支付抚育费,故应该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65万的抚养费。这种意见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体现了合同自愿签订、契约自由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如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现在还哪有诚实信用的立足点可言 而诚实信用原则,众所周知,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如果让时间倒流,如果被告不在这份协议上签字,不认可该条款,可能原告代理人也不会同意离婚。这也许是双方交易的结果,至少在当时被告是这样妥协和让步的。但是本案的离婚协议是否完全等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制度下,婚姻关系还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身契约。我们国家的婚姻制度还不是完全的契约制。因此离婚时签订的协议还具有一定的人身色彩。纵观双方签订的整个离婚协议,如青春损失费、擅自改名、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的巨额赔偿等等条款都使得整个协议超脱了普通民事合同的范畴,因此契约自由的精神在此不能轻易的得到体现。
另一种驳回诉讼请求的观点更多考虑的是判决支付的风险。现实的说,判决驳回更多考虑的是执行的问题。天平的一边是契约自由的精神、诚实信用的原则,另一边是保护被抚养人的权益以及社会效果 裁判者的内心应该向哪边倾斜 如何比较两者体现的法益 两者孰轻孰重呢 当然,从法理来看,判决给付在理论和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而判决驳回必然承担一定的风险。予以处理是否干涉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抚育费制度的确立最终也是要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如何最大程度的接近实体正义也是程序正义的目的。判决一次性支付抚育费是保护了被抚养人的权益,还是侵害了其权益呢 审理的其他案件中曾经出现实际抚养孩子一方挥霍了一次性给付的抚养费的情况。国外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的监管有一套具体严格的制度,能够完善的保护其财产权益。但是我们目前在没有相应立法的情况下贸然判决一次性支付还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风险。而这种风险对未成年人的个案来说是灾难。而且未成年的被抚养人在其成年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法律虽然没有禁止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方式,但从保护被抚养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是并不提倡这种支付方式的。因此两者法益的比较中,后者在当前社会蕴涵的价值更大。因此综合全案的条件、我国目前婚姻法的现状以及社会效果等因素考虑,本案不宜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我的抚养费过高法院会判决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
原告妮妮(化名)的父母在年8月离婚时曾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备案。协议约定妮妮的父亲每月给付妮妮3000元抚育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减少以及迟延支付,如果以上时间其父拒付、减少或者迟延支付抚养费达到三次,其父则需要一次性支付妮妮抚育费65万元。从10月至今妮妮的父亲已经连续8个月未交纳抚育费,于是妮妮的法定代理人孙某代妮妮将妮妮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一次性给付妮妮抚育费65万元。
妮妮的父亲称,和妮妮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孙某的威胁下签订的,关于孩子的抚养费违反了公平原则,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且目前没有给付能力,不同意妮妮的诉讼请求,请驳回诉讼请求。
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本案的原告即被抚养人妮妮现年仅仅一岁,在其成年的长达十几年的过程中,生活水平的变化、物价的上涨、突发事件的发生等等因素都会对抚养费的给付金额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因此综合本案全案情况,不宜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一次性给付65万元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就是支付还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有效成立,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考虑的是第二种意见,驳回了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65万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第一种持肯定意见的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系自愿签订,在被告无有效证据证明是受胁迫的情况下,应该得到履行。被告已没有遵从协议的规定连续8个月未支付抚育费,故应该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65万的抚养费。这种意见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体现了合同自愿签订、契约自由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如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现在还哪有诚实信用的立足点可言 而诚实信用原则,众所周知,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如果让时间倒流,如果被告不在这份协议上签字,不认可该条款,可能原告代理人也不会同意离婚。这也许是双方交易的结果,至少在当时被告是这样妥协和让步的。但是本案的离婚协议是否完全等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制度下,婚姻关系还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身契约。我们国家的婚姻制度还不是完全的契约制。因此离婚时签订的协议还具有一定的人身色彩。纵观双方签订的整个离婚协议,如青春损失费、擅自改名、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的巨额赔偿等等条款都使得整个协议超脱了普通民事合同的范畴,因此契约自由的精神在此不能轻易的得到体现。
另一种驳回诉讼请求的观点更多考虑的是判决支付的风险。现实的说,判决驳回更多考虑的是执行的问题。天平的一边是契约自由的精神、诚实信用的原则,另一边是保护被抚养人的权益以及社会效果 裁判者的内心应该向哪边倾斜 如何比较两者体现的法益 两者孰轻孰重呢 当然,从法理来看,判决给付在理论和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而判决驳回必然承担一定的风险。予以处理是否干涉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抚育费制度的确立最终也是要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如何最大程度的接近实体正义也是程序正义的目的。判决一次性支付抚育费是保护了被抚养人的权益,还是侵害了其权益呢 审理的其他案件中曾经出现实际抚养孩子一方挥霍了一次性给付的抚养费的情况。国外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的监管有一套具体严格的制度,能够完善的保护其财产权益。但是我们目前在没有相应立法的情况下贸然判决一次性支付还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风险。而这种风险对未成年人的个案来说是灾难。而且未成年的被抚养人在其成年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法律虽然没有禁止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方式,但从保护被抚养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是并不提倡这种支付方式的。因此两者法益的比较中,后者在当前社会蕴涵的价值更大。因此综合全案的条件、我国目前婚姻法的现状以及社会效果等因素考虑,本案不宜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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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院判决抚养费过高怎么办?
法院在认真地调查和审理了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相关争议之后基本上都会在确定抚养权后判决要求另一方给付定额的抚养费,但是给付费用的一方可能因为经济原因而觉得抚养费太高,而此时就可以通过与对方的协商或者再次起诉来要求降低标准。下面来看看具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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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法院判决的抚养费过高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
原告妮妮(化名)的父母在年8月离婚时曾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备案。协议约定妮妮的父亲每月给付妮妮3000元抚育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减少以及迟延支付,如果以上时间其父拒付、减少或者迟延支付抚养费达到三次,其父则需要一次性支付妮妮抚育费65万元。从10月至今妮妮的父亲已经连续8个月未交纳抚育费,于是妮妮的法定代理人孙某代妮妮将妮妮的父亲告上法庭要求一次性给付妮妮抚育费65万元。
妮妮的父亲称,和妮妮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在孙某的威胁下签订的,关于孩子的抚养费违反了公平原则,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且目前没有给付能力,不同意妮妮的诉讼请求,请驳回诉讼请求。
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双方在离婚时可以自由自愿约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给付方式。但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显然不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双方的约定不能超越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抚育费基于必要生活费用的规定。抚育费应是对未成年被监护人学习、医疗等生活费用的保障。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是抚养费支付的初衷和基准。抚育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的约定亦应兼顾被抚养人的生活条件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本案的原告即被抚养人妮妮现年仅仅一岁,在其成年的长达十几年的过程中,生活水平的变化、物价的上涨、突发事件的发生等等因素都会对抚养费的给付金额产生不确定的影响。因此综合本案全案情况,不宜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一次性给付65万元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就是支付还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有效成立,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应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考虑的是第二种意见,驳回了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65万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第一种持肯定意见的观点认为,双方之间的协议系自愿签订,在被告无有效证据证明是受胁迫的情况下,应该得到履行。被告已没有遵从协议的规定连续8个月未支付抚育费,故应该判决被告一次性给付65万的抚养费。这种意见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体现了合同自愿签订、契约自由的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如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现在还哪有诚实信用的立足点可言 而诚实信用原则,众所周知,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整个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如果让时间倒流,如果被告不在这份协议上签字,不认可该条款,可能原告代理人也不会同意离婚。这也许是双方交易的结果,至少在当时被告是这样妥协和让步的。但是本案的离婚协议是否完全等同于财产关系的民事合同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制度下,婚姻关系还不同于其他国家的人身契约。我们国家的婚姻制度还不是完全的契约制。因此离婚时签订的协议还具有一定的人身色彩。纵观双方签订的整个离婚协议,如青春损失费、擅自改名、阻碍对方行使探视权的巨额赔偿等等条款都使得整个协议超脱了普通民事合同的范畴,因此契约自由的精神在此不能轻易的得到体现。
另一种驳回诉讼请求的观点更多考虑的是判决支付的风险。现实的说,判决驳回更多考虑的是执行的问题。天平的一边是契约自由的精神、诚实信用的原则,另一边是保护被抚养人的权益以及社会效果 裁判者的内心应该向哪边倾斜 如何比较两者体现的法益 两者孰轻孰重呢 当然,从法理来看,判决给付在理论和逻辑上没有任何问题。而判决驳回必然承担一定的风险。予以处理是否干涉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抚育费制度的确立最终也是要最大程度的保护被抚养人的利益。如何最大程度的接近实体正义也是程序正义的目的。判决一次性支付抚育费是保护了被抚养人的权益,还是侵害了其权益呢 审理的其他案件中曾经出现实际抚养孩子一方挥霍了一次性给付的抚养费的情况。国外对未成年的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的监管有一套具体严格的制度,能够完善的保护其财产权益。但是我们目前在没有相应立法的情况下贸然判决一次性支付还会带来一定的社会风险。而这种风险对未成年人的个案来说是灾难。而且未成年的被抚养人在其成年的过程中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法律虽然没有禁止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的方式,但从保护被抚养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是并不提倡这种支付方式的。因此两者法益的比较中,后者在当前社会蕴涵的价值更大。因此综合全案的条件、我国目前婚姻法的现状以及社会效果等因素考虑,本案不宜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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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的抚养费过高怎么办
如果觉得法院裁定的抚养费太高了,承受不了,那可以向上一级法院上诉。不过,在去之前,得准备好合理的依据和证据,比如自己的财务状况发生了巨大变化,或者原来的判决在事实认定上有错误等等。而且,一定要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交申请,这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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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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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抚养费过高怎么解决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协议离婚后抚养费过高怎么解决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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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律师你好,我有一个朋友跟他老婆离婚十年了,我想请问一下那个抚养费判决执行过高上诉状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上诉人:周,男,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码:,农民,山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一、根据现有证据,本案有关犯罪主体的证据还无法得出唯一性的结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参与作案的证据只有其他一些所谓的同案犯在询问笔录中对绰号为“长毛”的描述,但这些人的描述是不一致的,李的描述是“长毛是衢州人,身高175CM左右,中等身材”,王的描述是“身高165CM,身材偏瘦”,吴的描述是“身高165CM,身材有点胖”,钱的描述是“175CM左右,中等身材”。而身高1.65米的人和1.75米的人区别很大,做出判断并不难,同样对身材胖、瘦,做出判断也是很容易的,但几名所谓的同案犯的描述却是相互矛盾,根据他们的证词,无法得出唯一性的结论,即他们描述的是同一个人。尽管上诉人绰号也叫“长毛”,但衢州地区绰号叫“长毛”的并非只有上诉人一个人,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原判认定上诉人作案的证据还有李等人的辨认笔录,上诉人认为这些辩护笔录不具备客观性,李的辨认时间花了23分钟,从2011年1月19日9时15分至9时38分,根据他们的证词,他们整天和上诉人混在一起参与盗窃,彼此应该是非常熟悉的,几秒钟之内就应该能辨认出来,需要这么长时间吗?同样,钱、王、吴也都花了15钟的时间才辨认出整天混在一起的伙伴,而且他们的辨认时间都是15分钟,也与常理不符。人的认知能力、反应能力是有区别的,对一样事物的判断绝不可能用同样的时间,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辨认照片来看,也存在瑕疵,其他人都留着长头发,只有上诉人是留着短头发,而且一看是剃了光头以后才长出来的,这也使辨认人很容易根据这一特征来推断出公安机关叫他们辨认的对象,钱、王、吴三人的辨认地点都是在派出所,由于场地限制,也存在三名辩认人相互通气、相互影响的可能性,而派出所给三人提供的辨认人照片列表,上诉人全部都是排在第一号,所有上述瑕疵,上诉人有理
2 由对辨认笔录的客观性存在合理怀疑。由于本案上诉人否认参与作案,构成对公诉人证据证明力的抵销,那就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证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没有其他证据,由于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和可能性,则上述两组证据还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根据现有证据,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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