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融资租赁批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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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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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是规定了如何申请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业务种类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办法,它并没有禁止其他租赁公司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同样,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也只是规定了如何申请成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开展的业务。
企业融资租赁批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市场在经营发展过程中,衍生出了多种经营方式。在金融市场上,企业在进行经营的时候,或者一些单位购买大型物件的时候,会选择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进行。但是,很多人对于融资租赁的具体事项并不清楚。融资租赁在实行的时候,也是需要遵循国家的相关原则的。对于企业融资租赁批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详细的介绍。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对承租人所选定的租赁物件,进行以其融资为目的购买,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件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

二、融资租赁具有的基本特征

1、由承租人选定拟租赁投资物件,由出租人出资购买。

2、具有不可解约性,承租人无权单独提出以退还租赁物件为条件而提前终止合同。

3、中长期租赁。所有的融资租赁交易的绝对期限,在一年以上。

4、融资租赁是三方当事人,两个合同,即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货商,贸易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所以不需要到央行办审批,也可以做融资租赁业务。 只是如果要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必须到央行办审批,否则只能按经营租赁纳税。

三、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资格

目前,国内租赁公司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中国人民银行按照《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批准成立和进行管理的金融租赁公司,国内有12家,按照管理规定,这些公司的经营业务包括

1、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2、经营性租赁业务;

3、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

4、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

5、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6、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

7、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金融债券;

8、向金融机构借款;

9、外汇借款;

10、同业拆借业务;

11、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12、经济咨询和担保;

1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类租赁公司是由对外贸易合作部按照《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批准和成立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这类公司的业务有:

1、国内外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机械设备及其附带技术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币融资租赁业务;

2、根据承租人的选择,从国内外购买租赁业务所需的货物及附带技术;

3、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

4、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业务;

5、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同时还规定“从事事本以上所规定的业务以外的金融业务的,需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同意,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

第三类是有国内贸易部管理的内资租赁公司,国内贸易局曾经专门发文,挑选了15个企业作为全国试点租赁公司,鼓励这些企业在开展传统租赁的同时,要积极探索融资性租赁业务。

四、企业融资租赁批准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对于什么样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分析,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却指出,对于不具备融资性租赁交易资格的企业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的,应认定租赁交易无效。因此,如何认定具有融资性租赁交易资格是一个比较模糊和有争议的问题。

现在业界、管理部门包括司法界有这样的认识,认为只有金融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才具备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的资格。但是,依照法律规定,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首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只是规定了如何申请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业务种类以及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办法,它并没有禁止其他租赁公司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同样,对外经济贸易部颁布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也只是规定了如何申请成立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中外合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开展的业务以及中外租赁合资公司的管理办法。

对比这两个管理,在经营业务上,中外合资租赁有限公司没有短期信贷、投资金融机构等内容,而且,在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还规定,对于涉及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的,需要对外贸易合作部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融资性租赁业务不属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

那对于内资的其他租赁公司是否可以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呢?目前法律没有规定不可以开展。根据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不可以开展的业务,应该允许企业自主开展。这是因为,第一,这些企业运用的是自有资金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对资金的安全承担责任,它没有对金融安全构成危害;其次,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它不可以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因此,不能随意认定这些企业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主体不合格;第三,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把这些公司开展的融资性租赁主体视为不合格,有滥用法律之嫌,也人为制造了企业的不平等,有违市场经济要求和法律公正平等思想。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资料。企业融资租赁在操作的时候,是不需要经过批准的。但是,相关的施舍设备,和操作流程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融资的时候,不能违规操作。如果破坏了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话,是会受到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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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设备的合同,如需要进口设备,还应办理设备进口手续。租赁合同是租赁业务的重要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可分为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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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期交付租金。承租企业按租赁合同规定,分期交纳租金,这也就是承租企业对所筹资金的分期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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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产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二、尽管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如果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表明企业控制了该资产的使用及其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应当将其作为固定资产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
三、融资租赁(FicilLesi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tLesig)或现代租赁(ModeLesi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租赁物件所有权即转归承租人所有。尽管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也有设备购买人的身份,但购买设备的实质性内容如供货人的选择、对设备的特定要求、购买合同条件的谈判等都由承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租人是租赁物件实质上的购买人。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此外,融资租赁属于表内融资(资产负债表),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对需要多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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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和普通租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融资租赁和普通租赁有什么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融资租赁和普通租赁的区别
在中国有租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如果从广义租赁的角度看,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都是(大)租赁的概念,都有“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件出租给承租人”的交易行为。如果从狭义的角度看,有“租赁”和“融资租赁”之分。“租赁”通常是指传统的出租服务,涉及的租赁物件范围比较广泛。租金是按照承租人使用租赁物件的时间或享受的服务计算的。“融资租赁”是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租赁,属于现代租赁。租赁物件通常是动产,租金是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计算的。
如果从大租赁的角度看,“国际租赁”是指跨境的“租赁”或者是“融资租赁”交易。拿它和融资租赁比较好像不太合适。如果从狭义的角度进行对比,租赁交易不管是否跨境,都可以按“租赁”和“融资租赁”进行比较。
相关法律知识:
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或返还租赁物的选择权,即如果承租人支付的是租赁物的对价,就可以取得租赁物之所有权,如果支付的仅是租金,则须于合同期间届满时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者不同之处如下几点:
1、主体要求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只能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和金融机构相比之下,财产租赁合同的出租人是非常广泛的,没有特定的限制。
2、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同。在融资租赁中,标的物的交付是由供货方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对标的物的瑕疵不承担责任。标的物交付后,出租人把所有人的全部责任包括维修、保险、纳税等全部转移给承租人,如因意外事故导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也由承租方承担责任。而在财产租赁中,标的物由出租人交给承租人后,出租人仍负有对标的物的维修、保养等义务,因意外事故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是由出租方承担责任的。
3、租金的计算不同。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是根据设备价款、运费、利息、手续费和交租次数计算出来的,租金的数额比一般财产租赁中的租金数额要高。承租方交付租金实际上相当于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设备,在交完最后一次租金后,设备只剩下名义价值,一般情况下,只需办理一下手续,所有权即转移给承租方。
4、合同的生效条件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生效以出租方与供货方购销关系的成立为前提,即使租赁合同已经订立,如果购销关系不成立,则合同不能生效而财产租赁合同的成立则以租赁合同的订立为标准,合同一经订立,租赁关系即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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