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建设工程合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建设工程合同期限依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合同双方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此为合同期限的基本界定。 若合同未明确约定,可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及交易习惯来确定。比如,以发包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若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通常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若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结算方式是什么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后的结算方式如下: 若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有权请求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价款。依据《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条款效力。 若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可修复,修复后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对于未完工程,已完成且质量合格部分,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给承包人;质量不合格,参照上述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处理方式。 此外,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需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要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或单独达成仲裁协议,确定仲裁机构。 其次,准备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要写明当事人信息、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等。证据材料包括合同文本、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能支持诉求的材料。 然后,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交申请及材料,缴纳仲裁费用。 仲裁机构受理后,会组成仲裁庭。仲裁庭通常由三名仲裁员或一名仲裁员组成。 之后进入仲裁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参加庭审,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 最后,仲裁庭根据审理情况作出裁决。裁决具有终局性,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当探讨建设工程合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时,还有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值得关注。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期限延误了该如何处理,一般在合同中会约定延误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可能需支付违约金等。另外,合同期限内若遇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工期该如何调整也是常见问题。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期受影响,通常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顺延工期。若你对建设工程合同期限规定、期限延误处理或特殊情况工期调整等还有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人士将为你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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