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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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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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政策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停止执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浙江,土地使用税相关政策有哪些?

税收作为一个国家的收入来源之一,有很多种类,征收对象乃至每个人,每个企业。其中,与企业相关较为密切之一的就有土地使用税。由于其重要性之大,其相关政策也是较为复杂及繁琐的。律图的小编在这里为大家准备了浙江,土地使用税相关税率和减免办法的相关政策。

一、试点工作目标

积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省地税局成立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方案落实、成效评估等工作。 有关试点地要成立试点工作实施小组,由本级政府负责人担任试点工作实施小组组长,财政、发改、经信、地税、国税、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在省地税局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下开展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试点地要切实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试点工作,及时上报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发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平稳实施。 省地税局和试点地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完善具体工作方案。

三、总体实施步骤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试点地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具体参照浙政发[2007]50号文件),通过调整当地的土地等级划分范围或适用税额标准,提高区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

(二)、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税额标准提高之后,对试点行业纳税人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分类分档原则如下: 分类是指对试点地试点行业纳税人按照上一年度的亩产税收贡献为指标进行分类。

第一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较大和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

第二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处于中等水平的纳税人;

第三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小和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纳税人。

分档是指根据以上分类,相应实行分档的减免政策,即:对以上第一类企业增加的税收负担,可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确保税收负担不增加,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对原税负部分给予适当比例的减征,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对以上第二类企业增加的税收负担,可通过减免一定比例的形式避免税负上升过快,使其实际税负水平比税额标准调整前略有上浮,促进其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对以上第三类企业,不给予减免照顾,通过增加税收负担倒逼其增加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比或让出土地,以盘活现有的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在以亩产税收贡献作为考核指标的同时,各地还应结合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对于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单位能耗、单位排放指标的纳税人,一律不得享受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试点行业纳税人亩产税收指标确定、分类的类别数和相应的减免档次级数、纳税人分类的亩产税收标准、分档减免的具体比例等事项由试点地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研究确定。 对于试点地内的非试点行业纳税人,由于调整土地等级划分范围或提高适用税额标准增加的税负,通过减税方式维持原适用税额标准水平。

(三)、发挥多税种调节作用。加大调节力度,对市县级地税部门具有减免审批权限的房产税,试点地应参照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原则,确定试点行业纳税人房产税的减免。

四、相关的政策调整规定

(一)、暂停执行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自开展试点年度起,对试点地试点行业的纳税人一律暂停执行省政府及省地税局制定下发的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除外)。对上述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分类分档减免政策执行。 非试点地及试点地的非试点行业纳税人仍执行省政府及省地税局下发的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待列入试点范围之后,再统一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事项。自试点年度起,试点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审批权下放给试点地地税局。

五、整合各项措施 、有效推进试点工作

(一)、对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后增加的财政收入,应优先用于建立支持转型发展的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财政支持力度。

(二)、在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同时,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发挥政策合力,共同提高我省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我们在进行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候,是需要严格的按照上述的相关政策来进行缴纳的,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只要是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上述的分档标准分档,是可以进行免征一定的年限的土地使用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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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政策解读: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可是现实中,某些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却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建设等。而在对农民补偿方面,国家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土地安置补助费加起来,不超过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如果按照农业种粮的用途进行补偿,按一亩平均毛收入1000元来算,每亩30倍才3万元,可被征收后建成楼房,一平米就要卖5000元!
  
二、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政策解读:近些年,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很大一部分靠“卖地”,可是土地资源终归是有限的。有一些城市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并入一些周边的农村,这就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需求之一。把类似于村办企业、工厂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立入市制度,并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农民可以利用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方式,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保值和增值!
  
三、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政策解读:试点宅基地改革,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宅,未来针对历史原因形成的一户多宅或宅基地闲置,国家可能采取的措施会“很简单很暴力”——征税!超过标准、面积过大的宅基地也要征税!对人均耕地少,
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原则上或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是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落实一户一宅。而对于那些在城镇落户的农民,他们村里的宅基地可以在“自愿”的前提下,有偿退出,由村集体出资购买。河南省已经出台政策,要求各地市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资金库,对自愿退出宅基地且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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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再去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浙江醉驾多少免处罚业务的时候,我就想知道00问题的答案,你们可以帮我帮助我一下吗?最好快一点,谢谢啦
[律师回复] 对于醉酒驾驶汽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10种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不适用缓刑:
  
(1)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
  
(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3)醉酒驾驶营运客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等机动车的;
  
(4)醉酒在城市道路上驾驶工程运输车的;
  
(5)造成他人轻伤且负有责任的;
  
(6)无驾驶汽车资格醉酒驾驶汽车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
  
(8)在被查处时逃跑,或者抗拒检查,或者让人顶替的;
  
(9)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10)曾因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无以上10种从重情节、且认罪的被告人适用。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适用条件的,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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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土地搬迁如何给
[律师回复] 土地征收如何补偿
1、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4、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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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土地使用税浙江有哪些规定
转租土地使用税浙江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的缴纳,应当有实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缴纳,转租方不拥有土地使用权,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应当按照土地面积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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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土地租赁合同模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浙江土地租赁合同模板问题解答如下,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标的:租赁土地(土地性质为国有)共 亩。土地位于: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租赁期限:租赁期限10 年,(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三、租赁价款及付款办法:每亩每年 元,共计 元,每 年交付一次。
  
四、租赁用途:由乙方自主使用。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拥有土地所有权,但不涉及乙方区域内规划等工作。在合同期内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负责协调处理乙方与甲方及周边土地的关系,以维护乙方对该地的正常使用。
  
3、除收取租赁费以外,不再收取任何款项。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期内,拥有租赁土地的使用权。
  
2、按时足额向甲方交纳租金。
  
3、合同期间如遇到国家政策变动或国家征用,乙方必须服从,合同解除。
  
七、特别约定
  
1、如乙方办理该土地征用出让手续,本合同所称租赁费即作为甲方应得的土地出让金及各种补偿费,无论合同履行时间长短,办理土地出让征用时,乙方不再给付甲方出让金及其它费用。
  
2、如乙方因需要,欲征用该土地,除土地款以外的应上交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3、在租赁期内,国家或集体征用土地,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土地补偿款归甲方,地上附属物补偿款归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按国家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4、租期届满,承租方有权优先签订续租(按当时合理价格)合同。
  
5、租期届满,如乙方不再租赁,合同终止,对于乙方投资的地上附属物按以下方法处理:乙方投资修建的所有地上附属物,在合同终止时双方协商其价值,并由甲方在一月内支付价款给乙方;协商不成,由相关单位评估其价值,甲方予以接收,并在一月内一次性支付价款给乙方,评估费双方均担。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除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该按相关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承租方、见证机关各执一份。
  出租方: 代表人:(章)
  承租方: 代表人:(章)
  见证机关:(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 乙方
  一:土地租用范围及坐落: 总面积 平方米,不包括道路等公用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附图:
  二:土地租用期限:自 至 ,共五十年,按公历计算.
  三:租用土地价格为每亩 元人民币,总计 元人民币,此为五十年全部租金,一次交清,租赁期间不再产生其他费用.
  四:其他条款:
  
(一)甲方责任和权利:
  
1:租赁期内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处理好周边关系,做好各项服务,协助乙方在企业登记注册和建设施工过程中相关手续的办理,确保企业稳定生产.
  
2:甲方确保出租地块工业用电及道路设施于前建设完整,其中水泥路通至厂大门口,高压线拉至厂区范围米之内.逾期乙方有权决定退租,有权要求返还除本金外并计银行利息.
  
3:合同期内,所租用土地不得擅自收回.因社会公共建设需要所租赁土地由政府收回的,甲方应在收回土地前个月,将收回土地的坐落,四至范围,收回理由,收回日期书面通知乙方并予以公告.提前收回土地,甲方应给乙方经济赔偿,赔偿标准按土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的市值及租赁期限的余期等实际因素协商确定.
  
4:甲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除合同中规定的赔偿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为总租金的 %.
  
5:租赁期内,甲方的人事等相关变动不得影响此协议的执行.
  
6:按企业投产后经济效益大小需要,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向上争取工业用地指标,土地证办理费用由乙方自理.
  
(二)乙方责任和权利
  
1:乙方创办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为政策,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条例.
  
2:乙方创办企业工商注册于甲方所在地行政机构,并享有政府规定外商投资的相关优惠政策.
  
3:甲方配合乙方用水设施的建设,费用由乙方处理.
  
4:乙方在土地测量后,进场施工前全额付清土地租用款.
  
5:乙方在交付租用日起, 个月内建成投产.因甲方工业用电设施不到位而造成乙方不能正常投产所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乙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6:在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对所租赁土地进行联营,转租,抵押等行为,甲方不得干预。
  
7:租赁期满,甲方将土地继续向外出租,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乙方要求结束合同,应当在结束前 个月向甲方提出.
  
8:乙方中途无故终止合同,不得要求返还已付清租金,并丧失租赁权力.
  五:本合同盖章签字后即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解除合同.
  六: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说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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