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是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税收也是针对我国国情而制定的,防止国有土地流失的一项重要举措。虽然我国每个公民都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但是具体的数额和其他规定则是有当地的政府制定的。各地都是不一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是在我国浙江土地使用税怎么交的问题。
在我国浙江土地使用税怎么交?
一、试点工作目标
积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提高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省地税局成立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方案落实、成效评估等工作。 有关试点地要成立试点工作实施小组,由本级政府负责人担任试点工作实施小组组长,财政、发改、经信、地税、国税、国土资源、环保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在省地税局试点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下开展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试点地要切实提高认识,精心组织试点工作,及时上报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及发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平稳实施。 省地税局和试点地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完善具体工作方案。
三、总体实施步骤
(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试点地人民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具体参照浙政发[2007]50号文件),通过调整当地的土地等级划分范围或适用税额标准,提高区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
(二)、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税额标准提高之后,对试点行业纳税人按照亩产税收贡献实行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分类分档原则如下: 分类是指对试点地试点行业纳税人按照上一年度的亩产税收贡献为指标进行分类。
第一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较大和确属发展前景较好、但目前亩产税收贡献不大的纳税人;
第二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处于中等水平的纳税人;
第三类是指亩产税收贡献小和不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纳税人。
分档是指根据以上分类,相应实行分档的减免政策,即:对以上第一类企业增加的税收负担,可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确保税收负担不增加,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对原税负部分给予适当比例的减征,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对以上第二类企业增加的税收负担,可通过减免一定比例的形式避免税负上升过快,使其实际税负水平比税额标准调整前略有上浮,促进其进一步提升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对以上第三类企业,不给予减免照顾,通过增加税收负担倒逼其增加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比或让出土地,以盘活现有的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在以亩产税收贡献作为考核指标的同时,各地还应结合单位能耗、单位排放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对于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单位能耗、单位排放指标的纳税人,一律不得享受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试点行业纳税人亩产税收指标确定、分类的类别数和相应的减免档次级数、纳税人分类的亩产税收标准、分档减免的具体比例等事项由试点地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研究确定。 对于试点地内的非试点行业纳税人,由于调整土地等级划分范围或提高适用税额标准增加的税负,通过减税方式维持原适用税额标准水平。
(三)、发挥多税种调节作用。加大调节力度,对市县级地税部门具有减免审批权限的房产税,试点地应参照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原则,确定试点行业纳税人房产税的减免。
四、相关的政策调整规定
(一)、暂停执行原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自开展试点年度起,对试点地试点行业的纳税人一律暂停执行省政府及省地税局制定下发的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定额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除外)。对上述纳税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减免,按本实施方案规定的分类分档减免政策执行。 非试点地及试点地的非试点行业纳税人仍执行省政府及省地税局下发的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优惠政策,待列入试点范围之后,再统一按本实施方案执行。
(二)、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事项。自试点年度起,试点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审批权下放给试点地地税局。
五、整合各项措施、有效推进试点工作
(一)、对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后增加的财政收入,应优先用于建立支持转型发展的专项资金,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的财政支持力度。
(二)、在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同时,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发挥政策合力,共同提高我省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
浙江市人民政府针对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要求各机关单位人员严格遵守工作制度,积极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有效、合理的将土地使用税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相结合。确保国有土地的正常流转。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对于符合国家要求的用地,一律免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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