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司法解释的概念以及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5
浏览10w+
李阳律师
李阳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3045人
专家导读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侵害的客体为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公私财产利益,客观方面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司法解释的概念以及如何认定

近两年,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有很多种,其中投放危险物的案件不在少数,这些投放危险物的案件不管是故意还是无意都会对人身及动植物造成危害,重者会危及生命。下面律图就给大家介绍一下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司法解释的概念以及如何认定。

一、 概念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构成本罪,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食者多人中毒;误将毒药投入饲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装过农药的口袋与粮食口袋混杂在一起,把瓶装敌敌畏与瓶装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误用农药口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就构成过失投毒罪。如果没有引起中毒的行为表现,或者致人中毒的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能定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例如误将毒药当作药品给特定人服用致死,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可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本法规定,只有发生法定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未发生中毒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尚未达到法定的严重程度,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中毒,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对这种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严重的中毒事故。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这一特征是本罪区别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关键所在。

三、认定标准

(一)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都是以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客体要件、犯罪手段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是,

(1)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犯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过失犯罪,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根本不同的。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在客观上以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未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投毒行为,不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作犯罪处理。

(3)投放危险物质罪有既遂、未遂之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

(4)主体要件责任年龄不同。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年满16周岁才负刑事责任。

(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的界限三者都是过失犯罪,主要区别在于

(l)侵犯的客体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而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表现为行为人过失投毒,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罪则表现为过失引起特定的人的重伤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

四、处罚

依照本条规定,犯过失投毒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合以上内容的介绍,小编详细为大家分析了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司法解释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处罚规定。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危害群体可能会很大,且不有不确定性,一旦发生,后果很严重。所以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我们不仅要对自己负责,更要对身边的人负责。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8千字,阅读时间约13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14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司法解释的概念以及如何认定
一键咨询
  • 170****232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48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512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837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20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078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77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40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京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13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276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326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31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6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1****312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74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债券投资的概念及特点
债券投资,是指债券购买人(投资人,债权人)以购买债券的形式投放资本,到期向债券发行人(借款人、债务人)收取固定的利息以及收回本金的一种投资方式。利率高时收入也颇可观;可以自由流通,不一定要到到期才能还本,随时可以到次级市场变现;可以利用附买回及卖出回购约定灵活调度资金;有不同的到期日可供选择。
10w+浏览
债权债务
你好,我弟弟要参加司法考试,最近在复习,我想帮他咨询一下有关合同解除的概念及特征的解释,谢谢
[律师回复] 所谓解除合同,是指提前终止已经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之分,前者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出现时解除合同,后者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据此,解除合同必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解除合同仅适用于已经合法有效的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的可能性。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都不存在解除的可能性。
  
(二)解除合同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或者原因)。这种条件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三)解除合同必须有解除的行为。解除合同的原因出现后,合同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在有效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才能因解除而终止。但无论哪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确保此意思表示能及时送达对方,且对方收到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无异议,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乘人之危的概念
[律师回复]
一、乘人之危合同的概念: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依《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不像《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而是纳入了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二、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
(一)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所谓危难处境,是指急欲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身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疗所谓急迫需要,是指实现或保障重人利益的迫切需求。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
(二)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请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是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
(三)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苛刻的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四)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损失,如被迫签订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损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该重大损失是因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条件而造成的。乘人之危与胁迫均涉及一方因危难而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者根本区别在于:胁迫者直接实施或将要实施某种不法行为,使对方出于恐惧而违心地签订合同;乘人之危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只是利用了对方的处境而让对方不得已订立了合同。
我想向大家了解一下,爆炸罪 危险犯的相关概念是怎样解释的?我最近在研究刑法,但是对于爆炸罪和危险犯的理解不是很到位,所以问问大家。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故意用爆炸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爆炸行为,并且足以威胁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就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5年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七条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犯是与实害犯相对应的概念:以对法益的实际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称为实害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是危险犯。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个条文规定了危险犯,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险犯,它们是因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别危险或者侵害的对象特殊而受到刑罚处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假释的概念及程序是什么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1、提出假释建议书2、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查3、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乘人之危的概念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乘人之危合同的概念: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依《合同法》第54条之规定,因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合同,不像《民法通则》规定为无效民事行为,而是纳入了可撤销合同的范畴。
二、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有:
(一)对方当事人处于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所谓危难处境,是指急欲避免或解除重大不利的状态,例如,身患重病,急需住院治疗所谓急迫需要,是指实现或保障重人利益的迫切需求。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
(二)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或急迫需要,向对方提出苛刻的条件的目的,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苛刻条件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积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极行为,即一方当事人拒绝对方的合理请求。提出苛刻条件的环境,是对方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之中。
(三)对方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苛刻的条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四)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通常表现为财产上的损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损失,如被迫签订限制人身自由或有损人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人格利益受到损害该重大损失是因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苛刻条件而造成的。乘人之危与胁迫均涉及一方因危难而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但者根本区别在于:胁迫者直接实施或将要实施某种不法行为,使对方出于恐惧而违心地签订合同;乘人之危行为人并没有实施某种不法行为,只是利用了对方的处境而让对方不得已订立了合同。
我表弟对这个社会很痛恨,是做化学研究的,就在花园内释放了一种危险颗粒,让人身体出现了问题,投放危险物质罪法条及司法解释是什么?
[律师回复] 投放危险物质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本案是向特定被害人的鸡舍投毒,毒死了特定被害人饲养的鸡只,这种行为属于故意毁坏财物,如果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数额不大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应给予治安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补充几句】: 假如他是在饲料厂往即将出厂的饲料里下毒,或者是在饲料专卖店往待售的饲料里下毒,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侵害了公共安全,那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1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是什么?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运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实施犯罪,从而危害公共安全。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最近在准备司法考试,有些问题想请教一下,关于刑罚执行的概念及原则2013-06-03是怎么解释的呢?
[律师回复]
一、合法性原则   执行刑罚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禁止侵犯罪犯权利的各种违法活动,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刑罚执行合法性原则已成为刑罚理论中的主流学说,我国刑法第三条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从法律的地位上对刑罚的合法性原则予以确认,它要求刑罚执行中的一切行为都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   
二、教育性原则   刑罚的最终目的是教育,而不是惩罚。惩罚和教育改造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政策,而教育的目的在刑罚执行阶段尤为重要,刑罚的执行,是一种生动现实的法制教育过程,能够使社会成员由此明辩罪与非罪的界线,知晓犯罪与刑罚的形影相随的关系,从而使之择善而行。它不仅对犯罪从思想、文化、技术等方面进行教育,而且通过刑罚的执行,教育其他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在刑罚的执行中遵循教育性原则,不仅是对罪犯人权的保护,同时也是与刑罚减少犯罪最终消灭犯罪的历史使命相一致。   
三、人道性原则   犯罪分子因其实施犯罪行为受到刑罚的惩罚,被剥夺了部分权利,但并不等于就因此丧失了所有的权利。刑罚人道是反映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标志。我国为消除刑罚执行中的不人道行为,不少法律都对此作了相关规定,行刑中的种种人道待遇,都会使犯罪人充分感受到人间的温情和人性力量的伟大,从而唤起其良知,促使其重新回归社会这个大家园。   
四、个别化原则   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基本要求,法律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律预先着重以行为作为标准,细分其构成要件,规定其构成要件,规定加重或减轻情节等。所谓裁判上的个别化是指法官根据犯罪分子的主观情况适用不同的制裁方式。所谓行政上的个别化指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具体情况执行刑罚。刑罚个别化原则要求刑罚执行机关应当在行为人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和其他个人情况,而不能只考虑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社会的程度。具体地说就是,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年龄、性别、性格特征、生活经历、生理状况及其他个人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和教育方式。在用刑时只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尊重其人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区别对待,犯罪人在心理上一般是会受到触动和感化的。刑罚执行个别化原则的实行旨在起到良好的执行效果、达到刑罚的本质目的。   
五、社会化原则   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要调动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合力救助、教育、改造犯罪分子并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刑罚执行目的的实现。刑罚执行中,需要依靠社会力量对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和防范,如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执行就是在社会监督、教育和协助下完成的。另外,犯罪分子服刑期过后,重新获得公民所应有的一切权利,刑满释放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同时还涉及到重返社会的监督问题,都离不开社会。社会化原则是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个尤为重要的原则。   刑罚执行程序是整个诉讼程序的落脚点,更是关乎被执行人切身利益的头等大事,贯穿整个刑罚执行程序中的基本原则是实现刑罚目的的保障。研究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的最终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达到审判的目的,使刑罚执行成为改造罪犯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从而实现社会真正的长治久安。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81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雇佣关系的概念和解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雇佣关系中,如果雇工受到伤害,雇主存在过错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雇佣关系伤残赔偿标准都有哪些 一、一般项目: 1、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致残的在前述基础上增加以下项目: 1、被扶养人生活费: 2、残疾辅助器具费: 3、伤残赔偿金: 4、精神损害赔偿金: 5、康复费6、后续治疗费: 三、因伤死亡的在前述基础上增加以下项目: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危险犯与危险概念是否一致?
危险犯与危险概念是一致的,也就是一旦触及到一定的危险,那么就会成立犯罪,比如说我们国家最常见的就是放火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导致人员的受到伤害,而只要存在这种危及公共人员的安全的行为就会成立该罪名,此相对应的是实害犯。
10w+浏览
刑事辩护
基因检测的概念及作用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基因检测的概念及作用问题解答如下, 导读:基因检测在医学的作用广泛,许多疾病可以通过基因检测发现,您想了解更多基因检测的知识吗让编辑为您一一介绍基因检测的概念及作用。
一、基因检测概念基因检测是通过血液、其他体液或细胞对DNA进行检测的技术,是取被检测者脱落的口腔黏膜细胞或其他组织细胞,扩增其基因信息后,通过特定设备对被检测者细胞中的DNA分子信息作检测,分析它所含有的各种基因情况,从而使人们能了解自己的基因信息,预知身体患疾病的风险,从而通过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避免或延缓疾病的发生。基因检测可以诊断疾病,也可以用于疾病风险的预测。疾病诊断是用基因检测技术检测引起遗传性疾病的突变基因。目前应用最广泛的基因检测是新生儿遗传性疾病的检测、遗传疾病的诊断和某些常见病的辅助诊断。目前有1000多种遗传性疾病可以通过基因检测技术做出诊断。近年来令人非常兴奋的是预测性基因检测的开展。利用基因检测技术在疾病发生前就发现疾病发生的风险,提早预防或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目前已经有20多种疾病可以用基因检测的方法进行预测。检测的时候,先把受检者的基因从血液或其他细胞中提取出来。然后用可以识别可能存在突变的基因的引物和PCR技术将这部分基因复制很多倍,用有特殊标记物的突变基因探针方法、酶切方法、基因序列检测方法等判断这部分基因是否存在突变或存在敏感基因型。基因检测:指通过基因芯片对被测者细胞中的DNA分子进行检测,分析出被检测者所含的各种致病基因和疾病基因情况的一种技术。目前基因检测的方法主要有:荧光定量PCR、基因芯片、液态生物芯片与微流控技术等。
二、基因检测作用
1、了解自身是否有家族性疾病的致病基因具有癌症或多基因遗传病(如老年痴呆、高血压等)家族史的人是最需要做基因体检的对象,通过基因体检这些高危险群可以知道自己是不是带有疾病基因,以便及早发现和及早预防,并做好饮食保健与生活习惯的调整,来避免疾病发生的可能。
2、正确选择药物,避免药物浪费和药物不良反应由于个体遗传基因上的差异,不同的人对外来物质(如药物)会产生的反映也会有所不同,因此部分病人使用正常剂量的药物时,可能会出现药物过敏、红肿发疹的现象,或者是在服用相同药物时,有人觉得神效,有人却不但无效还有毒副作用,基因检测是针对个人的基因做检测,根据每一个人的基因情况,制定特定的治疗方案,从而科学地指导患者使用药物的种类和剂量,进而达到合理用药,避免药物毒副作用,让患者走出用药盲区,用准药,用好药。把握最佳治疗时期。
3、提供健康风险管理最好的依据目前的很多不良环境因子,如空气、水质及农药的污染加上不良生活习惯像抽烟、饮酒等,都会容易使体内的基因受到破坏而产生疾病。长期暴露在这些高度污染环境或有不良生活习惯的人以及目前身体健康的民众都可以通过基因体检了解个人在不同疾病上的发生倾向,进行全面的生活调整或干预,以期降低风险延缓疾病发生,达到基康所倡导的“个性医疗,解码健康”的目的。人类疾病的发生是基因、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若检测出某种疾病的风险,那么可以针对性的避开不良的环境,从而让疾病不能表达,做到真正的预防疾病。
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的概念
[律师回复] 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是大陆法系特别是德、日刑法犯罪过失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其司法实务在处理职务、业务活动的责任事故中确定过失责任及责任程度的重要理论。我国学者对此理论探讨的不多,司法实务中尚未自觉运用这些理论。因此,合理借鉴危险分配与信赖原则既有理论意义也有实践意义。一、危险分配的概念及理论发展所谓危险的分配,是德、日刑法理论中以“被允许的危险”和“信赖原则”为理论基础,在“过失犯处罚减轻合理化”口号下提出的理论。其基本含义是指:在从事危险的业务或者事务时,参与者应当以相互间的信赖为基础,对于该业务或事务所发生的危险,相互间予以合理的分配,就各自分担的部分予以确切地实施,相互间分担回避危险,使危险减轻或者消除。危险的分配的理论,虽然从客观上说,是对涉及危险业务、事务的当事人应当合理地分担对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的注意义务,但其理论的重点,学者认为,并不在于危险预见义务的分担,而在于由此可能实现消除危险(注:参见[日]大谷实:《危险的分配与信赖原则》,载藤木英雄:《过失犯-新旧过失论争》,学阳书房1981年日文版,第109页。)。然而,从刑事责任的分担上,无疑危险的分配要涉及到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预见、回避义务依据何种原则分配的问题。也就是说,为回避危害结果的发生,应当科以参与者在从事危险业务、事务活动中各自相应的注意义务,如果对一方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多,则对另一方就应当要求的少,反之亦然。例如,驾驶汽车撞死了行人,就该事故论及有关人员的过失时,就必须考虑驾驶员和行人各自负有什么样的注意义务,是哪一方违反了注意义务。为保障交通安全,应当科以驾驶者和行人各自相应的注意义务,如要求驾驶者的注意义务多,则要求行人的义务就少,相反,要求行人的注意义务多,对驾驶者就应要求的义务少。那么,应以什么样的原则合理的分配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广狭从其实践以及理论发展的情况来看,应当说直至目前,仍然没有一个十分明确的原则。通常是基于行为人各自的法律地位,以“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注:[日]大冢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5页。)为根据,对具体事件具体分析参与者的注意义务的广狭与多少。在日本处理交通事故的司法实务上,可以明显地看到价值观念和价值评价与危险的分配理论发展的密切关系。在日本,随着社会对汽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的不同评价,危险分配的理论发生着明显的变化。在第二次前的日本社会,汽车持有的数量少,道路及交通设施也极不完备,道路狭窄,没有行车与行人道的区别,只是在主要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行人亦不太讲究交通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实务中几乎就不承认汽车作为高速交通工具的地位,因而强调对行人安全的保障,在社会观念上并没有什么特别明显的不妥。所以,就科以驾驶者广泛的注意义务,对行人则要求极少的注意义务,给予行人相当的行动自由。当发生事故时,大都会认为是驾驶者的责任。例如,在日本大正时期,大审院的判决作过如下说明:“汽车的驾驶者在操纵汽车时,应当努力注意警戒道路的前方,防危害于未然,乃是其业务上当然的义务。在汽车行驶中,有人横穿马路,渐渐接近时,只鸣笛、减速尚不够,还应当注意行人的态度、姿势等其他情况,采取随时都得以停车的措施,使用避免急遽危害的方法,留有防危害于未然的余地。”还有判例要求驾驶者暂时停车,待行人通过后再启动行驶。如果驾驶者违反了上述注意义务,就应当构成业务上的过失致死罪。对于科以驾驶者如此广泛的注意义务,从而使汽车不能发挥其作为高速交通工具作用这一点,司法实务中虽然有明确的认识,但却认为:“如果因为驾驶者缺乏上述业务上的注意,使其操纵的汽车冲撞了行人,产生了死亡结果时,就应当构成业务上过失致死罪,即令因此而使具有高速度的汽车丧失其本来的机能,也不能免除其罪责。”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14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犯罪中止概念及特征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犯罪中止概念及特征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股权收购的概念怎么解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股权收购 股权收购是指购买目标公司股份的一种投资方式。它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股东的股份,或者收购目标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或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行收购方的股份.换取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叉称吸收合并)二种方式进行;前一种方式的收购使资金流^目标公司的股东账户;而后一种方式的收购不产生现金流(还可合理避税)。当收购方购买目标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获得经营控制权,静之为接受该企业。而来取得经营控制权的收购称之为投资。报明显收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控制权而投资的目的则可能是看准了此项投资未来有较高的回报革,也可能是为了加强积方的合作关系或为了令进入某个产业领域作准备,还有可能是为了获得目标公司的无形资产(商誉、人才、销售网络)。 收购腔权是购买目标公司的股份.收购者成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的相应的权利,但须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有鉴于此,在这种股份买卖协仪签订以前。收购者必须对该公司债务调查谤楚.收购后若有未列举的债务.可要求补偿。具体的操作方法是:收购者应要求将部分收购价款“定期存单形式放在律师事务所,“备收购后新增的债务补偿之用在收购股权的买卖中.负债问题有时确实很难把握,因为有些结果有待于未来不确定事件发生或发生后,才能证实,称之为“或有负债”。 主要是因租税争讼、侵权行为等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对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可能造成损失的赔偿。或有负债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在整个收购过程中是很难估算的。此外,债权问题有时也根难把握,能否回收,可能发生多少坏账,无法判断。因此,收购股权的风险大而在收购资产的买卖中不会发生或有负债,收购中只要重视每项资产的清点,使其与契约上所列相符。收购资产当事双方在买卖完成岳投有续存的法律责任,收购公司无须承担被收购公司的债务(除整体收购)。一般地说,企业资产出售的是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如果被收购企业将其全部的资产出售,该企业就无法经营,只能被迫解散。
快速解决“公司经营”问题
当前6814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民事调解的概念及其作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概念及作用民事调解书,是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85条规定:“调解是人民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是人民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重要方法。它体现了我国特有的调解和审判相结合的民事诉讼原则,这种方式有利于合理解决当事人的诉讼纠纷。根据我国民事审判实践证明:多数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采用调解的方式结案的,这是因为民事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问题多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产生的纠纷,只要弄清是非,辨明曲直,晓之以理,大多数纠纷是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的。因此,搞好调解工作和制作好调解书是民事审判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加强人民内部的友爱关系,促进安定团结,搞好经济建设,预防和减少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合同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确认为无效。例如,当事人订立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合同、订立进口“洋垃圾”的合同等属于违法的无效的合同。
无效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无效合同的违法性。无效合同种类很多,但都具有违法性。所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就意味着:

一,无效合同必须是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判断无效的标准,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依据。至于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地方性文件,可以作为判断合同无效的参考依据,但在许多情况下不应作为判定合同无效的惟一依据,特别是对于那些不合理的,甚至与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明显冲突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显然不应该作为判定无效的依据。

二,所谓违法是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而并非指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任意性规定,对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当事人是可以通过协议而加以改变的。

三,违法性还包括合同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当事人订立进口“洋垃圾”的合同,即使其内容并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但因其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因此是无效的。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合同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不能使此类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2、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由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因此对此类合同应实行国家干预,这种干预主要体现在,和仲裁机构不待当事人请求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发现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便应主动地确认合同无效。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的。对无效合同的国家干预还体现在,有关国家可以对一些无效合同予以查处,追究有关无效合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3、无效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所谓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是指当事人在订立无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据合同继续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即使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该合同的内容违法(如不知合同标的物为法律禁止流转的标的物),当事人也不得履行无效合同。若允许履行,则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实施不法行为。当然,尽管当事人不能继续履行无效合同,但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对无效合同予以修正,如果经过修正使合同在内容上已符合法律的规定,则该合同已转化为有效合同。
4、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追溯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对已经履行的,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当然,之所以确认为无效合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犯罪辩护 >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司法解释的概念以及如何认定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