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规定是啥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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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2、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①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②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规定是啥

民事关系是社会生活当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只不过,有些时候,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民事纠纷。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就是为了解决生活中的一些民事纠纷。一般来说,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协商不好的话通常会提起诉讼,通过法院来解决。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规定是啥?

一、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规定是啥?

1、民事诉讼主体,是指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2、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涉及的诉讼主体包括三个方面:

①是主持审判活动的审判机关,审判机关主导民事审判活动,是当然的主体;

②是诉讼当事人,即参与诉讼活动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包括诉讼代理人;

③是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民事诉讼主体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才能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合法有效地进行。

3、我们通常所提到的民事诉讼主体,是指第二类的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上诉案件中上诉人、被上诉人。合格的当事人直接关系到诉讼的结果。我们在法庭上有时会遇到被告反驳原告称“你不能告我”,或者“你没有实体权利,你不能当原告”,法院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并作出判断,这就是当事人诉讼资格是否适格的问题,即案件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是本案正当当事人。

二、对于诉讼主体的认定条件

诉讼法上的当事人是否成立,除了审查其诉讼行为能力外没有更多审理项目,因为有些问题可以在案件的实体审理中解决,但实体法上当事人的审查认定却涉及许多的法律关系,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审查认定起来就比较困难,然而,实体法上当事人的认定又决定着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公平性。因此,我认为在审判实践中审查认定实体法上的当事人。

应注意掌握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利益争议事实:因为只有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及其相对方,才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如果自己的利益没有受到侵害,也没有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与相对人发生争议,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不是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2)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保护权利的争议事实: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保护自己的权利还是保护他人的权利,只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变更或消灭的,都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也是形成民事诉讼关系的条件之一。如果当事人虽然没有以上两种争议的直接事实存在,但与争议的事实有某种法律关系存在,那么他同样可能成为实体法上的案件当事人,如案件的第三人就是如此。

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一般是指: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当然。双方当事人之间谁是诉讼主体,法院还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定。不过,生活中的一些民事纠纷,也是需要达到立案标准以后,才会存在民事诉讼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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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满16周岁,具有当地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二)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填写缴费证,将参保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间上报《参保登记表》等相关资料至乡镇服务所。
(三)乡镇服务所审核无误后及时在《参保登记表》上加盖公章,发放缴费证,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登记表》等证件一并上报县农保经办机构。
(四)参保人每年应在10月31日前一次性缴清当年保险费。
(五)参保人在缴费期因出国(境)定居、死亡、户口迁出等原因要求退保的,参保人须携带《缴费证》、有效证明(死亡证明、户口迁出证明等)、参保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所在村委会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变更申请表》,村协办员审核确认后上报乡镇服务所。乡镇服务所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农保经办机构,县农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予以办理注销手续,在规定时间内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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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保人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携带《缴费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张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
(二)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对符合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申领表》上签字确认,并于每月规定时间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服务所。
(三)乡镇服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缴费情况及子女参保缴费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农保经办机构。县农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核发《领取证》和银行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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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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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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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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