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我们常常会发现在很多情况下,相关公司的责任人员离职了无法认定非法集资责任的事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非法集资相关人员离职责任如何认定?为此,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从单位内的工作人员言辞证据中进行分析
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单位多具有层级性,基层员工之上有主管、经理、总监等人员,同时管理层内亦有其核心班子,负责制定公司运营的总方向。据此,我们从单位内部人员考察当事人是否应对公司行为进行责任承担时,可综合如下两个因素进行分析:一方面,从单位基层员工的证言、供述、辩解中了解单位的结构以及其所认为的单位的“负责人”;另一方面,从管理层的工作构建、决策、任命等核心问题还原内部人员的权力分配。从上述两类情况,可以得知单位的基本架构以及核心权力持有的关键问题,从中可得知当事人是否涉案以及涉案程度等问题。
二、从投资人的言辞证据中了解单位情况
对于集资诈骗罪而言,投入款项的人员系被害人;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投入款项的人员的定性仍存在争议(究竟应予认定为共犯或是被害人存在争议),故在此统一将此类人员称为投资人。
投资人在证言或陈述中除了会具体说明与其接触、怂恿其签约的基层人员外,亦会提及到其所认为的单位责任人。一般情况下,投资人在前往单位参观、参加单位组织的推广会或签订合同时,涉案单位均会将“负责人”推上台,对投资的保障等问题进行“背书”,此“负责人”即为投资人所为人的责任人员。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集资案件涉案单位为吸收存款,在单位内会设置大量如总监、总经理等已于让他们信服的头衔、职位,在进行责任认定审查时,应注意区别进行分析,以免产生责任分配不清的情况。
三、从资金流向进行分析
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的各类对投入资金的再运用问题,如非法吸存中的涉案项目的运营,或集资诈骗中个人挥霍资金的情况,同时由于此类案件多涉及保底返租等问题,故非法集资案件中对资金情况的鉴定的意见往往成为案件的核心证据。
对资金流向的把握,系认定单位直接主管人员的关键。首先要对涉案的收款账户的性质进行考虑,即账户系单位名下账户还是自然人名下账户;其次,要对账户的实际用途进行考虑,即账户是否在承担收款业务的同时,亦作为公司日常开销的支出账户;最后,则是对涉案账户间资金流向问题进行分析,即涉案账户是否与单位内自然人的其他账户存在频繁的资金联系等。
实践中还有一种比较复杂的情况,即涉案账户虽属自然人账户,却用于单位的日常经营。在此情况下,对账户的资金流向分析则较为复杂,一方面需要认定出入资金的具体性质(是否系投资款),另一方面亦需考虑资金使用的行为性质(是否用于单位日常经营或返利)。对资金问题的研究,系一起漫长且复杂的工作,需要专业的辩护律师介入后进行大量分析,才可能得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结论。
四、从案件中的相关书证入手进行认定
非法集资案件中,书证多分为两部分:一系对外的投资合同、宣传单张等;二系内部的各类任命文件、工作计划资料等。对于上述书证的研究可发现对外时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如合同中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以及如任命文件、工作计划中的掌管人事、决策的相关人员。通过此类书证可以认定单位中具备相当地位的人员,但应予注意的是,并不能简单地将此类人员等同于非法集资行为的最终决策人,毕竟在具体案件中单位从合法业务演化为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较为多样,部分人员对单位的犯罪活动持有或反对态度,故不可一概而论。
五、从当事人自身条件、情况等分析
如前所述,当事人对涉案单位进行投入资金时往往存在不同目的。有的是希望进行合法投资、有的是想通过诈骗等犯罪手段获得利益。故在认定当事人是否系单位直接主管人员时,亦应考虑其身份。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涉案人员自身条件并非法定证据,但却可以作为对案情的参考,从中切入,综合对案件作评价。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答来说,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果出现相关人员离职的情况,常常会通过单位内部职工和资金流向等五方面着手调查相关人员的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继续浏览下方延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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